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视角下“山东疫苗事件”剖析
2017-06-21曹捷
曹捷
【摘 要】 本文以理论依据为基础,介绍了“山东疫苗事件”的基本情况,剖析了该事件的根本原因。认为,其主要的致灾因子是人为因素;其根本原因包括社会原因、信任危机、法规原因和监管原因。所以,对于问题疫苗,要不断减少风险源,提高疫苗接种技术、疫苗储存技术、疫苗电子监管码技术;减少人为原因的致灾,加大对非法经营疫苗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致灾因子;脆弱性;“山东疫苗事件”
一、理论依据
公共危机是指以突发事件为标志、攸关公共利益的、对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急需管理者快速应对的事件。公共危机管理所应对的事件并不一定是偶然发生的、是逐渐演进的过程,但影响一定是深远的。要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决断,对危机管理者的要求非常高。公共危机管理理论认为事件风险的大小是致灾因子与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用公式表示:风险=致灾因子×脆弱性,其中致灾因子是指一种具有危险性的现象、物质、活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健康,导致财产损失、生活或服务设施丧失、社会和经济扰动、环境破坏;脆弱性是指人或事物相对于致灾因子的易损性,受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脆弱性越强越容易引起公共危机。
二、“山东疫苗事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18日,一篇题为《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生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在网上广为流传,成为“问题疫苗”造成公众恐慌的导火索,之后在各大官方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传播,山东警方及时通报案情,公布涉案的300余位上下线人员的姓名、电话,向各省发出协调函;3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做出重要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重视,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3月28日国务院成立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工作督查组,批准组织部门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完善疫苗监管工作意见。4月13日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先行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挂牌督办,山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324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00人。
三、“山东疫苗事件”剖析
首先,公共危机管理理论认为,致灾因子可以分为四大类:自然致灾因子、技术致灾因子、生物致灾因子、人为致灾因子。任何突然事件的致灾因子都不是唯一的,“山东疫苗事件”不仅有技术的原因——虽然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疫苗信息化追溯机制即药品电子监管码,但是“问题疫苗”的出现说明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实施不完善,无法完全覆盖监管流通中的疫苗;也有生物因素——众所周知,疫苗主要是用来预防传染性疾病且主要针对婴幼儿,影响生命安全,对于年轻妈妈来说更为关注。然而其主要的致灾因子是人为因素,主要是源于人自身的故意的行为而造成的危机,庞某在2009年就因为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而被判刑3年缓刑5年,在其服刑期间重操旧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丧失良知。在现实生活中有无数个庞某在不具有任何资质明知会影响生命的情况下销售“问题疫苗”,根据“经济人假设”认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利己主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其他人。
其次,公共危机管理理论认为,公共危机还与脆弱性有关,脆弱性分为四类:物理脆弱性、社会脆弱性、经济脆弱性、环境脆弱性。同理,任何突发事件之所以演变成公共危机,其自身脆弱性的因素不是唯一的,不仅有社会脆弱性即指个人、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所决定的相对于某一致灾因子的易损性。同时,还有其他原因,其一,社会原因。疫苗关乎人的生命安全,是预防疾病的屏障,二类疫苗可由疾控部门、接种单位自主采购,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铤而走险寻求利益最大化忽视生命安全。2005年安徽泗县200名小学生因接种问题甲肝疫苗而生命陷入危险;2008年河北和江苏出现不合格狂犬疫苗,导致免疫抗体水平低;2009年广西来宾“问题”人用狂犬疫苗;2010年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2016年山东“问题疫苗”事件。疫苗問题一直存在,所以当“山东疫苗事件”出现之后,公众的恐慌有增无减。其二,信任危机。受非法疫苗经营的影响,一篇名为《带孩子去香港打疫苗全攻略》的文章在内地各大网站传播,这令港人担忧出现“疫苗荒”。奶粉出了问题,香港出了奶粉荒;疫苗出了问题,香港出现疫苗荒。大家想到的不是经济发达的北上广,而是香港,我想这绝对不是偶然,而是大众对大陆政府的不信任所致。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疫苗问题不能彻底解决势必会让公众寒心。其三,法规原因。我国在2005年开始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二类疫苗推向市场,虽然明文规定疫苗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必须拥有合格资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条例是行政法规,相较于法律而言,其威慑力不足,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个人,违法获得的利润远大于其承担的违法成本,所以多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庞某在2009年就因为非法经营疫苗判刑,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足矣可鉴,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不大,起不到震慑作用。其四,监管问题。监管包括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监管主体指监管人员和监管机构,在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非法疫苗案已批准逮捕324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00人。职务犯罪如此之多,足以说明山东疫苗事件中不单有庞某及女儿这样的非法销售者,有监管主体提供“方便之门”,监管人员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提供方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被监管对象受利益的驱使,“买通”官员简化审核程序,想方设法避开监管,挂靠有资质销售企业,出售临期疫苗获取暴利。
四、结语
“山东疫苗事件”并非个案,疫苗问题牵动着大众的神经,一日不解决,终会成为公共危机的导火索,对于疫苗的管理历经:计划免疫阶段——引入市场机制阶段——重回政府管理阶段。不断的探索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疫苗管理,任重而道远。风险=致灾因子×脆弱性,如何才能避免突发事件转变为公共危机事件,就要减弱风险。对于问题疫苗,不断减少风险源——提高疫苗接种技术、疫苗储存技术、疫苗电子监管码技术;减少人为原因的致灾,加大对非法经营疫苗的惩罚力度。脆弱性越弱,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越强。社会脆弱性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需要经过不懈的努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不断提高承受力,抵抗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公共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8.
[2] 魏艳华.山东疫苗事件舆情分析[J].经管论坛,2016.4.48.
【作者简介】
曹 捷(1989.3-),陕西延安人,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