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贷的法律风险
2017-06-23东方森
摘 要 近几年大学生网贷发生的系列问题,使大学生网贷已处于舆论的漩涡中心,而河南大学生郑德幸因网贷致死更使各方评说喷涌而出。本文以该案例为出发点,从法律视角分析当前大学生网贷的隐患和网贷各方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网贷的应对和引导方法,目的在于给网贷发展指出缺陷、明确短板、指引发展,使网贷走向健康的道路。
关键词 大学生 贷款 网贷风险 法律规制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东方森,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学(海商法)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33
2009年,银监会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如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需由父母等还款来源方作出书面同意。渐趋收紧的政策下,银行等金融系统放弃了校园市场。而网贷产品上线后,因其便利性而受到学生群体欢迎,但因学生贷款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这导致了大部分家长和学生对“网贷”打上了一个贬义词的烙印,然而,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才是我们对待网贷的应有态度。
一、大学生网贷现象分析——以欠“校园贷”60万大学生之死为例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悲剧个案分析
近日,河南某高校大二学生郑德幸,通过各种方法,获取了班上28名同学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分别在各种大学生网贷平台连环借贷,总共在14家相关的网贷公司共计贷款58.95万元,由于逾期且不能还款还而跳楼,事件让人唏嘘不已。21岁的大学生郑德幸死了。他以决绝的方式,从8楼跳下。他欠下60多万巨款,但他们家的积蓄满打满算只有7万。自杀前,他企图把自己从崩溃的边缘拉回来,但为时已晚,一切都无济于事了。临死前,他只有38.5块钱。一个缺乏约束和自制力的男孩,遭遇野蛮生长的贷款网络,“合谋”之下,走向毁灭。从这个生活中血淋林的事实可以看出,某些大学生对诱惑缺乏抵制力,而周围环境和铺天盖地的广告让他们大步迈向诱人的陷阱。但是,在满足自己消费欲望的同时,是否仔细掂量过自己的还款能力,并且细读过贷款条款,恐怕大部分贷款的大学生都没有细想过。申请网贷虽然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燃眉之急,看似方便简单,但是其中的风险和隐患是不容小觑的,比如本案例的当事人,巨额欠款成为了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虽然惋惜,但已事成定局,无力回天!综上所述,增强对青少年以及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必要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是必要的,特别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之下,这样做的好处将会长久显现,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和心智尚不健全的部分大学生通过增强自身认识,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达到自我保护的效果,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之一。
(二)亟须引导的大学生网贷消费
在如此火爆的大学生网贷市场之下,笔者不禁要问,当前大学生网贷的需求如此之高,确是为了刚性需求,还是为了自我增值?为了对大学生网贷资金用途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笔者收集了相关资料①:在接受样本调查使用网络分期贷款的3831名大学生中,有62.2%的人用于购买数码产品,10.7%的人用于外出游玩,8.5%的人用于缴纳学费,6.9%的人用于购买衣服鞋帽,2.6%的人用于聚餐买零食,1.8%的人用于购买化妆品,其余22%用于其他方面(此调查为多选,各项和大于100%)。通过分析图表可得出:大学生使用网络分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数码产品,占比达到60%以上,说明当前贷款大学生超前消费数码电子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使用贷款缴纳学费的占8.5%,这是比较刚性的需求,但占比不足10%。大学生网贷用于购买数码产品、衣服鞋帽、化妆品、聚餐买零食、外出游玩这5项非刚性需求的比重达到84.2%,占了网贷消费的绝大部分比重。
进一步分析得出结论:当前大学生网贷消费中,用于超前的非刚性需求占绝大部分,主要是电子产品和吃喝玩乐方面。而用于缴纳学费的占8.5%,推测用于刚性需求的大约不超过10%。可知,大学生网贷主要用于自身娱乐方面,而用于自我提升和刚性需求很少。说明大学生进行網贷的刚需紧迫性很小,这也从侧面说明为何许多大学生网贷时对合同条款和风险态度不严谨,对自身还款压力和风险责任预估不足,而且对父母依赖意识严重,导致大学生网贷事件频发!
