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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以H省A市两级法院试点实况为样本

2017-06-29唐倩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唐倩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以H省A市两级法院试点实况为样本

唐倩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乃本轮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顶层设计,全国50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展开改革试点。以H省A市两级法院为视点,管窥改革试点中期的成就与问题。当前,我国民众司法意识初醒,有利于司法的公众参与逐步从制度走向实然。然改革非一日之功,制度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巩固,建议构筑司法行政大数据平台保障公众参与的基本内涵;同时,应强化改革工作落实力度,推进陪审员能力塑造和陪审生态的养成,缩小制度与现实间的落差,彰显公众参与的实质要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众参与;司法改革

一、改革视点探析:司法的公众参与

(一)司法进程回看:为什么陪审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之缘起,到法兰克王室宣誓调查制度的转承,再到英国现代陪审制度的建立及传播,陪审制度不仅关涉政治民主,更牵涉司法民主价值。在中国司法语境下解构陪审制度之必要性,是考察我国陪审制度运行意义与功能价值的重要理论前提。

近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分为国家主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国家主权理论的逻辑导向代议制和分权制,而人民主权理论则导向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即直接民主)[1]。就主权理论分野来看,我国是典型的人民主权的国家。在公权行使中引入民意,乃当然逻辑。在现代法治之下,公众参与已成为不可逆之现象,司法制度中的人民主权则主要体现于陪审制度。在不同法系中,陪审演化为陪审和参审两种外观,但二者关于司法民主的指向却是一致的[2]。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附于陪审制度上的民主意旨成为其进入司法领域的价值标识。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其专门性、专业性不免延伸出一种封闭性①,由此不免形成一种反民主性质的倾向。因此,在封闭的司法过程中,引入司法民主内涵,注入公众参与状态,亦是民主法治环境下司法自身的需求。现代国家司法在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长期将司法的公众参与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议题[3]。我国司法曾历经诸多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其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复苏与发展即是重要的表征②。

(二)司法现状审视:为什么试点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程度与社会法治观念的深度相辅相成。法治精神经由陪审制度的施行渗透到普通民众的认知,经塑造的国民内涵又将反过来滋养规则和民主体系,促进社会的治理生态良性升格[4]。在某一法域,法治制度与法治意识相伴相生。为社会健全之考量,司法改革工作当然有其长行之内在需要。在社会与司法的相互渗透影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是作为社会意志表达媒介的陪审制度[1]186。然长期以来,我国陪审制度的施行效果并未达预期。该项制度始终存于立法、实践、理论的讨论中,虽是老问题却未得新突破。我国陪审员的人员构成长期局限于特定社会圈层中,“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法院甚至不予适用,此类情况折射出司法的公众参与面极为狭窄;另外,“陪而不审”现象不仅侵损了陪审的效用价值,也催生了公众对陪审价值的漠视和对司法民主的负面情绪,司法公众参与的深度远未及其应有的程度。我国陪审制度既乏其公众参与的广度,又失却公众参与的深度,逐渐呈现出一种行将就木的萧索景象。在此困境下,陪审制度亟待改革。实践中,各地也曾试行改革以图突破,南京市原下关区人民法院曾采取“海选+摇号抽取”的方式进行探索性改革,并设立专门工作室;河南省也曾专门进行人民陪审团改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还曾进行“1+N”式改革[5]。然而,因无体系化制度设计,这些尝试并未能形成可推广复制之经验。为了全面落实公众参与,排除阻却陪审效能的制度运行痼疾,以建立随机抽选工作机制、转变参审模式为轴心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展开。

