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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欺凌立法及其启示*

2017-06-19谢永江

关键词:受害者青少年校园

谢永江,袁 媛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美国网络欺凌立法及其启示*

谢永江,袁 媛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近年来网络欺凌现象日益严重,且在青少年间更加普遍。目前美国对于网络欺凌的立法相对完善,明确了欺凌者的法律责任、受害者的救济权利、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上明确网络欺凌的法律责任,完善受害者救济权利,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监管功能,同时引导父母协同配合,构建应对网络欺凌的法律制度。

网络欺凌;青少年;美国立法

网络欺凌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设备故意反复实施的损害他人(多是指青少年)的行为。网络欺凌的特点体现在青少年成为网络欺凌现象的高发群体、网络匿名性导致追责困难、传播范围广且损害难以消除以及颠覆传统“力量原则”等方面。近年来,网络欺凌现象日益严重,青少年往往不堪忍受网络欺凌造成的心理压力而导致抑郁,严重的甚至会产生自杀倾向。这主要是因为青少年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与其频繁的网络社交行为不相适应;互联网固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施害者责任感缺失、暴虐心理膨胀;同时,网络监管困难

和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也是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日渐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欺凌问题作为青少年校园欺凌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始终受到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界的关注。本文拟对美国有关网络欺凌的立法进行探讨,以期有裨于构建我国网络欺凌治理法律制度。

一、美国网络欺凌立法的背景

自2002年起,美国网络欺凌研究中心(Cyberbullying Research Center)①网络欺凌研究中心是由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萨米尔·鑫度佳(Sameer K. Hinduja)教授和威斯康星欧克莱尔大学贾斯丁·帕钦(Justin W. Patchin)教授创办,自2002年来一直致力于网络欺凌研究,并于2005年推出了网站。网络欺凌研究中心致力于提供有关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性质、程度、原因和后果等的最新信息。针对初中和高中学生进

行了有关网络欺凌的调查并收集了相关数据*该研究中心最早的两项研究(2004年和2005年)被排除在外,因为当时是通过在线方式采集的样本,因此不能简单地与其他研究相比较。而最近9年的研究都是在学校进行的随机抽样,提高了数据的可信度和采集效率。。据2007年至2015年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约26%的学生表示自己曾是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尽管不同的研究结果中显示的比例稍有不同,但也可从中得知平均约16%的学生曾实施过网络欺凌行为。调查取样过程中数据难免存在偏差,但整体上仍可表明在2007-2015年间美国校园中长期存在着网络欺凌问题,且该问题亟待解决。

与此相关的后果是,青少年不堪网络欺凌对精神造成的压力导致抑郁甚至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

加利福尼亚州的15岁女高中生奥黛丽·波特(Audrey Potter)在2012年9月12日自杀,原因是在她死亡前八天的一个聚会上,三个十几岁的男孩对她进行了性侵并将当时的照片配以欺辱性话语传到了网上,以至于奥黛丽难以忍受,选择了死亡[1]。

怀俄明州年仅13岁的佐伊·约翰逊(Zoe Johnson)于2015年7月自杀。佐伊多年来一直是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并患有轻度抑郁症。人们认为她自杀前一天发布在Facebook的帖子可能是将她推向自杀的关键[2]。

内华达州的14岁小姑娘卡拉·杰姆森(Carla James)于2015年自杀。她多年间遭受网络欺凌,尽管曾经向城市和学校的警察求助,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最后她选择上吊自杀来结束痛苦的人生[3]。

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校园欺凌行为逐步向网络环境侵袭。因此近年来,网络欺凌作为青少年校园暴力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始终受到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界关注,成为新的立法热点之一。下文将主要基于哈佛大学伯克曼网络和社会研究中心于2012年2月22日发布的一份关于美国联邦和各州网络欺凌相关立法概述的工作报告[4],以及美国网络欺凌研究中心于2016年1月公布的一份关于美国联邦和各州网络欺凌政策法规的比较数据[5],对美国有关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立法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