二、大学生网贷隐患
(一)商品质量隐患与非法讨债隐患
在大学生网贷产业高速增长的同时,各电商平台也成为重要的助推力,致使某些网贷平台受利益驱使,对产品质量睁只眼闭只眼,宽容放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在当今尚不完善的网络立法环境下,维权成本变得高昂而艰难。2016年8月17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②,2016年上半年通过线上互联网及各种公开、半公开渠道,总计收到的网民用户投诉电商同比增长4.16%。数据表明,校园分期电商用户投诉问题相对较多,但其反馈时效性及解决速度都是相当迅速的,也较能使 用户感到满意,如分期乐、趣分期等。近年来,校园分期电商发展迅猛,扩张速度极其快,商品质量、退货退款、分期订单修改等问题也跟着频频发生,但从其对投诉问题的反馈率、时效性和解决速度来看,校园分期电商对售后问题和用户体验也是相当重视的,希望该类电商在发展的同时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更大程度的提高用户满意度。
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大学生而言,被网贷公司非法讨债早已司空见惯,且常见于新闻媒体的报道,这种对权利甚至人身的侵犯有很大隐患。本文郑德幸案例中他被催债的次数和频率就是常人难以承受的,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一些网贷公司之所以敢放贷给还款能力很有限的在校大学生,看中的就是大学生相比中小学生可支配钱款更多,消费能力也更强,并且社会阅历相当有限,权利意识淡薄,事发后大多都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些特点使大学生成为了各网贷平台手中的香饽饽。虽然部分网贷平台的如意算盘打得甚好,但是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③,这些风险,都是大学生在网贷之时应该充分考虑的风险隐患。
(二)“被贷款”风险
“被贷款”指大学生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冒用等,用于网贷,而当事人不明知的情况,这是当前容易被大学生群体忽视的一种情况。从前文中郑德幸案例来看,他的一些同学在贷款公司催款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用于贷款,如果后期征信信息联网以后,势必会对这些同学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网贷平台在放贷之前对当事人的资质审查,受利益驱使,很多都是基于形式化。导致郑德幸能轻易使用28名同学的个人信息反复借贷,由此引发的后果网贷平台是有一定责任的。使用28名同学信息多次网贷的郑德幸,因为没有得到同学们的授权认可,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如此大的借款数额,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④。
(三)贷款公司与学生签约涉嫌欺诈
南方周末曾做过一项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都是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大学生在与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仔细分析合同条款,也未向网贷平台索取相关单据作为双方的交易凭证或维权备用,超过三成的学生理由是“对方不给看”而不知道合同条款。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基本的权利意识,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表明,协议的具体条款需要协议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共识,并且签署有效的签章,协议各方都必须各自持有一份。网贷平台通过玩文字游戏或者模糊概念,打法律的擦边球,引诱借款人与网贷公司签订的合同涉嫌欺诈,在民法和合同法上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大学生完全可以据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网贷各方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可能引发的风险
1.欺诈风险
上文提到,网贷公司在与大学生签约时可能涉嫌欺诈,但换一个角度,大学生在申请网贷时,也可能会对网贷公司造成欺诈,例如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通过冒用同学的个人信息向网贷公司贷款,其本质对网贷公司也是欺诈行为。在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刚起步的大背景之下,网络借贷的行业规范和程序习惯尚未形成,借款人申请网络贷款的资质审查很不完善,只依据有限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价,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难以一一验证,给网贷各方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未知風险。虽然一些网贷公司推出了预防措施并上线,但在如此不规范的背景下,加上受利益驱使,成效有待提高。而且这些措施只是网贷公司的辅助手段,在互不见面的虚拟网络环境中,其实施效果和权益维护成本高昂,而违规成本低廉,容易导致网贷公司收款困难,进而又引发一系列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⑤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从出台的办法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网贷平台运作中出现了相关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才出台规定,以应对这种情况。
2.借款人擅自改变钱款用途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在进行网络借贷时,平台会提供所借资金用途的选项以供参考或选择业务,但是由于网络借贷不像传统借贷那样当事各方见面约谈,也不像传统借贷那样范围相对有限、交流圈较封闭。相比传统借贷,网络借贷的特点是各方互不见面,全靠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并且范围广,效率高,加之网贷平台难以对借出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跟踪记录在案,借款人擅自改变钱款用途在合同条款中也没有违约条款,口头约定并不足以严格约束借款人的钱款使用行为,这样对于经济秩序稳定,以及金融安全不利,可能会发生金融领域犯罪,如果放任其疯狂生长,还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行效果。或者用于非合同条款约定领域,例如本文案例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把借贷的款项用于赌球,导致亏空巨大,进而还款逾期,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由于大学生校园网贷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监管和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执行规范正在形成中,在这个空窗期容易使出借资金产生各种风险,因此网贷公司在审查贷款对象时,严格把关显得很有必要!