究竟试点工作的开展能否为陪审制度找寻到一条更为合理的道路,使其枯木逢春、重焕生机,还需透过实际窥探。因此,笔者选取了H省A市中级法院和A市L区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实地调研。H省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该省共有5家试点法院,A市位于该省北部,下辖五县四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状况处于H省中上等水平,与全国城市整体发展状况吻合,代表性较强。L区处A市西南,是该市面积最大的市辖区,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一般,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大——据统计,该院民庭某法官2015年审理的案件数逾300起,该基层法院的工作情况与中国大部分基层法院大致贴近。结合已有学术成果和前期调研,笔者借座谈、访谈、观摩庭审等方式对两级法院的试点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以期捕捉试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革后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样本法院情况概览: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依中央顶层设计部署及H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在2015年6月15日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两样本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序进行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审判工作实施办法等。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看,可以沿着横向和纵深两条线来明晰两样本法院的工作情况:

(一)横向观察:公众参与的广度

1.改革选任条件,优化选任办法

两样本法院严格落实了“一升一降”的选任条件改革要求,将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提高至28周岁,将学历要求降低到一般高中学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限制。此举扩大了选任范围,扩充了陪审员队伍的容量基数,普通农民、进城务工者等基层群众有效获得参与司法的通道③。选任工作完成后,两样本法院的陪审员职业构成拓宽,平民化特征较明显。同时,因地制宜开展选任,由于A市中级法院下辖五县四区,县区间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案件类型等存在较明显差异,为保障各区域陪审员分布比例更加均衡,该院以县区陪审员选任比为6:4的比例确定了数量组成。为了确保陪审员具备实质履职条件,两样本法院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审核陪审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并进行实地考察,优化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

2.建立陪审员库,落实随机抽选

两样本法院在“三随机”机制下分别建立了独立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④。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下,两样本法院于2015年10月完成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陪审员任命、岗前培训工作。试点前,A市中级法院并无独立陪审员库,遇有适用陪审员审理的案件时,需从基层法院借调。经试点工作的推行,该院实现了陪审员数为零的突破,陪审员与法官数量比为3:1,这对扩大陪审员的范围、实现其广泛性之意义可观。L区法院在试点前已有144名陪审员,虑及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庞大,案件审理的密度紧凑,该法院又按在庭法官数近10倍的比例抽选了160名陪审员。因随机抽取均由计算机系统依照算法完成,且全程受人大、党委政法部门代表监督,公开透明度可观。抽选机制避免了人工操纵,且系统预设了陪审员年参审案件20件的上限,可以有效杜绝“陪审专业户”的情形⑤。浏览两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其上所载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除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外,还包括工作单位、学历、政治面貌和专业。由此也可窥见陪审员信息库建库工作确落到了实处。

两法院严格按照工作办法开展试点,总体上确保了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广泛性,这是公众参与司法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二)纵向观察:公众参与的深度

1.明确参审范围,扩大合议庭组成

依照两样本法院的相关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区法院)、无期徒刑(A市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适用的案件均应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⑥。较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和2009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更加明确⑦。2015年9月,在H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上,“社会影响较大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了明确⑧。参审案件范围的细化意味着适用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形的固定,亦即通向审判的公众参与的路径的固定。本次试点改革通过扩大合议庭中陪审员的比例、形成陪审员的数量优势以扭转陪审员的“陪衬”心理、增强其参审的信心,并依照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积极探索了“1+2”、“3+4”、“3+6”三种合议庭组成模式。A市中级法院一审案件一般较为重大,增加陪审员人数能有效体现民众参与与司法民主,故适用“3+4”、“3+6”模式,而L区法院因受理案件相对简单,只采用“1+2”、“3+4”的模式。

2.加强法官指导,调整参审职权

为实现陪审员参审实效,两样本法院均施行了庭前阅卷和问题清单制度⑨。一般而言,L区法院的法官直接以口头的方式指导;而A市中级法院则直接以书面形式告知,在问题清单上,法官会将案件事实中的主要问题、次要问题及附带问题标明,在人民陪审员意见一栏,分为“可以认定”、“不能认定”、“拿不准”三项。相较而言,A市中级法院的指引更加规范,且通过人民陪审员意见一栏,可以直观了解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在问题清单的指引下作出有效判断。试点文件要求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决定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仅保留建议权,以消解以往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而实质无权的状况⑩。如此规定,有利于发挥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一般性社会认知评价,避开陪审员不通晓法律问题难以履行职责的问题。L区法院刑庭某庭长在访谈时介绍了其在审理某故意伤害案时,陪审员积极发挥职能的情况:

问:这个案件中陪审员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该案是采取“3+4”模式进行审理的,当时庭审经历了2小时。合议开始时,我们法官均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伤害的行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未婚夫妻关系,所以应为二人将来关系考虑轻判。经过1个半小时的合议,我们最终决定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故意伤害罪。

在调解方面,陪审员也能发挥优势,L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大合议庭民事案件是涉村委会百亩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该院院长就此案进行介绍时有所提及:

问:该案中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如何?

答:该案抽选的4名陪审员中,有两名是有数十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由于该案十分复杂,前后经两次开庭,两名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陪审员建议进行调解。他们利用基层工作经验不断给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告结。

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主体,人民陪审员在参审工作中的实质意义得到了确定,陪审制度的适用显然也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三、问题检视:试点实况与预设的相离

针对陪审制度痼疾,两样本法院有的放矢,落实了一系列举措。但实践中,两样本法院之试点实际却未能全面实现制度预设价值,从现象观之,当前试点法院在改革中也存在问题:

(一)随机抽选长效机制运行存难

由于陪审员库中陪审员职业构成包括农民、务工人员,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当这类人群因外出打工而无法正常履职时,参审案件需要经过重新抽选——此种情况在人口流动十分频繁的农村更加突出。在陪审员信息库中,存在部分陪审员空占有名额而实质上不能实际参审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样本法院并没有进行信息库的更新——因为更新系统需要花费的各项成本太高,法院用于试点的经费有限。此外,由于部分区域较落后,居民信息存在缺失问题,这种情况在偏远农村地区极为明显。作为实现陪审的公众参与广度的重要机制,在运行中若特定类型人员的组成长期缺失,必然会影响该项机制带来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内涵。2016年6月,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其中也指出了全国试点法院随机抽选机制普遍面临的此项现实问题。

(二)陪审员参审频度失衡

样本法院陪审员数量已经基本达到全国试点法院中的平均水平,但参审案件数却明显与试点法院的平均水平偏离较多(数据见表1)。虑及L区法院的陪审员数量接近法官员额数的20倍,其参审频度偏小的样态应属正常。结合A市与全国试点地区发展程度来看,其参审案件数量理应与试点法院数据的平均值离散较小,然实际数据显示了其间差异,值得推敲。当然,仅从宏观数据来看不能直接断定该法院参审工作缺位,也不能直接断定其公众参与的广度不足——参审案件比值只能部分揭示现实情况,由比值较小的情况并不能直接得出不民主的结论[6]。但是,陪审案件数量的不足必然会限定司法的实质参与广泛度,即使选任工作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足够,制度的运行也依然会呈现出一种虚化之态。

(三)陪审员作用发挥乏力

由于试点采取随机抽选机制,故而,每年同一陪审员参审的数量有限,也即多数陪审员不可能对陪审工作的内涵内化于心,因此法院的培训成为补足路径。然而,样本法院对陪审员的培训主要是庭审的规则、陪审工作要求等器物性的技术指导,对于制度内涵等意识性的引导却很少。实际工作中,陪审员遇到的难题主要依靠法官提示的问题清单和法官告知解决:

表12015 年5月至2016年7月试点法院相关数据12

问:您如何适应并做好陪审工作呢?

答:在陪审的时候,虽然许多问题也不明白,但是庭前阅卷时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就问问法官。而且按照问题清单,我现在也可以问些问题出来。

从上文表格数据来看,两样本法院试点以来的人均参审数并不高。且不说未曾经历陪审工作的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陌生,有参审经历的陪审员都不一定能良好地完成工作。就此问题,L区法院民一庭某法官有以下回应:

问:陪审员的工作如何落到实处?

