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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6租赁对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7-06-27滕昊黄晓波侯彤

会计之友 2017年10期

滕昊+黄晓波+侯彤

【摘 要】 2016年1月13日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IFRS16租赁,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取代当前运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文章首先回顾了租赁准则的修订背景,然后从租赁的定义、承租人准则、出租人准则、售后租回、转换期处理五方面分析IFRS16租赁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交易认定、适用税率、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最后运用我国南方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财务数据进行IFRS16转换期处理,指出财务影响方面将导致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业务层面可能会影响经济决策。

【关键词】 IFRS16租赁; 航空运输业; 经营租赁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0-0063-05

一、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修订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以下简称现行准则)依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规定了与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租赁下不纳入而在融资租赁下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引发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信息可比性差的批评[ 1 ]。现行准则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财务杠杆率更低,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由此导致经营租赁更受青睐,甚至出现修改合同条件以形成租赁双方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的混合租赁。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实践中行业资深信息使用者经常采用8倍年租金测算表外租赁负债余额,进而调整杠杆率及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但调整方法、数据口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干扰了信息使用者的有效决策。

经过2009年3月联合发布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簡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发布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釋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对现金流量来说,现行租赁准则是将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IFRS16将各期租金支付中本金部分划为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而各期租金支付中利息部分依据IAS7现金流量表具体情况可能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航、东航实行IFRS16后未来一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如表4所示。故新准则同现行准则相比,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升,融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虽然整体现金流量并未改变,但是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产生了变化。

四、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IFRS16一定程度弥补了现行准则租赁债务信息透明度较差和扭曲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缺陷。IFRS16主要内容体现在除外适用范围拓展,承租人准则采用单一模式将所有租赁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出租人准则变化不大。从IFRS16的实施对南方、东方两公司财务影响来看,将导致经营租赁业务较多的航空运输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周转率下降,各期租赁费用总额呈前高后低的下降趋势,成本费用前移导致所有者权益低于同期现行准则处理结果;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总额不变,但结构发生变动,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上升,而筹资活动流量净额下降;偿债能力指标变差,增加了对外融资的难度;考虑到租赁业务租金以外币支付的情况,账面外汇债务增加,提高了当期汇兑损益风险。由此导致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成本加大。长期来看,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减少在交易认定及适用税率、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

【参考文献】

[1] 朱海林.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6(5):6-7.

[2] 滕昊,黄晓波.IFRS16要點及转换日处理方法探析[J].财会月刊,2016(28):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