3.循环借贷风险
实践中,很多网络借贷平台往往允许借款人利用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进行抵押贷款,借款人可以将借款在平台上投资出借,并通过出借的债权进行抵押,然后再申请一定额度的借款。如此反复循环,进行市场套利,容易形成连锁反应,风险关联性、危险性增大,逐步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还有一种类似的例子是在不同的网贷平台借款,用借到的钱作为担保金反复借贷,本文中案例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就是这种情况。郑德幸通过用多人信息,在不同网贷平台,进行反复借贷的方式,获取赌球资金。使用这种方法虽然能借贷到大笔钱款,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郑德幸最后因欠下本息共计58.95万元而跳楼自杀,致使悲剧最终发生。这种循环借贷,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其高额的利息甚至超出了我们常人的理解,就像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最后根本无法抵挡,这是最值得大学生网贷前慎重考虑的方面!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⑥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此规定正好对应的就是案例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他通过在不同网贷机构多次、重复贷款,获取现金的方式,不但对自己不利,对规范整个网贷行业都是不利的,这样极易产生坏账,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长此以往,会使投资人对投资该行业信心不足或减少投资,对网贷行业快速走上正轨毫无益处。
(二)投资人可能引发的风险
网贷平台正以井喷式高速增长,然而这背后推动它的,是幕后不会轻易显山露水的投资者们。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⑦:截止2016年12月当月,累计网贷平台数量达到5881个,累计平台增长率0.2%,新增平台数量12个,新增平台增长率50%。在如此背景之下,投资网贷平台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但正如前文提到的一般,在网贷申请者资质认定尚未出台相关法规也未达成行业共识一样,网贷平台的投资者资质认定仍然不尽人意,门槛过低、审核不严的问题突出,这也给了许多投机者机会,容易引发洗钱的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之下,一些通过贪污、受贿、贩毒、收取保护费等非法方式敛取的钱财,就会有机会通过投资网贷平台分批进行洗白,致使国家宏观调控偏差超出正常波动范围,扰乱国家经济,威胁国家金融安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⑧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网络借贷的投资人或者参与人具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一)向进行投资、参与的网贷公司提供自己的相关个人、组织信息的,必须准确、真实、完整;(二)参与网络借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明确的合法收入;(三)充分认识参与投资、融资网贷公司的金融风险,确认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责任意识;(四)对于投资、融资网贷公司产生的本息损失,自负盈亏;(五)借贷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该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对网贷平台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了的规定,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4年,贷帮网打破行规宣布拒绝“兜底”,成为网贷行业第一家公开对逾期的坏账承担刚性兑付说“不”的公司,使投资人自担风险,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网贷平台本质上只是信息中介而已,其没有为投资者承担坏账刚性兑付的义务,虽然贷帮网的做法遭到了一些质疑和批评,但客观的说,这种做法还原了网贷平台只是信息中介的本质,是一种刮骨疗法,虽然现在各方质疑声很大,但这是保证网贷行业回归正轨的最好办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⑨第十四条的规定:参与网贷平台投资、融资等的各类参与人,需具备相应的风控意识,有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融资经历并了解互联网模式下的网络金融。这条规定也间接说明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交换枢纽的中介机构,没有为投资人刚性兑付的义务,投资人需要自担风险。该办法的出台,对于網贷平台和投资人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借贷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
1.资金流向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网络借贷中,投资参与人的出借资金并非一步到位,直接到达网贷大学生的个人账户,而是需要网贷平台作为两者中介,将钱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中,借贷平台成为投资参与人和借款人之间唯一的纽带,平台不再作为独立的中介介于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⑩。实践中,有些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池,采用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借贷业务,资金的募集和借贷并不是同步进行,往往会使或多或少的资金沉淀进入资金池中。在第三方监管缺少的情况下,如果网贷平台自律性太低,可能把平台内的资金挪作他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严重的甚至卷款跑路、提现困难、停业或是经侦介入等。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 :截至2017年2月,网贷停业及问题平台累计达到3499个,本月新增96个,提现困难11个,停业73个,跑路12个。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直到目前,因为网贷平台掌握了资金的使用与调配权,而又没有第三方监管或托管,网贷平台引发的资金流向问题层出不穷,不但是投资人信心不足,也容易因资金问题引发连锁反应,加强监管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2.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传统行业中,非法集资就是一块难以去除的诟病,而在新生的网贷平台中,特别是当下体制和行业习惯不健全的情况下,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就更大,容易触犯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在我国可谓是“源远流长”,从以前的传统型犯罪到现在不断呈现出变化多样、相互交织等的新特征,使普通民众对其分辨的难度增大。