二、美国联邦及各州网络欺凌立法现状

截至2016年1月,美国已经有50个州颁布立法要求学校对校园欺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见图1)。其中与部分州仅仅简单地提及“电子骚扰”和“使用电子手段进行骚扰行为”的法律不同的是,有23个州明确地将“网络欺凌”加以规定,有48个州的欺凌立法中包含了“电子骚扰”的规定。除了蒙大拿州外的其余49个州均要求学校制定相应的政策,由于联邦法律中允许学校对于学生实施的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校外欺凌行为也可以加以制止,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学生的自由权进而和宪法的规定相冲突,仅有部分州对此进行规定。

在美国各州有关欺凌问题的立法中,最新的立法之一是2015年4月21日由蒙大拿州州长签署的蒙大拿州《预防欺凌法》(Bully-Free Montana Act)[6]。但该法案除了对欺凌进行定义,并没有其他更加具体的规定。

部分州的反欺凌法律包含修改现有刑法规定或创设旨在规制欺凌的新罪名,正如下文所讨论的,许多现有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将一些欺凌行为犯罪化。大多数情况下,反欺凌的法律主要侧重于学校解决欺凌问题的责任,通常提出学校制定的政策仅需要满足规制欺凌的最低要求。

图1 出台网络欺凌立法的州情况统计[7]*根据美国网络欺凌研究中心2016年1月报告中的数据进行部分补充。

(一)明确欺凌者的法律责任

一些州通过立法明确了网络欺凌者的法律责任。例如,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发生了著名的

“梅根”事件*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妇女罗莉(Lori Drew)为了报复早前与她女儿莎拉(Sarah Drew)吵过架的 13 岁少女梅根(Megan Taylor Meier),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Myspace上注册了一个名叫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的虚假身份用户,冒充成16岁男生,在连续数周向梅根表示好感后转而对她进行恶语辱骂,事情的持续发酵最终导致女孩选择自杀。梅根的母亲于2007年成立了以反欺凌和反网络欺凌为宗旨的梅根·梅尔基金会(Megan Meier Foundation)。,梅根因受到网络欺凌而自杀。密苏里州Dardenne Prairie市的参议员委员会于 2007年11月22日通过了条例来回应该事件。该条例禁止任何利用电子媒介进行网络骚扰的行为,包括互联网、短信服务、寻呼机及类似设备。单纯违反条例的被视作轻罪,可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和90天监禁[8]。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如果一个21岁以上的成年人对17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骚扰行为,或者曾犯骚扰类犯罪后又实施该行为,可视为重罪最高可处以四年监禁[4]。作为对“梅根”事件的回应,密苏里州也修改了有关骚扰的法律,加入了通过计算机、手机短信进行骚扰的内容,并将21岁以上的成年人骚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入罪,予以刑事制裁。

2008年,还有议员向美国众议院提出了名为《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Megan Meier Cyberbullying Prevention Act)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实施网络欺凌行为构成联邦犯罪。“任何人在跨州或跨国贸易交流中,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的、重复的和敌对的行为,意图强迫、恐吓、骚扰,或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情神困扰的,根据本法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9]可惜该法案最终未能成为法律。

(二)明确受害者的救济权利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可以向施害者请求经济赔偿,当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时,该诉讼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提起。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治疗费用和与学业下滑或者耽误课程相关的损失等。受害者也可以请求法院发出禁止令要求施害者进行或者终止某种行为。

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民法理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受欺凌者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558条规定,虚假和伤害性言论的传播是构成诽谤行为的原因。这种言论必须表明了欺凌对象的身份且在社会范围内对其名誉造成伤害。它必须证明一个人实施故意诽谤行为,发表了言论或者在他/她能够停止传播时未能及时停止[10]。第46条规定,行为人通过故意极端和离谱的行为或因鲁莽导致另一人受到严重精神伤害,或人身伤害,或类似伤害的,构成侵权行为[11]。

