网民心态秩序建设:构筑清朗网络空间的基本理路
2017-07-06于乐张凤寒
于乐+张凤寒
[摘 要] 网络强国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未来促进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充沛,需要加快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社会生态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作,网民心态秩序建设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应围绕网民心态探索网络伦理、网络再组织化功能和网络治理模式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 网民心态;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98
[中图分类号] D2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197- 03
0 前 言
我国互联网和信息化水平经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此基础上,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同时连续三届的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召开。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实践已经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着中国网络社会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网络安全保障有力、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前进。在移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同时,净化网络环境,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成为网络文化强国建设的迫切要求。传统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和理论研究范式通常指向宏观的政策与政府治理手段,然而网络社会舆情引导机制的有效性更多地依赖于网民自治,关键点是网民心态秩序的建设。实现“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1]网络社会治理总目标,基本理路在于探索网民心态秩序建设问题。
1 构筑清朗网络空间是以网民心态秩序建设为中心的系统工程
工业化的进程还未彻底完成,技术的进步又推动着全球各国快速进入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的社会。随着互联网普及的广度、深度不断加大,我国需要加快推进由“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时代征程,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契机助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弯道超车”。自党的十八大以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的“网络治理观”,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让成果惠及全民。经过几年的发展,建设网络强国的宏观思考和战略部署日益成熟,日益成为一个涵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网自主创新能力、信息经济全面发展以及网络安全保障的系统性工程,尤其是对网络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定位提出了新要求,包括网络治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指涉了网络伦理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进网络、打造网络版“命运共同体”等多个维度。
网络治理以构筑清朗网络空间为重要目标,尽管从国家、政府层面有系统性科学化的治理模式,包括推动传媒发展和监管、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等,但多重治理规划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网民本身,网民的心态是否健康、秩序能否建立是影响网络治理措施能否取得实效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当前我国网络治理的首要问题是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修复网络生态,以优秀中华文明滋润网络环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民心态建设。然而,当前我国网民心态与我国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并不匹配,网民中广泛存在着“受害者”心态和“阴谋论”心态,这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所以需要思考我国网民心态秩序建设的现实路径问题。
2 网络伦理的塑造和作用发挥是网民心态秩序建设的基础条件
网络伦理是网络空间中的公序良俗,起着直接调节网民心态秩序的作用,能够有效纠正网络言论失范的行为。我国社会观念中一直存在着伦理规范的影响力强于法律规范的传统,即使网络社会的人际互动摆脱了“血缘式”、“地缘式”的限制而不再是传统的“熟人社会”,网络各圈层中仍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相应的戒律、要求、道德标准。随着线上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加快,整个社会伦理的重构也在推动着网络伦理的塑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重视发挥网络伦理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功用。
网络伦理的塑造和作用发挥总体上提出了三个层面的要求:
第一,明确网络伦理的本质和内容。网络伦理实质是网络空间中人们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伦理的线上特殊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至少应当包含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党纪政纪的网络化延伸,要求党员、公职人员在网络空间中也必须遵守政党、行政的相关纪律;二是自律规范的网络化延伸,要求网民的言行应当以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网络自律准则为界限,同时从事网络运行服务、开发、生产及其他活动的互联网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三是道德伦理的网络化延伸,要求网民保持线上线下社会的同质道德约束力,避免发生价值扭曲、言语恶俗、散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综合而言,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伦理塑造中的引导性作用。