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聚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直到目前,网贷业务的行业门槛仍旧没有形成,尚没有官方的相关标准和资质审核认定,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加之监管缺失,部分网贷平台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触犯刑法,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的投资、放贷业务,甚至演变成非法集资。一些网贷平台推出的理财业务,明确了相关的收益、保底条款,含有金融机构的一些特征。虽然有些是属于网贷平台的业务之一,但是这种理财业务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触犯非法集资罪。2014年开庭审理的“邓亮与线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开庭审理,号称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第一案”,其中便涉及到了网贷平台行业的先行者——东方创投,这再次让我们领略了网贷平台与传统行业相比较涉嫌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快速性、规模性,让人不禁望而生畏。
非法集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前文提到的资金池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大家所熟知声名远扬的“庞氏骗局 ”。从许多跑路的网贷平台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仍有很多网贷平台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违法的非法集资勾当,一旦时机成熟,就卷款跑路,对于广大投资人和网贷行业的名声,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无法挽回的声誉!因此,加强网贷行业的监管,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要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这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网贷行业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3.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网贷平台很有可能引发的又一巨大风险就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以本文案例大学生郑德幸的网贷来说,他的28名同学信息都被其掌握,郑德幸再用于网贷,而本应由网络借贷平台严格保护的借款人信息,却因平台为了追回钱款,随意散发给讨债人。再者,上节提到网贷平台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等的风险,如果网贷平台的创办者或是投资人是为了非法吸取资金,其参与网贷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很难保证掌握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这些参与者不会为了利益出卖借款人信息。在这样一种前提背景之下,网贷的风险性无形之中又被拉高很多,对于借款人来说绝不是好消息。
现在国内的网贷平台中,申请贷款的程序都差不多,基本都是需要借款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及家庭电话、住址及家人相关信息等。许多大学生在借款时都只看到钞票,却不知比钞票更重要的是自己及家人的相关信息安全,一旦被别人非法使用,会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的隐患。大学生在借款注册时,这些信息都被网贷平台所掌握,并且不能删除,由网贷平台进行管理,而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防范措施不健全,一旦网站内部管理不善或遭黑客攻击,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而且各个网贷平台注册协议里都有一条免责条款:“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发生以上情况网贷平台是可以免责的,换言之,如果网贷平台想要用借款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完全可以找一个黑客攻击、技术故障之类的理由。就算是借款人明知故意想要维权,其漫长的司法过程和个人信息已经泄露的事实,让这种事后作为的方式看起来苍白而无力。
四、大学生网贷风险的应对
(一)公权力机关措施
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各机关,是引导、调控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力量,也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还是网络借贷各方权益保障的最后也是最权威主体。随着国家对网贷平台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的出台,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确定固化了网络借贷的范畴,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借贷公司活动的规范和权限,再次明确了网贷机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法律认定。二是完善、加强网贷行业监管体系,明确了网贷平台各公共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使各监管部门责任划分明确,减少监管空白,增强规范约束,多方配合,大幅度提高网贷平台的违法、违规成本。三是明确了网贷平台业务活动规则,绝不能突破底线,加强事发平台管控。四是对平台管理和风险预防提出适当要求。五是强调双向合力,促进参与者受损维权,强调向投资、融资人的风险事前声明和事后纠纷解决,明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这些规定使网络借贷渐渐走上正轨,网贷行业不断完善,网贷平台的透明度、公开性、可查性也越来越高。
但是,虽然现阶段国家对网贷行业已经加强了监管,但仍有一些打着网贷旗号做着非法业务的平台,其特征是隐蔽性高、不易识别、反侦察强、合法掩盖等,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促使网贷平台信息透明化、程序公开化、业务合法化。国家还应鼓励网贷评测机构的发展,为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真实的网贷平台评测数据,从侧面加强网贷平台自身的健全性,例如现在的网贷之家、盈灿咨询、企鹅智酷等,都是很好的例子。网贷作为一种新生的产业,其依托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的监管本来就比较困难,因此,大力加强互联网监管特别是网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对网贷行业犯罪的事前预防、事后追责,其作用无可替代,也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家长和教育机构方面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话一点不假,凸显了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要性。