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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离不开税收服务的保驾护航

2017-07-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5期
关键词:税务税收一带

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方面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和积极性,但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税收服务的保驾护航,企业会面临不少问题。

一、中国税务部门在服务“一带一路”方面所做的工作

为服务好“一带一路”,国家税务总局带领全国税务部门做了很多重要工作。

(一)通过税收协定拓展“朋友圈”

税务部门以税收协定为基础深化税收领域“政策沟通”,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朋友圈”,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端,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据统计,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他们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的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二)收集沿线国家税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从2013年开始探索分国别税收信息收集工作,2015年建立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

2017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发布40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促进海外企业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59份《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

此次集中发布的《税收指南》主要围绕境外投资目的地整体营商环境、主体税种、征管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通过《税收指南》,“走出去”企业能够快速熟悉境外投资目的地基本的税收信息,大幅降低企业对投资目的地税收信息收集难度,既减轻了企业的税法遵从成本,又利于企业防控税收风险,增强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底气。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的步伐加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在海外市场开展投资、并购等经济活动。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701.1亿美元,同比增长44.1%;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达到6.3万亿元人民币,对“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

“《税收指南》提供了翔实的东道国税收信息,让企业可以提前防范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更有底气走出去。”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往他们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东道国税收信息的渠道而无所适从,导致不能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跨境经营税收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度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将加大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力度,持续扩大《税收指南》的覆盖面;动态更新《税收指南》,使相关税收信息更具时效性;逐步丰富编写内容,提高《税收指南》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分享中国的税收征管和改革经验

1.税收征管的“中国经验”

我国目前已经为近300名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开展业务培训14期,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我国税务工作者与参训国家税务官员之间的友谊和互信,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友好的外部税收环境。

这样的共享共赢理念和行动也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2015年底,我国与OECD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我国扬州建立了全球首个位于非OECD国家的多边税务中心,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19个领域开展培训咨询等多样化合作。2016年开始立项的加拿大全球保税交易中心(GTEC)项目是中国“一带一路”进入北美的一个里程碑。同期,中加两国签署首份税务合作备忘录,共同探索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合作包容性框架,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挑战,提升运用税收手段提高经济治理的能力。近年来,我国已经实施此类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12个。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斷扩大,纳税信用级别的良好示范效应也走出了国门,走进了“一带一路”,在境外投资建设中为企业带来便利。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被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在“走出去”过程中,以伊朗出口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当地金融机构在授信评价体系中直接引用我国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良好的纳税信用表示认可,纷纷向其伸出“橄榄枝”,主动与其在信用贷款等业务上开展深度合作,累计节约资金超500万美元。

2.分享中国的税改经验

以2016年5月实现“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标志时点,我国基本建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尤其是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2017年4月召开的OECD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中国“营改增”为世界税改提供“中国样本”再度引发中外热议。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做主旨发言时表示,我国的全面“营改增”试点涉及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和超过2万亿元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制度对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的全覆盖。在复杂程度高方面,“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人众多,而且业态十分复杂;不仅同行业企业间情况相差悬殊,而且各行业间差异更大;既要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保证税制相对规范统一,对政策设计、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改革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和考验。在信息管税严方面,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于2016年10月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并平稳运行,首次实现了征管平台、应用软件、业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为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各项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在多重效应显方面,除直接减税效应之外,中国“营改增”还带来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多重积极效应。

中国增值税改革获得国际机构和海外专家的广泛认可,为全球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经验。2016年,OECD专门对中国实施“营改增”效应开展了第三方评估,高度评价中国的增值税改革,充分肯定中国在深化税制改革及为各国提供参考中的努力和实践。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对此表示,现阶段中国的增值税改革不仅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还通过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建成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他认为,中国“营改增”经验对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事务部主任维托尔·加斯帕尔说,中国在经济转型早期就认识到税收能力是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支柱,并将税收政策和征税管理作为整体战略的一部分。他指出,增值税是现代税收体系的关键要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二、“一带一路”建设税务服务工作大有可为

(一)短期要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税务辅导

具有16年海外投资经营经验的格力电器(巴西)有限公司在巴西投资中总结了一句名言:“在巴西,离开了税务,一切重大决策都免谈。”

中国税务部门也早就意识到这些问题,不仅在推动税务协定,更是在研究国外派驻税务官员,对“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专门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等任务。据了解,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准备向英国、埃塞俄比亚、印度、俄罗斯等国派驻税务官员。

中国境外投资增长与涉税摩擦并存,使得派驻税务官员开展税收协作、解决涉税争端、提供境外涉税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另外不仅是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国内税收征管当中数字经济、金融工具、无形资产等都是難点问题。通过派驻税务官员学习征管经验、进行信息采集,借鉴相应的成熟经验,不仅事关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也是提高中国税收征管能力的迫切要求。派驻税务官员主要是负责税务情报交换、税务协调联系等工作。

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基础设施建设类占到很大的比重,通常中国企业会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负责投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管是在建设环节还是在建成后的运营环节,在每一环节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几乎每一个步骤均会涉及相关的税务考量。例如,EPC合同模式是单一合同还是分拆合同,可能影响到需要在投资国当地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法律实体完成建设工作,可能影响到该建设工程在当地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投资国是否存在劳工比例要求,可能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劳工派遣安排,进而影响其在投资国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社保的义务履行等。

强化在基建投资方面的辅导和指导,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二)中期要建立税收信息共享平台

从中期来看,“一带一路”投资中的税收信息共享非常重要。前人的经验有助于后来者减少踩雷的概率。中国国家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可以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长经验,与“一带一路”国家一起建立税务、海关信息智能互动平台,实现政策相通、信息共享,创建一个开放、高效、公正的税务及海关的服务平台,为“一带一路”企业和当地国家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长期来看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构建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长期以来,在国际税收合作规则制定过程中,都是以发达国家及其集团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得不到充分体现,这需要对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构。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逐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正不断创新理念,贡献“中国方案”。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主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先后成立G20税改领导小组,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等国际税收新规则中打上了“中国方案”的鲜明烙印。

与此同时,我国的多项意见建议也将“一带一路”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理念融入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中,为这些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文化,中国税务部门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建立税收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各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此外,我国还担当起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建设者、维护者。根据OECD保守测算,各国政府因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每年税收损失高达2500亿美元。在促进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定维护国家税基安全,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引导企业有序合规走向“一带一路”也是大国税收义不容辞的担当,推动了全球税收公平分配,有力营造了利于构建公平、开放、联动、包容世界经济的国际税收环境,得到国际经济界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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