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个案指导,陪审员也能学到些业务知识,完成工作。但是我们每年案子太多了,不可能就每个案子都那么详细地给陪审员进行分析,那样压力太大了……

显然,在实践中,试点改革所期待的陪审员独立化并未成功出线。陪审员工作能力的不足的问题显然,而其必然逻辑是侵损其参与司法的实质性内涵。

在司法系统外的主体而言,人民陪审员是否实质参审只能透过庭审的外观了解。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笔者旁听了一场“3+4”模式的庭审?。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并未积极履责,仍表现出一种“陪而不审”的外观?。庭后,审判长就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实效问题进行了回应:

问:陪审员在庭上似乎没有发挥作用,那么在庭下合议中是否也是如此?

答:嗯,是的。刚刚庭上我们也问了陪审员是否有问题要问,但是她们都没有表达。结合目前的试点实际来看,陪审员在庭上发问能力不足是个比较普遍的情况。我们有时也不期待他们真的能问出什么来。

试点中,制度设计追求的实质参审仍未能得到完整实现,此状况由庭审现场可管窥一二。其次,在合议工作上,陪审员也有力不能逮的现象。对L区法院院长的访谈内容涉及了此点:

问:就本院试点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工作能力如何?

答:有的陪审员更能积极发挥作用,而有的并不会积极主动履行这一职责,这也是试点中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陪审员在法律专业上存在知识的短缺,在相对复杂的案件中,他们并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更无法分清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合议过程中,许多陪审员依然无法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提出自己的意见。去年,省高院召开了一次工作推进会,各法院也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以样本法院为视点,可知陪审员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深度不一的情形,甚至,在同一案件中,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情况都有明显差异,法官的指导力度和陪审员积极性成为决定陪审员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陪审的社会认知不足

试点工作中,陪审员自身对自己的认知仍然存在不足?。在样本法院,许多陪审员们仍自我认定为法官的助手,有的甚至还希望通过学习成为像法官一样的司法内行,这种想法仍然与我国长期以来的陪审样态吻合无疑:

问:庭审结束后,您还有什么工作吗?法官有没有通知合议时间呢?

答:我不知道,不清楚要做什么,刚刚没说还有什么合议。我现在要回家做饭了,如果有法院电话通知我再来,反正法院还没给我钱,可能还有事吧。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的认知同样不足。在L区法院,受访群众基本不了解该法院试点改革工作的情况。当笔者向受访者解释试点内容后,一名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适用陪审制。该法院虽然制作了宣传视频,但投放地点仅限于司法行政单位,民众可接触度不高。

四、制度改革前瞻:如何从预设走向实然

(一)实然认知:超前于现实的改革

长期以来,陪审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明、实质参审缺如等问题耗损了制度的基本自信[7]。本次改革试点着力于解决这些附着于制度之上的沉疴痼疾,结合样本实况,试点体现了制度唤活之可行性,但是制度预设在参审环节中并未能全然实现。对此,应首先明晰制度预设未能走向全然的原因。

从公众参与的理念出发,试点有的放矢、步步推行,但是在最重要的参审环节,陪审制度效用仍未能符合制度运行之要求。需注意的是,此种现象并非试点法院的个别现象。不同于司法体制内部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场域虽也主要发生于法院,但是其内容却需要依靠社会公众的切实参与。改革对民众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改革的效果,对于改革的内容,法官清楚明晰,无需培训或反复指导,故而推行效率很高;然而众多民众对改革内容是陌生的,就像是接受一项新的知识一般,制度在民众之间铺开的速率显然会缓慢很多。当改革的对象中绝大多数人对改革的内容不甚明确时,当陪审员在案件中不能积极发挥实质性作用时,改革的效果必然受阻。

