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业发展现状、动因与建议
2017-07-05许舜威李祺
许舜威+李祺
内容摘要:本文在分析众筹概念及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近年来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阐述。通过剖析众筹模式的内在优势以及众筹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支撑,为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提出了合理解释。最后梳理了我国众筹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从内容建设以及制度规范建设两个方面为其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众筹 现状 动因
众筹的内涵界定与基本模式
(一)众筹的内涵界定
众筹(Crowd funding)是指一种面向大众募资,用以支持发起人发起的产品或项目的行为。众筹模式最早可追溯于美国,其概念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所谓众包就是企业将产业价值链上的部分环节外包给外部消费者完成的行为,其核心理念在于“用集体的智慧或理念来创造效率”(李雪静,2013)。在此基础上,众筹是让众多、分散的消费者通过平台介入到企业的融资环节,使投融资变得更加有效率。
众筹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有:发起人(筹资者):提出创意但需要资金支持其完成的个人或团体;支持者(大众投资者):对发起人发起的产品或项目感兴趣并愿意提供资金支持的个人或团体;平台:发起者和支持者之间的对接媒介,目前以互联网平台为主。
(二)众筹融资的基本模式
发起人通过众籌平台描述项目以及自身的筹资需求,大众投资者按照自身偏好及需求选择产品或项目进行小额的投资,以期获得相应回报。由于借贷众筹遵循的法律规定已经与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大不相同,且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因此本文对众筹行业的分析不包括债权众筹(见表1)。
国内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众筹市场的发展状况
众筹的本源是融资,因此本文选择以融资规模来测度众筹市场的发展。我国第一家上线的众筹网站是“点名时间”,其开始运营标志着中国众筹融资的起步。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众筹融资规模也由2013年及其之前的不足4亿元增长到如今将近140亿元。此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大量小微创业公司应运而生,这间接促进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年,我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约114亿元(见图1),年筹资额首次突破百亿元,同比增长429.38%。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众筹行业累计成功筹资额达到140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中国的众筹筹资规模有望达到500亿美元左右(胡世良,2015)。
(二)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状况
1.众筹平台的数量趋势。众筹模式中的核心是众筹平台,它连接了大众投资人和融资企业或个人,可以认为众筹平台的发展状况能够反映众筹行业的现状。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众筹平台已经超过了400家。2011年我国成立了5家众筹平台;2012年上线平台10家;2013年新增平台数量增幅较大,上线平台25家;2014年新增平台数量爆发式增加,全年有183家平台上线;2015年新增平台数量放缓,上线170家。
我国众筹平台的总量这几年是不断增加的,但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众筹平台下线或转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截止到2016年3月,国内已下线或转型的平台共有107家。其中2016年第一季度新增平台9家,有27家平台下线,4家平台转型。经过前几年的快速发展,众筹平台的生存环境已经由之前的“蓝海”逐渐向“红海”过渡,且每个细分领域已经出现行业标杆企业。
2.众筹平台的地域分布。众筹平台地域发展差异较大,其发展不仅受到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创业环境等因素影响,并且与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政府政策扶持密切相关。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末,国内处于运营中的众筹平台近300家,分布在全国22个省份,其中北上广三个大型城市占据了近7成份额。北京作为首都,凭借其经济发展优势和创业条件,以83家平台稳居第一,广东以69家平台居于第二位,上海以45家平台居第三,浙江和江苏紧随其后。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沿海区域经济较发达、创新开放程度较深,众筹发展相对充分,相对而言,中国东北和西北地区众筹的发展比较落后。
我国众筹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一)众筹模式的内在优势
1.投融资需求的扩容与主体的扩大。众筹模式的出现满足了一部分之前空白的市场需求,使得更多人加入到众筹融资中来。对于公益众筹的参与者,针对特定事件或项目进行的小范围小规模的公益行动,传统的公益组织无暇顾及,公益众筹为这些个人发起公益项目提供了平台,使得公益众筹参与者的小众需求得以满足。对于股权众筹参与者,普通投资者只需相对较少资金就可以通过众筹平台介入到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这降低了普通人的投资门槛,增加了普通人的投资机会,满足了其用“小资金”参与“高风险”投资的愿望。
2.投融资行为的风险转移与分散。首先是项目发起人融资风险的转移。利用众筹的模式,由于资金的非自有性与非借贷性,即使项目失败,也不至于倾家荡产。其次是项目支持者投资风险的分散。众筹模式的核心在于有“众”多的投资者,而每位投资人的投资额度较低,通过分散化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防止出现“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状况。以产品众筹为例,每位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几十、几百或者几千的资金,即使最后产品转化失败,损失的也只是最初投入的小额资金。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投资者的分散化并不会降低投资失败概率,只是通过扩大参与者的基数,让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3.产品或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优势。众筹模式不仅仅解决了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得产品或项目与客户建立了联系,这种联系是培养客户忠诚度以及对产品依赖度的重要手段。首先,项目发起人通过与众多支持者的互动,可以获得诸如价格信息、需求信息、设计改进信息、潜在买者的数量和特征等反馈信息(陆松新,2014)。其次,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项目,相当于进行了市场推广,无论产品成功与否,项目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其展示对象不仅包括平台上潜在的投资人,还有数量惊人的用户群体。
4.非经济因素。众筹行为本身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非经济性因素诱使大众参与到众筹中去。比如共同创业的心理需求:基于各种原因,一些小额投资者没有能力独自掌控产品或项目的开发、运营等一系列过程,通过众筹使其参与到其中,这种全程参与的满足感促使其加入众筹。这种动因在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中体现的比较突出。另外,孟韬、张黎明、董大海(2014)的研究中提到的“社会参与精神”,即大众愿意去帮助有资金困难的他人,并积极参加此类型的社会活动,这种动机在公益众筹中体现的比较明显。
(二)众筹发展的外部环境
1.传统投融资渠道的匹配存在错位。首先,普通群众资产增值渠道凸显匮乏。从2013年到2016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保持在6.5%-8%之间的增长率,居民财富的增加进一步扩大了其投资需求。普通投资者进行财富保值增值的手段无外乎银行存款、投资股市、债市,而这些手段难言是有吸引力的。其次,发起人早期存在融资缺口。初创企业在创业早期蕴含着项目失败的高风险,且没有可以抵押的固定资产,也难以产生稳定收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了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比例,导致初创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在直接融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更愿意投资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二板市场较高的门槛也把许多初创企业挡在了门外。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的充分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融资缺口。