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虽然自己应该对这场悲剧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其父母也有教育缺失的嫌疑。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外界环境、榜样力量、情感交流等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人格和心智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心智发展尚不十分完善的大学生来说,父母的教育和督促显得很有必要。在《今日说法》 记者采访时,郑德幸的父亲透露,基本每次放假,郑德幸都会外出打工赚钱,与家人的交流并不多,很多事也不跟家人说。笔者认为,仅从这方面来看,家长对孩子的重视程度就不够,在能保证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应该更注重家人之间的交流沟通,特别是对于孩子的想法,家长应该有及时的了解,并担负引导的责任,这对于健全涉世不深孩子的价值观,意义重大。
再说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在得知了郑德幸网贷的事件之后,其态度是趋向于让学生自己还款解决,看似有一定道理,实则是未尽到相关职责。对于涉事的大学生郑德幸来说,自己已经纸包不住火了,才让学校发现网贷事件,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他的控制能力之外。此时的他,需要的是正确的引导和减压,需要的是帮助,但是包括家人和学校在内的相关方面都对他不管不问,最终酿成了悲剧。回顾整个事件的经过,网贷公司的步步紧逼,家人的不管不问,学校的监管失职,自身的不良嗜好,最终造成了这个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后果,只愿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惨剧。
(三)大学生自我认知与识别
郑德幸因欠“校园贷”60万元而从8楼跳下,虽然他以痛苦的方式结束了更加痛苦的煎熬,但是他的家人確一直承受着失去孩子的悲伤,实在难以判断,这种选择到底是解脱还是更加痛苦。虽然家庭和学校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职责,但是,当我们反观当事人大学生郑德幸时要明确一点,他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当今世界是一个多维发展的世界,任何一个学科内的知识,已经很难解决所谓学科内的问题了,只有拥有广阔的视角和多学科领域的背景,才能更好的处理问题。郑德幸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具有这样的眼界与真知灼见,但他却选择了另外的路,不得不说他对此不是毫无关系。在网贷平台贷款的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不是为了应急,纯粹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攀比的心理和内心的欲望,殊不知,人生的考验,不只是读书考试而已,而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是否还能拥有自己的灵魂!
说到此,就不得不提在网贷中另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裸贷”,这种贷款主要针对的是女大学生,通过向放贷人发送自己手持身份证的裸照、视频等作为欠条,据此借款。笔者想说的是,这种事情的辨别分析早已不是靠读书的多少、知识的多寡来决定了,而是一个人的羞耻心和荣辱观来判断的,这样的大学生,是不合格的。何况因为那为数不多的一点贷款,就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暴露给尚未谋面的陌生人,自己和周围人的信息都被别人随意掌握,有很大的可能引发不同的犯罪活动,不但自己遭受损害,还连累家人,实在不是明智之举。归根结底,只想告诉网贷的大学生,想要贷款,擦亮眼睛,三思而行。
五、结语
网贷平台仍然不断前进发展着,有的如昙花一现,稍众即逝,有的如山峰一般,屹立不倒。随着监管不断完善,一部分投机取巧,企图浑水摸鱼的网贷平台陷入困境,选择跑路或者倒闭,试图铤而走险的,也因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在网贷行业重新洗牌之后,那些专业化、规范化、大型化的正规平台,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相比2012年网贷平台刚开始大规模增长时,时至今日,网贷平台监管步步推进,行业环境进化,百度百家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突破3万亿元关口。与此同时,网贷平台竞争加剧,平台分化明显,小平台逐步退出,大平台集团化,行业洗牌加剧,各地开始加大力度整治失控的校园贷。郑德幸离我们远去了,他的经历也成为了我国网贷初期发展的典型代表,网贷行业也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越走越开阔。网贷平台的出现并不是错,它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错的,是通过网贷平台非法逐利的人和那些过度借贷的借款人。
作为同是大学生的笔者,对于大学生贷款乃至读书学习,我的感触是:我们通过学习不同的学科集中不同的视角,但学习的结果却经常变成了不同学科、不同学者和不同研究者之间的思维定势、思想壁垒。我们学习不同学科不同知识的目的,都是因为这些学科可以弥补我们思维定式的缺陷,让我们想到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因素,而不是让自己成为某个学科的信徒——研究的首要目的,应当是去更好地认识这个世界。
谨以此文,纪念大学生郑德幸和这个时代!
注释:
《企鹅智酷》官方网站:http://tech.qq.com/original/archives/a06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9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zt/upload_data/2016sts.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0日.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银监会令[2016]1号.
网贷之家: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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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之家:http://shuju.wdzj.com/problem-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2日.
庞氏骗局:是一个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者发明的,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央视网栏目,第20160429期:http://tv.cctv.com/2016/04/29/VIDEFG3rMYphSzH4 cYejHmnD160429.shtml。
百度百家:http://wangdaizhixing.baijia.baidu.com/article/735232,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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