当前,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仍处于初醒阶段。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其中国化的过程是一场由上及下的制度普及——即使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流变,由上及下的一种权力文化模式依然在影响公众的思想与心理[8]。当陪审已经演化为西方民众的思想意识中一种必然,其在中国仍未激发民众的热情与认同。正如前文所述,当制度运行下缺乏社会观念的革新时,民主意识难以成型。故而,在民主自觉意识还远未达到西方民众意识之高度时,我们也无法强求一蹴而就。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于彰显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化、司法工作有序公信的价值:人民陪审员参审之直观作用在于通过参与,将社会民意的价值纳入司法工作过程之中[9];而在此之外,人民陪审员在传递法治价值的过程中承担着实质性作用——以陪审员为中心,向其周边人群宣传相关的理念及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当然来源于陪审工作)。

(二)路径展望:缩进制度与现实的落差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源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透过改革,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朝向,同时也必须正视其中的问题。

1.建立联动机制,推行动态数据管理

在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下,多学科交融日趋紧密,司法改革与其它领域内的政策、措施关联渐明朗。2016年3月,我国“十三五”纲要部署国家大数据战略,以升级社会治理模式。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随机抽选长效机制运行存难的问题恰好可以对应大数据战略予以解决。建议区域内同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居民户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排除不在本区域的居民,借助区域内的大数据平台实时更新。一方面,共享公众平台信息,降低更新信息库内容的时间成本、司法成本,同时,减省重新抽选的繁杂流程;另一方面,保障陪审员信息库的容量的纯度,确保公众参与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不被稀释。

2.弱化法院本位理念,从技术传递到意识引导

陪审工作的实效性主要体现于参审工作,法院工作的力度与准度则是影响陪审工作直接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应陪审员参审频度不足、参审工作未达实质效果等现实问题(虽然陪审员参审数量不足的情形不一定会成为大范围的普遍性问题,但既然试点法院中出现了此种情况,在将来全面改革中也极有可能出现),法院作为推进陪审的重要公权力主体,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必须担负引导职责,确保陪审的司法价值有效落实。

在我国,这一场从司法机关内部延伸到社会基层的司法改革的推行需要借助法院强有力的推进才能实现其平民化,但是制度改革背后的意识扎根则需要法院细心呵护与培育,在此阶段,法院的指引力度不能太强,否则,容易生出揠苗助长的故事———若样本法院持续以鲜明的法院本位观引导陪审员像法官一样完成工作,而非树立其真正的陪审意识,则陪审员的自我认知将永远无法突破。

试点改革的方向是让人民陪审员完成向事实问题的认定的转型,故而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如不应当成为陪审员工作的障碍[10]。在制度铺开之后,法院应转变思维,弱化法院本位理念,使陪审员抛却边缘意识,树立主体意识。实际操作中,对有关陪审制度的正当性与功能价值、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司法公正的效用价值等内容等培训应予加强,以保障陪审员能够清晰认知职责范围,真实表达民意。结合当前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分权模式,法官在指导陪审员之时,必须把握好指导的力度,不可以专业之名过度干预陪审员代表的一般社会认知与价值判断。

3.有序培养陪审的社会生态

在推进制度时,建议将培育公众的陪审认知作为辅行工作同步进行,以促进陪审生态的养成。在制度下达过程中,应着重培养民众对制度的回应,改变以往司法制度改革中由上到下的单向封闭性传递,促进制度改革与法治环境的良性互动。由于陪审文化基因不足,我国公众意识的养成还倚赖自上而下的指导。当前,面向广大人民进行制度宣传是必要的——否则,陪审将作为一项不为公众认知的制度,再次落入有名无实的困境,此项工作可以结合随机抽取机制的建立工作同步进行。样本法院在建库过程中,曾到访候选对象的住所、单位进行考察,这亦属一种制度宣传。借由建库工作中与基层的对接,进行实地宣传与教育,普及陪审制度的相关知识,应当成为此项制度推广必设之铺垫,其后辅以周期性与持续性的宣传普及工作。随着制度的落地,陪审员将成为传播该项制度的个体单位——他们将通过社会关系网向外逐层传递陪审相关信息。可以预见,以陪审员为核心的消息传递网将会成为公民陪审意识自觉养成的源头,逐步渐进,最终引向陪审的社会生态。

