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研究
2017-06-30陈永辉
陈永辉
摘要:未成年人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正是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亲密,所以公众对监护人的监护失职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度,因为我们任凭本真的内心相信最亲密的监护人会保护好未成年人。但是,现实中由于监护人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事件频发。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该提案表明,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1]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监护失职直接相关。
关键词:未成年人 监护失职 入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1-0061-02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失职事件比比皆是,比如: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天津南开区商场“两儿童坠亡事件”;渝湘高速彭水段“4岁男童误入隧道,上演高速惊魂逆向奔跑连躲七车事件”;安徽六安“母亲背对玩手机,四岁男童挣扎三分钟泳池溺亡事件”;安徽六安“两岁孩子小区内遭碾压,母亲玩手机浑然不知事件”;贵阳市“父母忙发微博,四岁儿子走失事件”;深圳宝安“年轻妈妈玩手机,一岁女儿厕所水桶溺亡事件”等,让人触目惊心。如此严重的案件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犯,更是监护人严重失职的表现。但是,在我国历代相传的思想中始终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附属品”,孩子受伤或者死亡,父母原本就已经肝肠寸断了,只要父母不是故意侵犯孩子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实的案例表明,如果是幼儿园园长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儿童窒息死亡的,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园长的法律责任。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父母将孩子遗忘车内,则仅仅父母自责、悔恨了事。难道父母的身份就成为其监护失职的“免死金牌”?当然不是。
我国现行刑法对监护人的行为规制较为薄弱,仅有遗弃罪和虐待罪,但是又不能完全包括所有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情形,并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规范中,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得比较少。监护人的责任方式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较单一,无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充分实际有效的保护,如果仅通过民事规范来调整,很难最大限度地、全面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部分不当的监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民法调整的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考察研究
(一)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考察
国外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一,国外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行为,罪否的认定;二,国外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罪的主观因素认定分析;三,国外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犯罪中的失职行为和未成年人年龄限制分析。
美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关于虐童和监护失职的法律规定也属于空白区,随着震惊全美的“玛丽案”后,美国社会开始全面重视虐童和监护失职的问题。之后,1974年通过了专门针对儿童受虐的法律——《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AP-TA),该法案将“儿童虐待和忽视”定义为:父母或看护人近期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受到严重的身体或情感伤害、遭到性虐待或性剥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儿童的忽视,指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或监管,但经济上无条件供养属于例外。不仅美国有相关规定,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其中规定有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人,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人以及现抚养人对于所抚养的儿童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情感虐待四种行为的,都认为是虐待儿童。从各国对儿童虐待的限定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已将“忽视”和“照顾和监管不周”认定为儿童虐待,是犯罪,只是罪名上有所不同,有的称其为虐待儿童罪,有的将其认定为危害儿童罪或者其他。
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定罪认定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监护失职行为可能使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遭受重大伤害或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然实际中多数是持“放任”的心态)。如《德国刑法典》171条“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中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或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可见此罪仅将故意犯罪的行为入罪。二是“过失”,即监护人已预见自己的监护失职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上述伤害但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如《希腊刑法典》第360条规定的“疏于监督未成年人罪”,其表现形式包括:“(1)有义务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的人,不阻止其实施犯罪或者从事卖淫的,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更重的刑罚,处不超过1年的监禁。(2)过失地实施前款所指的不作为的,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由此可知,该犯罪将故意和过失行为都入罪。
(二)国内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考察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监护权。对此,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特别法,分别从“家庭”“學校”“社会”等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从这些法律的现有规定来看,竟呈现出“重倡导、轻处罚”的特征,且没有完全达到实际运用的效果。而《刑法》中也仅仅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这些罪名都不足以包括所有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行为,且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需要依托《刑法》将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对其加以惩处。
二、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的国内理论分歧endprint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是否入罪的观点,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支持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比如: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提出:“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并对失职父母追究法律责任。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另外,也有少部分学者不赞同监护失职入刑。这类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监护其实是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儿童监护的缺位或者说儿童尽职监护的缺位,与自身的家庭经济条件、父母监护意识与能力等都有密切的关联。即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不愿意管孩子,有意疏忽或者故意放任,而相反一些父母是没有办法、没有能力管孩子。再说,一切都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传统道德伦理与美国的文化价值观存在很大的差异,既不能因为美国法律对父母的监护失职追刑责,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非常完善,我们就一定要东施效颦,我们应该依据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借鉴吸收而不能完全地照搬照抄。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监护人的重大监护失职的行为,刑法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如此一来,现实生活中儿童坠楼、坠井、溺水、遗忘车内死亡等案件将会继续发生,不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保障,也间接地影响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效果。对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监护失职惨案应该进行反省。因此,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有必要进行反思,弥补现阶段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三、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未成年监护失职入刑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有重大理论意义。首先,开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实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于《儿童权利公约》,该原则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根本性原则被国际所公认,指导着加入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特别是关于儿童根本利益的监护制度。该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加入该公约的国家都相继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修改本国的未成年保护法及监护制度。我国也加入该公约,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理论认识等方面的局限,我国现行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零碎且单薄。在指导思想方面,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落后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的发展。此外,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个体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儿童的权益还是经常被忽视,更不用期待最大利益的实现,并且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国家和社会对儿童的救济不及时且不到位。我国的未成年监护失职入刑正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实施。
其次,通过刑事立法规定此罪,可促使民众家庭观念的改变与促进相关家庭立法的制定。在中国,人们的传统观念认为,家长虽然有失职或疏忽行为,但绝无主观恶意,失去孩子已经很悲痛了,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是痛上加痛,加深悲剧,难以接受。这种观念明显与生命权平等,与法律维护正义、预防违法犯罪的本义不一致,甚至与权责对应原则也不一致。因此,转变观念是监护失职入刑的基础。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甚至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罪”,其只是一个事后惩罚性罪名,因而更应该是一个警示的、事前提醒式的刑事责任警示。换言之,我们的目标不在惩罚,而在于通过惩罚、确立惩罚标准等,让人们加强事前预防意识,避免相似悲剧重演。在刑法已经强化监护人职责并对其失职行为承担相关责任的同时,与监护相关的家庭立法应该紧随其步,更好地促进刑法的实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总之,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能够给现实生活中的失职父母提醒并加强其监护意识,正如姚建龙教授所说的那样“父母越安全,孩子越危险”。
(二)现实意义
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说,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加强了其监护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对其失职行为进行惩罚,可以减少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严重失职的现象发生,更好地通过刑法手段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震慑未成年的监护人。
参考文献:
[1]13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父母失职行为应负刑责.[EB/OL]. http://gongyi.ifeng.com/a/20170302/44549721_0.shtml.澎湖新闻网,2017-03-06.
[2]解立洁.论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法保护——以虐待、遺弃行为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张燕.从电影《刮痧》解读美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及实施[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8).
[4]高丽茹.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6(11).
责任编辑:孙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