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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

2017-06-22蒋和平

现代世界警察 2017年6期
关键词:勘验侦查人员嫌疑人

文/蒋和平

“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

文/蒋和平

转变观念,全面搜集其他证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口供的证明功能,强化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功能,特别强调“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而将“口供”拉下了“证据之王”的神坛。

“口供”作为一种与案件事实高度相关的直接证据,一旦缺失,客观上会加重办案机关的证明压力。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将侦查重心由获取口供转向外围证据的搜集,全面搜集间接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将间接证据反映的“片段事实”,有机拼成一幅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图景。公安机关搜集“零口供”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发现证据、搜集证据的能力,有效固定客观证据。一方面,间接证据虽然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反映的案件事实往往具有片段性,因此,必须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中,注意发现各种线索与证据,全面搜集相关证据,打好证据基础。另一方面,有的间接证据具有时效性和脆弱性,若不及时保存或固定,将随着时间推移或人为因素而淡化、变质甚至灭失。既要努力做到全面搜集,又要及时对现有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

二是注重搜集其他直接证据,采取适宜方式予以固定。通常认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刑事审判中,对直接证据的运用也颇为倚重。直接证据除了被追诉人口供以外,还包括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能证明犯罪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这些直接证据对无口供的证据体系而言,对证明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因此,搜集直接证据应当遵循“穷尽原则”,即全面搜集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在“质”上,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充分程度,最大限度证明案件事实。另外,搜集直接证据,必须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通过直观载体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是综合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和协调性。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对搜集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立体式审查,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证据必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要审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关联度,搭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四是全面对比、筛选、研究证据,寻找支柱性证据。在全面获取和保全证据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有证据进行系统研究,细致梳理各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深挖广查。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判分析,努力掌握证明犯罪事实的支柱性证据,并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联系,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

举一反三,双向审查嫌疑人辩解

“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缄口不言、拒不认罪,或者只是重复辩解其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辩解逃避罪责,应当重视对其辩解进行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因此,对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方法和技巧。其中,双向审查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双向审查就是,一方面,正向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辩解中的案件信息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判断,反向审查辩解中的不实之处,从而实现对辩解的“否定之否定”。双向审查法是巧妙运用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一种方法策略,无论犯罪嫌疑人辩解最终被证实或证伪,对案件侦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对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多方取证,逐一反驳嫌疑人辩解。只有证据,才能够判断辩解的真实或虚假,全方位的取证是审查辩解的前提。要列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事由,根据客观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逐一对其辩解事由进行反驳,“堵死”其狡辩的退路,打消其抵赖的心理。

二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对症下药,寻找突破口。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面对侦查讯问,善于采用迂回战术,规避讯问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应抓住其辩解中的矛盾、含糊之处,以此为突破口及时进行一系列反诘,揭示其自相矛盾之处,击溃其心理防线。

脚踏实地,细致做好现场勘验

当某一刑事案件发生时,最先进入侦查人员视野的是犯罪的客观情况,现查勘查可以说是侦破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一步,可谓侦查破案的“证据之门”。但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取证能力不高,未能把握在第一时间通过现场勘验获取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期,由此带来不利的后果,轻则须反复进行现场调查提取证据,事倍功半,降低侦查效率;严重的完全错过重要证据,直接导致案件久侦难破,成为积案。

现场勘验是获取证据、侦破案件的重要基础工作。现场勘验获取的证据,对主导后续侦查作用很大。侦查人员要想把案件办好,就要将对纸面材料的审查,转向对犯罪现场的考察,变“坐审”为“走审”。做好现场勘验,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妥善进行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通过犯罪现场情况,如作案时间、地点、相关物品摆放情况、被害人身体状况、血迹和其他痕迹等线索,在侦查人员脑海中构建出犯罪经过的模糊图像,并通过现场证据的全方位采集和综合运用,逐一明晰案件的实体和细节,勾勒出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行为方式、逃跑路径等。在此基础上,在后续侦查中逐渐填补模糊之处,或者修正假设中的错误。

二是改进侦查手段,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现场取证质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科技强侦”已成为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水平、提升破案效能的重要途径。科学技术不仅在证据鉴定和比对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更是提高现场勘验质量的一大法宝。这首先要求改善技术装备,加大人才投入,增强技术工作能力。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电子检验、痕迹检验、犯罪现场四维模拟等技术,全面发现和提取证据,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

由此及彼,灵活巧用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面对“零口供”案件的一种重要措施,即在具有的客观证据基础上,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确凿证据为前提,通过经验判断,遵循逻辑推理,推导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比如在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者往往声称不明知运输物品是毒品,此时可以通过对运输方法、藏匿部位、包装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若采用极其隐蔽的做法,如藏于身体内或采用精密包装混合于其他难以察觉的物品中,根据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则可推断行为人对该物品的违禁性具有一定程度明知,即法理中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使其无法辩解和推卸。

进行事实推定,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推定的基础是经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而不能是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若是未经“三性”审查的客观证据或者猜测性言词证据,则不能作为推定依据。二是推定的保障是侦查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排查和甄别相关证据,善于从各种蛛丝马迹中进行联想,而不能孤立、呆板地看待现有证据。三是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是从正常人的普遍生活经验出发,根据常识、常理和常情,推导出两者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非或然联系,不能对证据进行缺乏依据的主观臆测。■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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