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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浅议校园“裸贷”事件

2017-06-28吕婷婷

西部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新的形式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网络借贷虽满足了社会各层次群体的投融资需求,但也容易产生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特别是当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伸向学校的莘莘学子,导致校园“裸贷”事件频频发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校园裸贷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从而提出防范和解决校园“裸贷”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对规范和整顿网络借贷行业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文章建议:第一,政府应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第二,社会公众应当起到监督作用;第三,学校应发挥教育作用;第四,家庭应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法律角度;网络借贷;校园裸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2016年11月30日,借贷宝有关女大学生的借款裸照被网友泄露曝光,裸条照片竟然达10个G之多,其中含有约167名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借贷宝进行校园裸贷的方式主要是向大学里自身家庭条件不好,但是虚荣心强,消费能力高的女大学生放送高利贷。她们所借款的额度通常是根据她们的姿色在800到20000元不等。为了从借贷宝平台借得高利贷,这些女大学生不得不手持身份证,拍下裸照及视频作为抵押。以裸持(裸体持身份证的照片或者视频)作为抵押,则可以从借贷宝平台借到普通贷款额度的2到5倍。但是如果女大学生逾期不能向借贷宝还款,那么平台就会按照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周利息高达30%),甚至女大学生被放款人以通知父母学校、曝光裸照等相威胁。

借贷宝10G裸条曝光之后,校园“裸贷”迅速吸引了公众眼球,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女大学生本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为何却屡屡爆出“借款裸照”等有违风序良俗的事件;再者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又该如何对其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整顿。因此在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性质的基础上,探讨校园裸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是还大学校园一片净土的必经之路,也是规范和整顿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手段。

二、校园裸贷的概况

(一)校园裸贷的概念

所谓校园“裸贷”,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用裸照进行借款。校园裸贷是网络借贷的一种变异形式,一般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用实物或者信用进行抵押或者担保向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出借款请求,然后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提供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找到有投资需求的放款人,撮合投融資双方达成资金交易。而校园裸贷则是放款人先瞄准女大学生这个市场,寻找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通过低息、放款速度快、借款手续简单等手段怂恿女大学生进行借款。同时诱导女大学生拍下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者视频进行抵押。

校园裸贷与P2P网络借贷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实质都是属于民间借贷,都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撮合投融资双方达成交易,校园裸贷是P2P网络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1)借款对象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对象主要是以已经出身社会,有经济来源且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为主;而校园裸贷的借款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这部分在校大学生又表现为自身家境状况差,但是又虚荣心强,消费能力高,对风险的把控意识弱等特点。(2)抵押条件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抵押物一般是实物抵押,例如房子、车子、票据等,一旦出现了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则P2P网络借贷平台就会变卖抵押物清偿投资人;而校园裸贷的抵押物是女大学生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视频,一旦女大学生无法偿还高利贷,则借款人就以曝光裸照相威胁。(3)经营模式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业务交易中,充当的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平台自身一般不会参与到实际的业务交易中;但是校园裸贷,大部分借款平台就是放款人,平台不再充当中介机构,而是以放款人的角色实际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之中。

(二)校园裸贷的发展由来

早在2013年,微信朋友圈就开始出现以“微商”形式的校园借贷,即校园的女大学生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学校以及家庭的详细地址就可以获取小额度的贷款。在校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但是她们具有购物欲望强烈,有超前的消费意识。基于此,几乎所有的电商行业都开始瞄准在校学生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传统的电商行业,诸如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推出了以“打白条”形式的新的信贷服务,甚至还有专门针对大学生而设置的分期购物平台。

电商行业针对大学生提供的分期购物的信贷服务,让女大学生尝到了“买买买,不手软”的甜头,更是刺激了大学生超前的消费欲望。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也在不断地野蛮生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网贷行业的法律漏洞也不可避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以利诱的方式吸引女大学生贷款,并且提出以裸照作为贷款的抵押条件。涉世不深、对风险控制意识不足的女大学生就这样走入放贷人的“裸贷”陷阱中,直到2016年11月借贷宝“裸贷”视频大量曝光,才让校园裸贷走入公众视野。

三、校园裸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校园裸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交易行为。在校园借贷中,女大学生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园贷款合同符合法律对民间借贷主体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借贷合同一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校园裸贷以女大学生的“裸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借贷,其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能损害他人利益,不能违背社会的一般道德。女大学生以自己裸照作为抵押,虽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但是违背社会的一般道德,属于《民间借贷规定》中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按照《民间借贷规定》十四条规定,裸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裸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这里的意思表示并非自由、直接地真实意思表示。校园裸贷一般是放款人先发布不真实的借款信息,然后以低息、便捷、快速等手段利诱女大学生进行贷款,另外附加高额利息,再用裸照做抵押,一旦逾期不还款,则曝光裸照。简而言之裸贷合同就是一个先诱惑、再胁迫、最后侵权的缔结过程,这也违反了《合同法》中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裸照”抵押贷款是否合法

校园裸贷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校园裸贷是以女大学生的裸照作为抵押物,那么以“裸照”作为抵押物是否合法?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抵押物的适格问题的规定,只有财产才可以成为抵押物,而裸照并非财产。因此裸照并不是适格的抵押物,抵押法律关系并不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校园裸贷中,放贷人胁迫女大学生提供裸体手持身份证的特写视频和照片,在女大学生无法偿还贷款时,则在网络上曝光她们的裸照,甚至在网上公开兜售裸照。放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女大学生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放贷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

