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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反家暴,一直在行动!(四)

2017-06-27

女性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家事民事行为杨某

案例:

梁某某、杨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近亲属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甲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2月生子杨小某。2016年10月19日,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离婚纠纷案尚未审结之时,两人对杨小某的监护权产生了争议。杨某甲及其家属有抢夺杨小某的行为,后经家事法官干预,杨小某脱离了杨家的控制。按照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婴儿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且梁某某与杨某甲已分居,杨小某也正由梁某某照顾。因梁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杨某甲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请人抢夺婴儿杨小某。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确认属实,于2016年12月14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确认申请人杨小某、梁某某请求,并在送达被申请人杨某甲后,明确告知如杨某甲违反上述禁令,东兴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把人身保护令送达警方和当事人所在社区。

典型意义

1.针对人身保护申请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案件处理中强调人性化关怀,实行保护前置。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梁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杨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梁某某感受到的婴儿面临被抢夺的威胁,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出发,家事法庭依职权实行保护前置,法官主动释明相关反家暴法,为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

2.本案申请人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积极维护其母子权益,代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3.东兴法院家事法庭对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建立联动保护机制,确保执法到位。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或居委会,并与上述单位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安全保护后再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嚴厉处罚。

4.及时回访帮扶,了解裁判文书执行情况及当事人生活状况。2017年2月13日,家事法官回访申请人杨小某、梁某某的新闻报道登上《人民法院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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