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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安心打工,权利保障要跟上

2017-06-21刘立功李景生

人民论坛 2017年37期
关键词:新常态农民工

刘立功+李景生

【摘要】解决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对于经济新常态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后,受城市发展方方面面的深刻影响,其市民化要求也变得强烈。因此,为农民工提供完善就业保障,成为城市化稳步推进的关键一步。

【关键词】新常态 农民工 就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就业保障,主要涉及结构性失业和农民工市民化这两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新常态特征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逐渐代替传统农民工而成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社会参与率不断提升,并且在就业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城市化趋势。因此,从长远稳定和发展趋势上说,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应重点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围绕新变化来寻求保障途径。

完善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主要是基于社会平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稳定的诉求

经济新常态下,传统产业发展呈现出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驱动力要素转变等一系列特征,本质上对劳动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当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大规模供给”与“社会需求缺乏”这种不对称时,就是结构性失业的典型表现。农民工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社会劳动力主体,其所面临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国家产业战略规划发生调整而随之出现的。因此,从国家层面上说,应充分重视和解决农民工的就业保障问题,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就业和创业待遇。

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诉求。一是基于社会平等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在为社会创造价值,而农民工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经济飞速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更是不可磨灭的。如果因户籍制度等客观因素而放弃对农民工就业权利的保障,无疑违背了社会平等的理念。二是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诉求。从邓小平同志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规划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到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在2020年左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着破除“三农”瓶颈、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发展问题。三是基于社会稳定发展的诉求。从常住人口来看,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在数量上超过农村人口;但从就业角度分析,农村人口“保有量”仍然较大,相当一部分农民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并没有发生“质的转变”,城市对于农民工的地域歧视、薪资歧视、文化歧视等仍然存在,老一代农民工“退守乡村”思想观念强烈,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提供农民工充分的就业保障,是减少社会冲突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我国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现状仍不乐观,农民工庞大数量的“规模性”与就业需求的“原子化”冲突较大

我国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现状仍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就业主体在诉求发生变化的同时,面临着城市接纳不足的问题。相对来说,老一代农民工面对城市就业的不公平所产生的冲突心理较少,主要是因其并未对城市产生依赖。但80后一代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其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空间等都在城市范畴内,因此对于市民化的要求十分强烈。但城市空间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接纳明显不足,住房、教育、医疗等保障机制不健全,反映在就业层面就是缺乏保障。二是就业客体环境中,机会、条件、平等三个维度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其中,就业机会意味着可获得工作的机率,尤其是就业信息要满足对称性;就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薪资水平、技术培训等,而目前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尚不全面,欠薪问题时有发生;就业平等是一个基本维度,意味着城市中的劳动力位于同一起跑线上。而现实中,这三个维度既不能实现自我完善,也无法进行相互协调。

影响农民工就业保障最根本的问题是,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大规模供给”与“社会需求缺乏”的不对称,即农民工庞大数量的“规模性”与就业需求的“原子化”冲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流动不断加快,但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的速度却很慢,尤其在就业保障方面。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进入城市参与劳动的途径是“乡土圈际”,依赖亲戚、同乡、熟人介绍,并且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维护都需要亲力亲为,没有官方组织提供日常性援助,导致从一开始就产生了农民工权利维护难题,使农民工在与企业沟通和达成合作时,成为绝对弱势。其中,就业需求的“原子化”特征,直接导致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的“原子化”,即政府、社会以及相关组织提供的农民工就业保障、合法权益维护服务,只能针对个体或小部分农民工群体实现,并不具备广泛的参考价值。如帮助农民工讨薪,这类经济纠纷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清晰的责任依据,在统一的社会法治作用下,可以利用正规途径加以解决,但正是由于农民工就业“原子化”特征的存在,却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矛盾。

经济新常态下解决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责任激励机制、建立农民工就业保障非政府机构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得到解决和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入手,对于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作出正式的身份说明和明确的权利界定,以此来消除社会存在的各种农民工被歧视现象;另一方面,应依据《劳动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及细则,督促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完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包括薪资、工作时长、休假、培训等具体内容,以及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内容。

建立完善的责任激励机制,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要提高对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起相应的责任激励机制。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主要是考察经济发展指标,客观上造成对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的忽视。因此责任激励机制中应该明确奖惩细则,并强调区域对接模式的完善,特别是中西部农民工输出量较大的地区,应主动与农民工目标地的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用工诚信评价体系,以此来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提供并引导社会优势资源,建立农民工就业保障非政府机构。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促使政府职能从公共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因此,在这一理念提倡下,政府就应积极提供并引导优势资源,建立解决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的专属机构,并与其他社会机构如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产生交叉管理合作关系。这类机构的组建和运营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国际非政府机构的成功经验,使其真正为农民工服务,完成包括就业信息、劳动力组织、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的工作。

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会造成农民工就业市场的巨大波动,也会由此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提高对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解决力度,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途径。它将有效地消解人口老龄化、用工成本上升等负面因素,將刚性的经济需求转化为柔性的市民化保障需求。

(作者分别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副研究员;河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

【参考文献】

①黄晓燕、万国威:《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的现实效度分析——基于8个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实证调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责编/贾娜 刘芋艺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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