2.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众筹能够实现如此快速的成长,互联网广泛发展和商业化以及IT技术手段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首先、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使用的泛化,使得用户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既可以方便快捷地瀏览金融信息,又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金融交易,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其次、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搜索技术的深化,使数据收集、处理更加方便,通过数据的挖掘、分析可以帮助项目发起人精准定位到目标客户,使得众筹能够以较低的搜索成本完成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匹配。
3.中央以及地方的政策支撑。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部分,其发展既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大力支持的产物。自2014 年3月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之后,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上升到国家培育的层面上来。之后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多次发文,对众筹发展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指导及支持。不仅国家层面,各地政府也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发文支持当地众筹的发展。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发挥区位优势,充当我国众筹业发展的先锋队,而欠发达地区也积极参与到众筹发展的潮流中去。政府关注与支持,鼓舞了众筹参与者的热情,刺激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
众筹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一)众筹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众筹平台良莠不齐且模式简单粗糙。首先,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众筹平台的数量不断攀升,但由于专业人员、专业团队的稀缺,平台的良莠不齐现象成为了必然。既存在有的平台背靠有着十余年金融背景的团队,同时也存在凭一己之力跟风炒作的平台。其次,作为一个“舶来品”,众筹在进入我国后,很长时间内都是简单的照办国外模式,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大众的对新鲜事物的猎奇心理。众筹在经过一夜崛起之后,项目介入机制、项目运营机制、项目退出机制以及众筹生态圈构建等问题都摆在了相关参与者的面前。一些平台借助众筹行业大发展的东风,在不了解众筹内涵的情况下盲目跟风介入,在享受行业发展机遇期的红利之后被市场淘汰也成为了必然。
2.我国众筹行业诚信环境差及征信体系缺失。众筹是陌生人之间通过中介开展合作,合作双方之间只是存在较弱的信任关系,加之我国当前的诚信环境缺失问题,完整有效的征信体系就显得极端重要。然而,我国众筹平台目前是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的,再者当前众筹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因此短期内也很难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除此之外,众筹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查询、身份识别以及相关的其他司法状态信息等问题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也是难以打通的障碍。
3.法律机制不健全且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在我国,众筹模式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行业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边界。首先,众筹平台的设立与运营缺乏准入标准。由于在众筹平台的资质如何认定上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容易导致平台建设市场混乱,鱼目混珠,从而增加出资人识别项目风险的难度。而相关的行业执行标准和运营监管标准缺乏,导致众筹融资的出资人在整个项目运营中的权益保障制度也未能建立起来。其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平台很容易陷入到“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罪”的陷阱。目前,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在中国均面临巨大政策与法律风险,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众筹在国内的早期发展。
(二)众筹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1.众筹业的内容建设。内容建设需要众筹参与者们聚焦产品或项目,切实做到发起人的优质项目或产品得到成功孵化,支持者的预期收益能够顺利实现。发起人的产品或项目在众筹平台进行集中展示,众筹平台需要担负起“守门人”的责任。众筹平台需要准确定位,“追本溯源”的开展业务,深耕服务一体化水平。比如,公益类众筹支持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心理性满足,所以众筹平台应该建立起以发起者或项目为中心的社交圈,使得项目能够在人际交往中不断传递,在网络空间流传;产品众筹的商业逻辑起点是顾客,形成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性思维至关重要,因此众筹平台要着力构建一套信息反馈机制,保障发起人与支持者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股权类众筹金融属性较为突出,也使得其更加具有风险性,因此该类众筹平台的首要目标是风险把控,避免不合格、不合规的项目进入平台。在项目推广之前,进行必要的“投资者教育”;进行推广项目的过程中,全面推广实行“领投+跟投”制度;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弥补审核机制的漏洞,还可以联合设立风险审核机构,对项目发起者进行信用评级。
2.众筹业的制度规范建设。首先,政府作为行业的管理者,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去引导、规范众筹的发展。众筹作为一种金融手段的功能定位已经比较明确,而众筹的法律定位依然相当模糊,由之而来的行业边界问题、监管问题导致我国众筹行业面临的风险较多,众筹行业发展受到抑制。第一,明确众筹的法律规范界限,形成众筹专项法律,明确监管主体。第二,规范众筹平台设立条件与门槛,明确业务范围。对众筹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众筹内容进行明确规范。第三,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升法律监管、互联网监管力度,保障投资人权益。第四,行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纽带,既能准确洞悉行业的现实需求,又能把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需要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在国家尚未出台具体法律法规措施之前,中国众筹行业应主动成立众筹行业联盟,致力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行业自律。比如已经成立的中国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暨股权众筹行业联盟,未来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大平台的基数,形成广泛的参与度。公益众筹与产品众筹也需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构建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的自律,最后形成整个众筹界的行业组织,这是众筹行业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1.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2)
2.胡世良.众筹模式成功的关键要素[J].中国电信业,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