有的州法律支持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反诽谤联盟(The Anti-Defamation League,ADL)*反诽谤联盟,原名Anti-Defamation League of B’nai B’rith,是一个犹太人的国际间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美国。认为自己是“全国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人际关系机构”,反诽谤联盟认为通过“信息、教育、立法和宣传”,可以“反犹太主义和各种形式的偏见,捍卫民主理念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统计,截至2012年8月,大多数州和哥伦比亚地区已经颁布了仇恨犯罪法律[12],其中大部分遵循ADL模式的仇恨犯罪条款。当犯罪者的动机是受害者的种族、肤色、宗教、残疾、国籍、性取向或性别时,会提高现有犯罪(例如侵占犯罪、骚扰、威胁、恐吓、攻击和/或殴打)的处罚[13]。例如,俄勒冈州提供了符合恐吓犯罪要求的案件中民事诉讼行为的基础,该恐吓法律禁止“因他人或他人家庭成员的种族、肤色、宗教、国籍、性取向、残疾或者民族出身等对他人故意做出旨在造成其实质上不便的恐吓警告等行为”[14]。并且规定,“任何遭受恐吓行为威胁的人可以要求民事诉讼赔偿和禁令救济”。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般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不超过5 000美元时,父母应当对孩子的行为承担监护责任,并支付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律师费[15]。

(三)明确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2011年,美国安全联盟和微软联合发布了《国家网络道德、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环境调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超过85%的学校管理者和82%的技术专家强烈建议学校将网络道德、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环境纳入日常课程[16]。由此可见,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特定场所,应当通过开设某种形式的课程对学生开展欺凌教育或预防欺凌项目,或者包括品格教育和以证据为基础的实践教育等教育课程。

同时,各州法律多要求学校肩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除了蒙大拿州外的其余49个州的法律中均要求学校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应对网络欺凌问题,45个州明确允许学校对校园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处罚[5]。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学校需要自行制定政策和调查程序。加利福尼亚州希望保证所有教育机构继续致力于减少歧视、骚扰、暴力、诽谤和欺凌现象。于2012年7月生效的《教育法》第234节对《营造安全学习环境法》(Safe Place to Learn Act)进行了修改,规定“学校应当制定禁止歧视、骚扰、诽谤、通过实际或虚假的人物欺凌或类似行为的政策”。该法案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包括接受和调查因残疾、性别、性别身份认知、性别表达、国籍、种族或民族、宗教、性取向,或与一个人,或一些人与一个人或多个人具体的或可感知的特征而进行的歧视、骚扰、恐吓、暴力、基于具体的或可感知的特征欺凌或类似行为投诉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要求目击该行为的学校员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确保投诉者免受报复;确保受害者受歧视、骚扰、恐吓、威逼的信息保密不对外泄露。甚至要求同时设立定期监控和审查地方教育机构的管理部门,俗称“分类项目监控程序”(Categorical Program Monitoring Process)对学校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该法案还要求“公共区域的负责人应当在他或她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每年更新一份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列表并提供给每个学区。该列表至少应当包括向受到学校歧视、骚扰、恐吓、威逼的年轻人和他们的家庭提供帮助的基层社区组织名单”[17]。

(四)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目前,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1998年10月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该法第二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发生通过其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的责任问题,但对于网络欺凌行为涉及的侵权行为也具有指导意义。它确立了过错归责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18],也可以将这种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方法适用于网络欺凌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欺凌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侮辱性信息的制作和传输,并且能够在受害者通知其受到欺凌的事实后及时采取删除欺凌信息、断开侵权链接、禁封欺凌者账号或ID等措施防止受害者遭受的伤害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就可以免责。

此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采取技术支持等手段帮助降低网络欺凌行为的危害。比如,美国网站Facebook作为针对高校学生开放的网站,在用户注册上十分严格,要求必须在指定大学的IP地址范围内申请才能注册账号,这种机制基本保证了用户的学生身份,使其用户降低了遭受来自非高校学生的网络欺凌伤害的可能性[19]。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在内容和水平的细节上千差万别,网络欺凌事件的产生打破了地域上的界限,使得损害发生和产生结果地之间存在不同,往往会由于各州立法规定的不统一,难以形成一致的约束和规范。例如,夏威夷州、缅因州和新墨西哥州等州仅仅要求校区和其他相关机构制定政策,并没有将网络欺凌问题具体纳入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同时,大多数法律规定远远超出研究型欺凌的定义,而是包含着更广泛的行为类型,通常是对法律上“骚扰”的含义适当引用和修改得出的。总体而言,大多数州更注重发挥教育机构和社会整体的作用,并没有将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网络欺凌问题的最优方式,它们更倾向于关注欺凌事件的调查研究,欺凌后果及学区或国家的报告系统,教育学生、员工和在某些情况下的家庭间细微的差异。一些州甚至会提供资金来源以帮助学校实现程序、处罚和教育的法律构想[4]。

