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多元主体分析
2017-06-30徐杨
徐杨
摘要:本文从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公共建筑多元主体利益相关者及两者间的利益关系,对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发挥的主导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多元主体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24(2017)05-113-02
前言
公共建筑作為一项工程量非常庞大的工程,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影响。由于公共建筑的利益涉及方非常多,因此,一旦质量监督或者管理不到位,就很容易引起某一利益主体的利益出现损害,所以公共建筑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中,通常情况下会有多元主体同时参与,在确保公共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实施合理的方法措施,使得自身利益以及公共建筑的功能最大化。
1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制开始形成,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得以不断的完善。另外,我国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关注点主要是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政府在建筑质量的控制上也主要是实行强制性的监督或者稽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于公共建筑质量的监督也具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当中依然存在有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监督主体的单一性。因此,在推动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的过程当中,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制度。
2公共建筑多元主体利益相关者
所谓公共建筑利益主体就是指能够对公共建筑造成影响或者是能够被公共建筑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依据每个利益相关者对公共建筑造成影响的主动性、对公共建筑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性、在特定环节上对公共建筑要求的迫切性等三个大方面的因素,能够将公共建筑的利益主体区分为边缘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以及核心利益相关者,每一种类别利益相关者的迫切性、重要性以及主动性特征以及该类别利益主体的主要成员如表1所示。
3公共建筑与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公共建筑多元主体和这一项目的价值之间的影响是互动型和双向型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建设与发展对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以及利益构成产生影响,同时,各利益主体的决策反过来也会对公共建筑项目的发展与施工建设造成影响。在分析公共建筑的投资者、受众、承包商和供应商、政府项目公司、公共建筑周边组织和员工的价值构成时,需要综合分析每个利益主体的社会性价值、功能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关系型价值等,进而对其利益目标进行分析。由于公共建筑每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既存在共同利益,也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公共建筑需要受到多元主体的质量管理与监督,从而切实保证所有牵涉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4目前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4.1公众参与意识较为薄弱
作为中国的传统,普通民众通常情况下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是很高。所以在公共建筑项目中,公众是以受众的身份出现,通常都是非常被动地接受公共建筑对其的影响,而不会积极主动地参加到监督管理中来。通常情况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是非常明显,对公共建筑的发展与施工建设的参与性不高,从心里上就造成了民众不是非常关注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较为薄弱。
4.2质量监督站缺少思想观念
为了使多元主体更加积极地参加到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中来,则一定要强化各利益主体和质量监督站在参与过程中的沟通以及互动,以增加协同效应。而对于多元利益主体来说,也应该提升参加到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积极性,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和他们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测行为与决策。从质量监督站角度来说,应该更加关注听取公共建筑最广泛的受众的意见与要求,对多元主体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出最为合适的方案,同时决策做到公开透明。而现阶段,通常情况下质量监督站都十分缺少多元主体参加到公共建筑质量监督中去的理念,对社会公众不愿意放权,也不是非常愿意让多元主体能参加到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来。在实施决策时,一般都忽视多元主体的实际需要,只是简单的根据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地自上而下的管理,往往造成公共建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全脱节于多元主体的需求。
4.3相关的制度不健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公众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而针对公共建筑而言,我国公民也有这种权利经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地参加到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每一个利益主体也可以通过参加到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中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现阶段仍然缺少多元主体参加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和规范,相对应的制度也很不健全,使得多元主体在参加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管理秩序非常混乱。此外,由于公共建筑质量管理中多元主体参与的途径不明确,也缺少相关的平台,也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的作为保障,这就使得多元主体一般都不能够正确地参与到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中去,或者参与的效果不显著甚至没有效果。
5发挥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建筑质量管理的主导作用
5.1发挥政府部门在公共建筑质量管理监督中的主导作用
在公共建筑质量管理过程中,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方面,要确立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公共建筑的质量保证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共建筑质量的高低甚至会直接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质态。因此必须要重视公共建筑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创新政府的监督模式,突出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公共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不仅需要包括工程施工的管理,还应当包括施工的图纸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等全方位的监督。第二,引导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做好相关的宏观调控。在这种经济的发展模式之下,各种私营制企业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出台新的政策,提升监督的效果。政策的支持,坚实促进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关键性力量。因此,政府在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时,应当做好相关的政策支持工作,真正为公共建筑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2发挥公众参与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对于公共建筑质量的要求是不相统一的,加上我国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依然不具有等同的竞争力。因而,我国公共建筑实质的质量与公众的期望是有较大差距的。而且,与政府监督所强调的内容不同,公众的监督,更多的是偏向于公共建筑建设行为、监理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以保证这些主体真正履行社会的责任。
5.3发挥媒体参与公众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社会媒体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舆论监督的有效方式。作为联系各种社会监督的桥梁,媒体能够完成信息在监督主体内的有效共享。而且媒体的存在还能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同时也会调动社会其他责任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6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其对于物质生活的质量追求也在不断上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人民生活娱乐的重要场所,建筑的质量也决定着人民的娱乐安全。因此,必须保证公共建筑的质量水平,而要保证公共建筑的质量就应当健全和完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