在女大学生借款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放款人威胁曝光裸照,要求还款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裸贷合同虽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是女大学生向放款人借款也是法律事实,那么放款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原物之债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放款人要求女大学生返还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但是《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对于放贷人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的利息(例如周利息达30%),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6%,超出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若出借人以曝光裸照威胁女大学生偿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则放款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放贷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箱、图片或者其他方式的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管理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裸体照片或者视频若以不正当的目的传播则可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放贷人以威胁女大学生还款为目的而把其裸照和视频曝光在网络上并传播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放贷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借贷宝10G裸照曝光之初,放贷人曾在网上公开兜售借款人的裸照和视频。放贷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传播、贩卖女大学生的裸体照片和视频,那么放贷人也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四、校园裸贷责任的承担者

(一)借贷双方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

校园裸贷事件责任的主要承擔者还是借款双方当事人。首先,放贷人明知在校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无偿还能力,还仍然诱导在校大学生借款。甚至要求、胁迫女大学生拍下裸照作为抵押,放贷人应当对校园裸贷事件负最主要的责任;其次,在校的女大学生明知自己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不顾家庭的实际条件,也不顾无法偿还借款被曝光裸照的后果,仍然向放贷人借款,这其中女大学生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对于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对于女大学生的借款,放贷人有权利要求女大学生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但是对于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的要求,女大学生则可以拒绝。同时对于放贷人在追债的过程中,曝光、传播、售卖裸照的行为,放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放贷人和在校女大学生主要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沟通,抵押裸照的行为也完全绕开了平台。那么网贷平台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有的观点认为,网贷平台应当对借贷交易和抵押行为承担监管之责,但是如果不是在平台上进行的,则网贷平台无须担责;也有观点认为不管是否在中间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或者部分交易,只要网贷平台明知平台上的借贷双方以裸照作为抵押,网贷平台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若放贷人只是假借平台之名进行放贷,并未在平台上实际交易或者平台对此并不知情,那么网贷平台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反平台可以追究放贷人的侵权责任;若放贷人是平台的借款人,在平台上有过真实的借款行为,只是放贷人绕过平台独自向借款人要求裸照做抵押,那么无论网贷平台是否知情,网贷平台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对于自己平台上的借贷交易行为,应当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法律责任。

(三)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放贷人向在校大学生追债的手段中,不仅仅是以威胁曝光裸照的方式,更为常见的是放贷人向学生父母要求代为偿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家长是否有责任和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呢?首先,大部分在校大学生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放贷人只能要求合同的相对方,即在校大学生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放贷人向家长催收借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五、校园裸贷的监督管理

校园裸贷事件的发生,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职责的缺失。如何杜绝校园裸贷现象的发生,为学校营造一个干净的学习环境,同时建立更加规范的网贷平台,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也是研究校园网贷事件的根本目的。

(一)政府的规范作用

针对校园裸贷的频频发生,在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加强对不良网贷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对学校的日常监测机制。对于发现的不良网贷平台的惩罚处置,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工信等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置。要杜绝校园裸贷事件的发生,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相应的监管机制,做好带头示范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二)社会的监督作用

对于不良的网络借贷平台,社会公众应当起到监督的作用。首先,社会公众要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不良的校园平台;其次,像QQ、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要密切注意地下隐蔽的校园裸贷事件,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在社交平台上有涉及关于裸贷的谈话、照片以及视频,社交平台应当及时查封账号。同时社交平台应当逐步实现“實名制”,对于用户的社交活动进行身份验证,从根本上杜绝校园裸贷的交易,且一旦发现裸贷事件发生,也能及时通过身份信息找到相关的当事人。

(三)学校的教育作用

在杜绝校园裸贷事件中,学校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1)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思想观念的教育,要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和对风险的把控意识。通过对思想观念的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明白校园裸贷的危害性,使其在思想意识上树立廉耻感,提高她们的财商能力和对风险的把控能力;(2)学校要加强对不良借贷平台的监管,不定期地进行整顿,一旦发现不良的借贷平台一定要进行举报处理。同时要制定出校园裸贷的“黑名单”,提高学生的鉴别能力;(3)学校要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的普及力度,加大对校园裸贷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金融、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增设金融借贷风险等课程,帮助在校学生提高对校园裸贷的防范意识;(4)加大对学生资助信贷体系的建设力度。对于贫困的在校大学生,学校应当深入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也不能让学生因贫困而误入歧途;(5)学校应当为在校大学生组织和提供更多的勤工俭学。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有了正当的赚钱方式,也能减少校园裸贷事件的发生。

(四)家庭的引导作用

在媒体曝光的大多数裸贷学生中,真正家境贫困而走上裸贷道路的学生是极少部分。大多数是家庭条件一般,但是虚荣心极强,对物质的追求欲望强烈,奉行享乐主义,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校大学生的这种思想观念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家庭对在校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没有让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校园裸贷的发生,学生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杜绝校园裸贷事件,家庭教育,父母家长的引导也至关重要。

六、结语

从2016年11月借贷宝裸贷事件发生至今,校园裸贷已经引起社会和学校的广泛重视。对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则是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敲的一记警钟。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会更加规范,同时学校和家庭教育也会引起足够的重视,能更好地引导和教育学生。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校园裸贷事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1]黎博,徐加宇.论校园贷风险防范[J].经济与社会,2016(6).

[2]肖岳.失控的校园贷[J].法人,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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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新闻网.女生裸照借款背后的冷思考 七问校园贷如何规范发展[EB/OL].http://tech.sina.com.cn/i/2016-06-21/doc-ifxtfmrp2422163.shtml.

[5]魏萍.治校园“裸贷”这颗毒瘤需要良方[EB/OL].http://news.cjn.cn/cjsp/gdzl/201612/t2928394.htm.

作者简介:吕婷婷,女,重庆人,作者单位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号:ZY320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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