三、对我国治理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启示

网络欺凌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美国有关反网络欺凌的立法经验对于构建我国网络欺凌治理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细化网络欺凌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门法律而言,并未对网络欺凌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多针对网络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当网络欺凌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时,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综观我国适用于网络欺凌行为的有关法律,明显存在规定笼统、惩处手段单一仅能认定网络欺凌包含的具体行为。同时,还存在其处理力度不足、缺少对青少年特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门法律中补充规定有关网络欺凌的认定和惩处等问题,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

例如,网络欺凌往往首先造成精神损害,当行为人通过网络、手机、电脑等实施的网络欺凌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时,受害者可以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甚至是数倍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较高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只有当网络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者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建议降低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即在网络欺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就应当赋予受欺凌者请求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用以及时遏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二)明确受害者的禁令救济权利

网络欺凌重在预防。当未发生实质性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受害者救济权利,例如,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就可以适用于网络欺凌问题。行为保全是与财产保全相区别的针对行为采取的保全措施,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21]。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中,尤其是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网络欺凌事件中,可以给予受害者申请禁令请求救济的特殊保护。这样,受害者一方在尚未发生实际损害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禁止施害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欺凌信息、使用某些网站的个人账号等行为。

另外,可以引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对网络欺凌受害者进行保护。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欺凌者对受害人进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和网络接触。

(三)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监管功能

目前,美国和世界各地的许多学校都开始致力于设计合理的制度应对网络欺凌问题,主要目的在于:(1)学校需要让学生明白网络欺凌的严重性;(2)可以更有效地应对学生中发生的网络欺凌情况;(3)帮助学生了解网络欺凌最新的立法和判例法。一些网络欺凌行为的开端都是来自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发生的严重情感伤害,这种伤害可能会伤害他们自己和他人[2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了学校在传统欺凌问题中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方面[23]。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该《通知》要求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上述要求如果可以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手段固定下来成为治理校园欺凌的基本制度,相信会对整肃校园欺凌现状、营造良好校园氛围产生积极作用。

从学校角度而言,针对网络欺凌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强调学校在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中的教育功能。学校应开设有关网络安全、网络信息保护和网络欺凌的课程,让青少年学生能够通过正确的渠道了解诸如如何进行自我隐私保护、如何提高网络安全素养等使用网络的必备知识。其次,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监管的方式和范围。学校可以设立校园网络安全辅导员职位,作为辅助教学的主体,辅导员们在网络欺凌方面可以进行课堂指导(包括心理教育)、咨询服务、朋辈辅导以及开展面向学生、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的培训等工作,对于发生在校园的网络欺凌事件应当进行实时观察和上报,并做好记录工作[22]。最后,提升学校自身的网络监管能力是学校进行网络欺凌教育和监管的前提。学校可以在校园网上安装过滤软件,通过屏蔽某些包含令人反感的词语以及删除/过滤包含某些关键词的已下载文件的方法,来预防不良网络信息造成的危害。

(四)引导父母协同配合

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欺凌的伤害,法律手段虽然是重要的手段,但是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保护者。因此,必须强调家庭教育对于孩子在网络时代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在上述基础上,应当积极引导青少年的父母进行协同配合。首当其冲的是增加父母对于防范孩子遭遇网络欺凌的意识和正确认识。父母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开设的专门课程、专题讲座,主动阅读相关书籍报告,通过向受过专业培训的职业技术人员请教等方式了解有关网络欺凌的原因、危害、表现形式和解决办法等知识,并将简单的保护孩子自身网络安全的办法反复地传授给孩子,例如,不随意在网络空间上传自己的姓名、年龄和照片等个人信息,帮助孩子树立网络环境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

