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2017-07-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5期
5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自5月28日起施行。
《准则》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做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內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