随着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陪审员“法官化”已非制度之所需,亦非社会之所求[11]。将民意纳入司法,实现公众参与是司法价值内在需求。陪审制度在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普法教育等方面的价值无可替代[12]。当前司法环境下,制度预设不可能一步到位,稳控改革步伐是必然之选。透视样本法院试点情况,公众参与之深度不够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当然,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此种矛盾将逐步弱化。

结语

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着力突破现状,焕活制度之法治功能。检视试点实况,试点工作在扩大公众参与容量和拓深公众参与实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参审一环仍存在明显的制度脱节。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土壤仍然贫瘠,在未来一段时期,还需就选任长效机制、管理培训、陪审员自我意识的养成、陪审生态的建立等方面继续改革,以缩进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距离。顺着改革路径来看,以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为切口的改革将导向一个更加民主的司法环境。当然,本文就样本法院展开的研究并未结束,恰逢改革试点期限延期一年,试点工作后期可继续跟踪,特别是有关实质参审的问题,有待更加精细的观察和审视。

注释:

①司法活动发生于特点场域、除庭审外一般不对外公开、审判时的仪式性等都显示出其封闭性。

②有关我国陪审制度发展态势,引言部分已有述及。关于此制度近年来在我国之明确发展轨迹,可参见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J].法学研究,2011(1):15-18.

③H省试点法院经增补人民陪审员后,党政机关、企事业范围人员与农民、普通居民、进城务工者、专业技术人员、工商业人员等普通群众的比例,由增补前的4:1变为1:4,普通群众的大量进入,反映出陪审员队伍明显从精英化转向平民化,代表性大大提升。

④“三随机”机制乃本次试点改革的重大机制创新,指从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名单的确定及正式名单的确定,到最终参审名单的确定都需要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随机抽选而来,具体操作要求对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据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576万名常住人口中第一次按照选任条件随机抽取了3000名对象,经院领导小组和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和候选对象的自愿意志,确定了1000名对象建立候选人库;随后,经第二次随机抽选,得到容量为300人的人民陪审员库。L区人民法院在全区23万常住人口名单中,依选任条件随机抽选了3000名对象,经实地走访式资格审查和候选对象的自愿意志,确定了450名对象进入候选人库;随后,经第二次随机抽选,得到了容量为160人的人民陪审员库。在案件期日7日前,业务庭登录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发布陪审申请,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依申请按照案件要求进行第三次随机抽选。

⑤此外,两法院均落实了“一案一纪录”的要求,对每个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进行了归档,有据可查。特别是A市中级法院对试点以来的每一个适用陪审的一审案件中的材料都进行了整理,在调研过程中,笔者详细翻阅了该法院制作的案卷材料,“专职陪审员”的现象得到了瓦解。

⑥关于此内容,两法院分别规定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司法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项、《A市L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型陪审员制度审理案件的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⑦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范围为:“(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的案件;2009年《关于人民陪很远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细化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内容:“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⑧即:当地群众关注、主要涉及民生;涉案人数较多,在3人以上;双方矛盾易激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等。

⑨为了便利庭前阅卷便利,A市中级法院特别设置了人民陪审员阅卷办公室。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问题清单为合议前作出。在实际试点中,为使陪审员尽早进入状态,两院都是在庭前作出问题清单指导陪审员。

⑩具体内容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21条、22条、23条、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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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49-50.

The Pilot Reform of People Assessor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a Case Study of the Reform in A City,H Province

TANG Qian
(Law School,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0)

The pilot reform of people assessor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judicial system reform.According to the policies,50 courts around the country become the pioneer of the pilot reform.By observing the reform in A city,H province,there comes the results.With the awareness of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hip,the judicial reform is drawing a good blueprint.However,how to set up a efficient system remains to be a question.A data platform of judicial system should be set up and a working mechanism on promoting capabilities of juries and the atmosphere of jury which can work well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the pilot reform may lead to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people assessor system;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justice system;judicial reform

DF84

A

1671-9743(2017)04-0088-06

2017-04-06

唐倩,1994年生,女,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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