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在仔细考虑到孩子的发育年龄和孩子对自身决定负责的程度后,父母必须自己找出孩子的隐私权和他们需要监督的网络行为之间的平衡点。父母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监控技术连续监控孩子的浏览行为,并可以通过查看浏览器历史或使用键盘记录工具对浏览次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一般的网页浏览器例如IE浏览器、Safari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等都可以保存用户的浏览记录,这些记录都很容易查看[2];检查社交网络中的隐私设置,帮助孩子控制内容和留言的浏览权限。父母也可以在家庭电脑上安装屏蔽软件,利用软件应用程序和安全解决方案中的上网管理设置为孩子提供高强度保护,避免其遭遇在线骚扰和网络欺凌。例如,卡巴斯基实验室针对家庭用户提供的安全软件就包含不同系统的上网管理功能,该功能允许家长限制孩子的网站和游戏访问权限,同时屏蔽文件下载,阻止孩子访问不良话题和内容的网站,避免孩子泄漏在线隐私信息[24]。家长还可以分析孩子社交网络内信息和即时通讯信息,或者指定需要屏蔽的关键词及词组,从而进一步增强针对孩子的安全保护。

[1] Three 16-year-old boys are charged in ANOTHER tragic web ‘sexual assault’ suicide: Teens arrested after girl, 15 killed herself when they ‘posted photos of her ordeal online’[EB/OL].(2013- 04-12)[2016- 03-10].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307824/Audrie-Pott-case-Three-boys-16-charged-sexually-assaulting-15-year-old-girl-hanged-posted-pictures-abuse-online.html.

[2] SIDOROWICZ J. Mom: Cyber bullying killed my daughter[EB/OL].(2015- 07-21)[2016- 03-10].http://fox17online.com/2015/07/21/mom-cyber-bullying-killed-my-daughter/.

[3] The Grio. Mother says cyber bullying drove 14-year-old daughter to suicide[EB/OL].(2015- 03- 06)[2016- 03-10].http://thegrio.com/2015/03/06/mother-bullying-online-teen-suicide/.

[4] SACCO SIBAUGH K, CORREDOR F, et al.An Overview of State Anti-Bullying Legislation and Other Relateds Law[EB/OL].(2012- 02-22)[2016- 03-13]. http://cyber.law.harvard.edu/sites/cyber.law.harvard.edu/files/State_Anti_bullying_Legislation_Overview_0.pdf.

[5] HINDUJA S, PATCHIN J W. Bullying and Cyberbullying Law: A Brief Review of State Cyberbullying Laws and Policies[EB/OL].(2016- 01- 01)[2016- 03-13].http://cyberbullying.org/Bullying-and-Cyberbullying-Law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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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he Lectric Law Library.Restatement (2d) of Torts §46[EB/OL].[2016- 06- 02].http://www.lectlaw.com/mjl/to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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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regon Laws.ORS §166.155[EB/OL].[2016- 04-21].http://www.oregonlaws.org/ors/1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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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仲秋)

The Legislation of Cyber-bullying in America and Its Enlightenment

XIE Yongjiang, YUAN Yuan

(SchoolofHumanities,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100876,China)

Cyber-bullying is an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among teenagers in recent years. There is a relatively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for cyber-bully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pecifies the legal liability of bullies, relief rights of victims, safety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hool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e can learn experience from the legislation in the U.S. for perfecting our legislation to defin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yber-bullying, improve the rights of remedy of victims, further strengthen the school education and regulatory functions and guide parents well together to construct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cyber-bullying.

cyber-bullying; teenagers; American legislation

2016-10-31

团中央委托课题: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现状及经验研究

谢永江(1973-),男,江西乐安人,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网络法、经济法研究。

10.3969/j.issn.1673- 8268.2017.03.006

D93/97

A

1673- 8268(2017)03- 002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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