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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视野下的正义价值

2017-07-03林泽生

青年时代 2017年17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价值

林泽生

摘 要:正义作为法的一个重要价值,是衡量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对于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是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导致正义价值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如何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使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价值;正义;制度;分配

“正义”一词最早源于荷马史诗中的dike和themis,这两个拉丁字母很好的诠释了正义诞生时的最初含义,即“判官对争论做出的判断”。但是,这种阐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难以适用。

笔者认为,正义是一个法哲学上的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正义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具有不同的内容,我们必须辩证的看待。但总的来说,正义有其自身的一条底线,那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基本尊重,任何正义的实现就是使人们的各项主张手段在最少的阻碍条件下得到合理公平的满足,并且保证每个人的要求都相对最大化的得到平等对待。

一、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1.正义是衡量法律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从自然法的角度上看,法律具有“良法”以及“恶法”之分,而划分其标准则是正义。由此可知,“良法”是维护正义的法, 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能为他们谋求幸福;而“ 恶法”是维护暴政的法,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会使许多人的权益严重受到侵犯。法律也只有将正义纳入价值体系中,才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2.正义可以作为法律缺失时的弥补者。法律从其诞生之时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及时的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导致法律总是难以做到满足每个人的需要,而正义在客观上可以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弥失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不仅仅依据法律的规定,更应该以正义作为价值导向,理性的做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这样民众才被信服,法律才被信仰,法律也只有被信仰,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3.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正义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可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每一次的法律改革和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价值目标。正因为如此,为了追求正义的目标,法律才能不断进化,不断的走向现代化。正如美国人用平等正义促使其法律废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种族隔离,使其法律制度不断进化,不断地向实现正义这一价值目标推进。

二、正义价值在现实运用中争议之分析

每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都不一样,因此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以及冲突,某些人认为是正义的事情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是非正义,如何在现实的运用中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大化的实现正义的价值,成为法的实施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一个实质正义以及形式正义的问题。正义这种价值是必须要实现的,而且必须要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但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正义价值实施起来并不能都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以下这则案例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2005年一起车祸夺走了三名少女的生命,三人却因城乡户口的不同而存在20万和9万赔偿金的差距。这就是民法中死亡赔偿金中“同命不同价”制度的经典案例,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主要是生命权是否平等,更进一步抽象的说,这涉及法在实施中正义价值的问题。正义是否以形式上看得见的为标准还是必须以实质上看不见的为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方式并没有违反法的正义价值,反而是更多考虑到了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从而对法的形式正义价值做出了必要的牺牲。公平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难以界定,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利益诉求总难以统一。法律在保障人们权利的同时难以做到绝对公平,法律的实施具有领域之分,一部法律在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考虑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因素,因此法也仅仅是只能做到相对公平。而提倡“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则恰恰违背了法律价值规律,造成绝对公平。绝对公平是一种表面的,外在的公平,其实看似公平的现象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不利于法律在民众中树立信仰。

现实生活中对法的正义价值理解而产生不同的正义,主要是因为实质的正义价值与形式的正义价值哪个优先的问题,更进一步来讲涉及到理性与感性的问题。我们在分析法的正义价值在现实中的运用时,必须本着理性的态度去考虑。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正义的价值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将民众对于不同层次正义的理解放在首位,从而使法在实施中因为对不同层次的正义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一系列的争议,最终导致正义价值不能在法的实施中实现最大化。可以说,没有理性,就没有正义。每个人对于社会的诉求都不一样,法律不可能在形式的价值上做到绝对的公平正义,而仅仅能做到实质上相对的公平正义,也只有做到实质的公平正义,让民众了解到实质正义,才能解决现实中因法的实施而导致的争议。

三、实现法律正义价值制度的设想

如何在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最大化的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成为不同时期的国家领导集体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国家应该更合理的分配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正义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按劳分配”是相对比较正义的分配方式。法律实质上的公平正义,避免了因为形式上的绝对公平而导致对实质正义的违背,树立法律的权威,促使人们普遍的遵守。

其次,从执行法律层面来说,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应该更多的运用理性的法治思维,公平正义的执行法律。在执法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自由裁量权问题,执法者容易滥用该权利,把自己的主观性判断过多运用于执法中,违背了正义价值。制定符合正义要求的执法监督机制,才能使法的正义价值最大化的落实到社会中。

最后,从司法层面上来说,必须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公正意识,理性的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倘若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 司法就会迷失异变为功利的机器。” 司法和正义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正义的实现, 不仅需要通过实体法去保障, 还得从程序法去体现,并且这些规则必须具有普遍的意义和公正的内容。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完整地实现法律的正义。

四、结语

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和维护的价值观念,是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只有科学的正义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所信服,为人民所信仰。因此,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要一以贯之,坚持施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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