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与实践
2017-06-30王颖
摘要:目前,在我国高职院校中,教学改革思考与实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其中,民商法课程作为我国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商法学课程是以培养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学人才为目标的课程,其本身也是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实务性强的一门课程,包含了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体系中的组织制度以及各种交易制度,因而其教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在阐述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基本理念的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民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促进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策略,旨在推动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与实践
民商法指的是民法以及商法,目前,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来看,民法应当包含民法,即所谓的民商合一,民法是商法的母法,并且指导商法。民商法课程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民商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律体系,而在世界各国中,有奉行民商分立的,也有民商合一的,以目前我国发展来看,无疑后者是必然趋势。民商法中包含着大量的规范体系,内容博大而精深,而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民商法课程相对而言,课时还比较少,因而对民商法在高职院校中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1]。本文就民商法课程教学理念的建立以及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策略。
一、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基本理念的建立
民商法中,需要始终如一的坚持契约自由、平等、誠实信用等原则,而这些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原则。依据我国高等教育中关于民商法的大纲指导原则,民商法中包含着大量的法律规范。而虽然民商法有着公法性的特点,但究其本质,其依旧属于私法,因此可以看到的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依旧在民商法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就要求在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必须秉承这一原则。另外,在对民事行为以及商行为进行评价时,不仅需要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还需要依据主体法定、交易平等安全等原则。而无论是在讲述民商主体法还是民商行为法时,在对理论的阐述以及案例的理解上,都需要秉承上述的原则。如若不然,很容易造成概念误用的情况,从而让学生无法建立民商法的正确观念与意识,很容易陷入运用行政法的思维分析民商法问题的歧途。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教师需要采用政治学宪政学说、私法自治学说、自由经济学说、国家调控学说等多方面理论来阐述商法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相应的制度发展过程,从而让学生能够建立起宏观上的民商法概念,领会其精神实质。
自从二战结束后,整个世界的社会思潮有了较大的变化。正是基于这股新思潮,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而后此理论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重视与运用,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经济法逐渐兴起。一方面需要开展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一方面又要遵守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而便产生了经济法,以此作为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补充。但此时,经济法的诞生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的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经济法本质上还是行政法的范畴,其是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因而行政色彩浓厚,本质上表现的是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因而可以说是经济行政法。这种情况下,经济法难以解决民商主体内部的组织关系问题,同时也无法更有效率的维护民商主体契约自由,这就难以为民商主体创造出自由活跃安全的交易环境。而另一方面,民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倾向公平,兼顾效率,这显然无法鼓励民商主体进行自由交易,同时也难以提供有效的规范。而随着民法与商法逐渐合一,其在价值理念中更注重效率,兼顾公平,以此而建立了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的商业发展环境,从而极大的激发了人们获取财富的积极性,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民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因而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2]。
在这种背景下,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中,教师需要重点让学生建立起对民商法的整体认识,包括立法本意、民商法功能、法律精神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贸易的法律使风俗纯良,贸易的自然结果是和平”,这就是商业的精神,也是其本质。而民商法的基本内容都是这种精神在法律上的反应。另外,在民商法教学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讲述。
二、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在民商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体现为教学模式方法的单一。很多高职院校受到职业院校民商法教材所限以及设施限制,其教学方式集中为课堂教学,并且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教师以理论概念讲述为主,学生因民商法课程内容枯燥而主动性不足。不仅如此,高职院校学生相比本科院校而言,自律性较弱,因而其对于课程学习中的具体问题也并不主动求教教师,因而教师也无法实现针对性的指导,从而导致教学质量不佳。民商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中的核心课程,其要求有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因而学生需要更加灵活有效的教学方式,才能激发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且锻炼其实务能力。
(二)课程定位模糊
目前,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明确,因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建立维权意识已经越来越重要。而在高职院校中,很多专业还没有建立起对民商法课程的重视,因而很多专业并没有开设民商法课程,有些则是以公选课的方式开设,这种较为模糊的非核心课程定位使得民商法课程普及程度不足,难以满足当前时代人们对于法律意识观念的要求。另一方面,学生也因为这种边缘化的情况而忽视民商法的重要性,学习积极性进一步减弱,尤其体现在理科性的专业中,对于法律的了解极为缺乏。
三、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策略
(一)确立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
推动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建立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事实上,从现代法学教育理念来看,没有所谓单纯的职业教育或者素质教育。从世界各国来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的国家在教育中吸纳了素质教育中合理因子,而以素质教育为主体的国家则是在教育中吸收了职业教育的合理因子,因此可以看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是必然要求。而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中的教育目标,很多院校还存在争议与不同的定位,诸如“高素质法律人才”、“高素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等表述实际上都比较模糊,但可以确定的是,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时候需要培养“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可以有很多种,例如“理论性法律人才”、“应用性法律人才”、“诉讼型法律人才”、“非诉讼型法律人才”等,而对于我国高职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显然是最为合适的教育目标。
(二)建立教学做一体化的情景教学模式
基于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就需要从高职院校专业人才总体培养目标入手,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出发,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就需要教师以典型案例引领学习任务,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探索“情景设置、真是载体、教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模式。民商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中具体目标为培养学生运用民商法理论以及法律法规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从而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人才需求,因而需要注重实践性教学[3]。这就要求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教师需要在单纯讲述法律概念等理论知识的同时,借助具有实际意义的典型情境来让学生身临其境的理解民商法课程法律知识与概念,并且还可以激发学生对于民商法课程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提高民商法课程教学的目标。
(三)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互动式教学模式
在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中,还需要运用案例教学法来提高师生互动效率。案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其借助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让学生参與分析,并且进行讨论,这对于学生解决民商法律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在案例教学中,需要注重师生互动,即教师首先需要构建教学规划,选定具有代表性的专题内容,可以使经典案例,也可是以社会热点。然后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依据专题任务来进行分析,同时教师还可以将学生小组分析情况纳入过程性评价。在此过程中,教师发挥的是引导者的角色,而主体则是学生。例如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时,教师首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一赔二原则着手,引出王海的案例,然后通过讲述消费者的权利来让学生们对“王海的打假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进行讨论,并且以此开展辩论活动。学生依据本组论点进行资料收集,然后进行分析,准备论据,这样一来,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让学生们能够深刻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之后,教师对学生辩论进行总结和点评,包括学生辩论所用的语言描述、思维逻辑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学生对于课程内容的认识[4]。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运用
诊所是法律教育模式是兴起于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教学模式,其特点在于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包括两种方式,第一是课堂模拟,第二是真实案件代理。这种教学模式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其能够极大的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而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运用课堂模拟的方式开展教学,即以课堂模拟法庭审理民商法案件,让学生扮演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角色,针对提前准备的主题材料开展模拟审理,以此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让学生们更多的运用法律知识来思考问题,激发其创造性思维。
【参考文献】
[1]佘振军.高职院校电气控制与PLC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轻工科技,2016(09):170-171.
[2]彭佳佳.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2(12):148-149.
[3]陈幼红.针对专业 突出能力——高职院校商品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 中国市场,2010(19):153-154+158.
[4]高玉芬.高职院校制图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科技信息,2006(21):225-226.
作者简介:王颖,女,汉族,河南新乡市人,助教,本科,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