第二,明确网络伦理发挥作用的载体。主要体现在相关从业准则、行业规范、网络组织规则、网络自律公约以及民间组织规章等,因此需要树立正确的办网导向并加大监管力度,以促进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网络伦理的形成。同时,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实施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工作,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践行者故事等的网上弘扬,应当符合网络文化的话语权逻辑,以更好地达到提振网民精气神的效果。
第三,注重网民心态转化的引导。网络文化是一种“流体文化”,信息以碎片化、多中心的方式呈现,网民心态在这样的网络氛围里具有不稳定性,有赖于持续性的正向引导,一是注重网民心态的同质转化,巩固网民已经萌芽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二是注重网民心态的异质转化,对待网络低俗不良信息要果断“亮剑”,积极应对和回应,将持有错误、扭曲网络心态的网民及时引导到主流意识形态上。
3 “互联网+”再组织化的正向功能是网民心态秩序建设的现实优势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互联网+”发展计划深入到了社会经济、文化当中,并以信息承载的形式重构着社会组织,表现为网络空间虚拟组织的影响力扩大、线下组织的网络化进程、新的网络圈层组织不断产生等等,这即是“互联网+”的再组织化作用。在互联网行业发展过程中人们更多地注重了信息化的经济驱动力,而忽视了网络社会生活层面的变革,实际上发挥“互联网+”再组织化的正向功能,规避其负面效应,正是信息化时代建设网民心态秩序过程中网络治理所具有的现实优势。
网络空间的新型社会组织,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中围绕各主播形成的“粉丝圈”,常是网民的兴趣归宿和情感寄托,是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工作应当重视的阵地。因此加强互联网平台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标准建设是关键,社会各界必须共同参与治理的各个环节。
网络互动娱乐领域的企业、从业者应当重视内容准入、市场引导等社会责任,多生产面向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绿色网络产品。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加快完成细化规范整治工作,完善大数据分析、监控功能,完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职能,方便网民参与平台环境治理。
监管部门需要尽快落实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领域的监督、惩处制度和细则,在信息化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主管部门需要动态把握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加快打造一批优质新型主流媒体,结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特色探索网上精神家园的建构内容与方式。
总之,社会各界协调谋划、统一推进,以好的媒介内容对受众的价值观起到积极的涵养作用,弘扬规则意识和企业责任,为网民心态秩序建设营造。
4 符合网络化实践逻辑的治理模式是网民心态秩序建设的规律遵循
网络时代的人际交往互动结构使人的实践能力发生了質的飞跃,同时这种人网合一的共在结构内部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即由WEB 1.0时代的以门户网站为信息节点中心的交往互动形式向WEB 2.0时代的分众传播的全方位社交空间的转化,未来还将出现WEB 3.0以及更新的技术升级,目前物联网的发展已经揭示了这一的趋势。这种内嵌进网络人际互动的网络化实践逻辑勾勒出了网络社会治理的规律,网民心态秩序建设的各项举措、治理体系只有围绕网络人际交往方式的更新换代完成升级转换,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与网络人际互动技术的发展并未同步,“监管部门建立了以‘网站内容服务为抓手的网络管理方式”[2],正处于向自媒体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转型的阶段,容易出现网络规范失序和应对不力的情况。因此网民心态秩序建设要求加快构建治理方式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的机制,对此应当思考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充分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管网之道。网络立法方面,既关注网络专门性法律的创制,又需关注已有法律的网络化适用与解读,尤其重视对网络法益、网络传播秩序进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网络执法方面,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关注网民权益的维护和救济等内容,协调同步推进违法违规整治工作与秩序建设工作,提升网民的网络空间法治观念与法治素养。二是探索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的实现方式。分众式传播的全民网络人际交往时代,错误社会思潮、低俗有害信息的传播更加隐蔽和深入,往往以多元的表现形式渗透进新传媒平台的内部,难以监管。这就要求以信息化技术升级转型为导向,推动互联网治理从以管为主到管用结合的转变,不仅重视“两微一端”的秩序维护,而且大力推进网络绿色产品行业的发展,以优质的网络精神文化产品净化互联网市场,祛除不良信息,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发展导向正确、格调健康、内容安全的网络生态。
5 结 语
开展“清朗”网络的治理行动,需要整治与建设并重,一手抓网络各类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的治理,一手抓弘扬正能量、主旋律的文化产业发展,才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培育出健康向上、具有担当的现代化大国的网民心态,使得我国的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网络社会生活更加美好。
主要参考文献
[1]新华社.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EB/OL].http://www.gov.cn/ldhd/2014-02/27/content_2625036.htm.
[2] 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6(7):1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