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19唐诗琪
唐诗琪
摘 要:本文介绍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基本定义,随后介绍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法律规制的最新进展,最后对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法律規制提出了几天完善建议。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基本定义
本文将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定义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向境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各境外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信贷业务。通过字面意思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至少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即借款人、贷款人和币种,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延伸出借贷双方的资格、期限、利率等其他要素。
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法律规制的最新进展
(一)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深圳市金融办于2013年初所颁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4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深圳各结算代理行开始正式受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笔者结合相关专业人士的分析报告,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相关要点总结为“内涵和优势、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用途要求与限制;交易主体;备案、提款用款、还本付息流程;跨境人民币贷款担保问题”以供阅者参考。
(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我国人民银行近年来推出的另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根据新政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外资跨国集团企业,可办理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的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笔者对比和总结了二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相同点在于:
(1)资金池设立的个数限制。原则上,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如果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2)账户结构的设立。牵头主办企业账户结构为人民币专用账户,境内账户结构为人民币一般账户。
(3)资金来源。被资金池归集的现金流应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而不是融资活动,即融资资金不得入池。在资金出池上,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4)资金池结构。当境内有一个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也有一个资金池总归集账户的时候,两个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如果不开设境外资金池的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也可以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总归集账户中。境内成员公司可以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境外成员公司可以选择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账户(NRA)或者在境外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根据境外企业账户的不同,银行或境外成员企业可以选择使用自有企业网银、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系统,或者手工处理,将境外人民币资金归集至境内的总归集账户中。
不同点在于:
(1)企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版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对于境内外成员企业都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首先,跨国企业集团必须是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其次,对于境内成员企业,要求经营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企业,及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均不得参与。最后,对于境外成员企业,要求经营时间也必需在3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跨境划扫额度。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中的资金池能从境外归集多少资金,是通过净流入额上限来控制的。净流入额是资金池跨境流入额减去流出额的净额,净流出额暂不设限。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是0.1)。央行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则没有跨境划扫额度限制,只需要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要求。参与跨境划扫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三、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基本法
由业务创新到形成完善合理的规范性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面对前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立法需求与法律规制现状间的矛盾,必须加以协调,应当在时机成熟时总结先前的业务开办和监管经验,梳理、整合若干离散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通知等,从全局出发,制定综合性的《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争取涵盖经常项下、资本与金融项下的各类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加强立法的前瞻性。
(二)开展政策法规的清理与汇编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监管机构制定颁布的办法和通知等存在离散、重复、缺漏、矛盾等问题,尤其是存在法律规定跟不上业务发展实际的漏洞等问题,使得实践中商业银行针对境外借款人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求时束手无策。当前,亟需进行政策法规的清理与汇编,使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精简而明了,给银行和企业或个人办理跨境贷款业务以明确的规范指导。
(三)改进与提升立法技术
针对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制定管理办法时,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在政策设计层面,增强各管理环节的协同性,采用联合发文的形式,避免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要推动相关监管机构间的配合与资源共享,协调好自身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国税总局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加强机构合作与监管资源共享,共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明确贷款资金流向、建立对外债权统计监测体系、规范贷款资金规模、贷款对象、期限和利率、规范贷款账务核算和损失拨备提取等,为企业和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最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