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博弈均衡分析
2017-06-30张立俊
张立俊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投资者的日趋成熟,企业的投资、融资需求也日益加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要求相应地水涨船高,但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乃至造假案件频发,严重干扰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博弈均衡分析方法探讨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现象及原因,并尝试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监管;模型
中国自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成立至今,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频频曝光。截至目前,已有诸如东方锅炉、郑百文、张家界、ST黎明、银广夏、科龙电器、四川长虹、五粮液,乃至最近的航天通信等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件,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中国证券市场会计造假问题的严重性。无独有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同样存在着会计造假行为。美国安然(Enron)在宣告破产之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2000年披露的营业额达1 010亿美元之巨,公司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然而真正使安然公司在全世界声名大噪的,却是该公司持续多年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财务造假丑闻。由于会计造假案事发,安然股价在2001年一路由90美元狂跌至30美分,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史无前例的毁灭性打击。紧接着爆出了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的丑闻,原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也因审计失败而倒闭。可见,会计造假已经到了令公众愤怒、让人难以忍受的地步,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同利益主体本能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它们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而会计造假正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冲突而不断博弈造成的重要后果。由于上市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平衡,它们的战略目标及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的,其利益驱动机制也是不同的,这也导致了各利益主体之间多元化的格局。各方利益目标的均衡是偶然的,而其不均衡乃至发生冲突则是常态。为了达到均衡,利益各方的行为选择就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过程中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试图探索抑制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的内在规律。
一、关于博弈均衡模型的基本假定
参与人(Participants)。在本模型里假定有两个参与人:一个是上市公司(Listed),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即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另一个是证券监管机构(Securities Regulators),在中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
,行动(Actions)。假设上市公司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即造假和不造假。CSRC则有两种对策:检查和不检查。
信息(Information)。在此模型中假设每个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行动选择都有准确的了解,即本模型中参与人的信息是完善的。两方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情况下,博弈参与者双方都充分了解对方的支付函数和行动策略。
四、针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监管措施
从以上对促成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因素的分析来看,要想有效地治理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促成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各种因素,只有从源头上切断上市公司造假的诱因,才有可能解决治理好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问题,还投资者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治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对策:
(一)增大F,即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惩治力度
从P*=C/[(F+E)*θ]可看出,要减小P*的值,在C和E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增大F,即通过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惩治力度,使其造假风险大大提高而转念决定止步雷池。为此,可以通过完善证监委、中介机构等监督体系,建立与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惩处工作上的“互动”联手合作机制;参照欧美及香港等地法律,细化《刑法》中有关行贿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金融诈骗罪等的处罚条款,明确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的具体量刑标准,从而避免量刑方面的不公正性,同时,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依纪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法外开恩。例如,2006年11月,年仅29岁即入主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周益明,因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和合同诈骗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而刷新中国上市公司落马高管历来认定的最高判决,这对众多违法高管定能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面对严明的法纪,相关“有贼心”的人员也“无贼胆”,从而有效遏制会计造假和其他经济犯罪活动。
(二)降低c,即降低监管机构的检查成本
由P*=C/[(F+E)*θ]可看出,在F和E不变的情况下,要减小P*的值,只有降低c的值。为此,可通过监管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普及会计信息检查的电算化程度建设等途经,切实降低检查成本。
(三)提高D,即增加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难度
1.兩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与制度建设,另一手着力强化内部控制,努力形成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运作并能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多是由原国企改制建立的,在其治理结构上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必须削弱直至消除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行政干预,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还要加强监事会对管理层的了解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层的越轨行为,杜绝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造假的诱因。
2.规范、健全市场法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市场法制的不健全,给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提供了空隙,所以必须尽快出台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运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造假的难度和成本。
3.加强会计法、会计准则的执法力度,完善独立审计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严肃会计责任,强化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监管,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和会计师定期的专业监督作用。
五、模型的实践应用
(一)银广夏事件概况(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199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家上市公司——银广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初期银广夏的业绩及股市表现均平平,但自其1999年度每股收益达0.51元开始,逐渐为市场所特别关注,股价也从1 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一路飚升至2000年4月19日的35.83元。2000年4月20日银广夏实施丰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10股,到2000年12月29日創下37.99元新高,折合除权前的价格已高达75.98元,全年涨幅达到了440%,高居2000年度沪深两市涨幅排行榜第二名。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揭露了银广夏财务造假的黑幕,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银广夏停牌,随后中国证监会迅速组织力量进驻调查。有业内人士据银广夏股市资料计算得出,“1998年到东窗事发期间,银广夏进行三次配股共募集资金约2.54亿元,其股票流通市值从1998年末到2001年8月停牌时已至少增加70亿元。”2002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模型检验与分析
现在结合以上资料来看看模型中的一些主要参数的情况,以此评估银广夏事件中S*的大小。
通过虚构利润7亿多元,银广夏塑造了“中国第一蓝筹股”的形象,达到三次配股圈钱2.54亿元,其股票的流通市值到停牌时已比1998年末至少增加70亿元以上,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模型中参数E大于70亿元,而银广夏造假被查后处的罚款F仅为60万元,与银广夏如此巨额违规收益E相比,S*表达式中的F小得可以忽略。那么,在这里,还有一个参数θ的确定。就拿银广夏来说,在其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作了两次巡回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可见其查实的概率几乎等于零。所以对于表达式S*=(E-D)/[(2E+F)*θ],显然,这是一个大于1的值。另外,据一些学者粗略统计,“过去10年因会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过去10年正式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1万份”,足见S小于1%,因而S
以上分析虽然仅为银广夏事件对模型检验而得到的一个个案结论,但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一方面,由于中国股市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上市公司能够通过配股、增发资格等方式进行圈钱,该模型中的E总会很大。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因为会计信息造假而支出的成本D以及所受到惩罚F相对于E来说总是微乎其微的,加之监管部门在监管经验、监管方式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条件约束,决定了其实际检查概率S较小,这样使得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