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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司法所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2017-06-15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司法所工作 2017年6期
关键词:司法厅乡镇司法

文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本刊专稿

2016年度司法所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文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2016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村(居)社区延伸,切实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 基本情况

(一)组织建设

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 40371 个,其中,立户列编所 39010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96.63% ;实行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司法所 34962 个,占总数的 86.60%。

1.设置区域

全国司法所按设置区域划分,其中乡镇所31733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78.61%,占全国乡镇建制数①全国乡镇建制数为31934个,是由民政部公布的2016年4季度全国社会服务统计季报乡镇数31755个,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提供的乡镇数179个,相加得出的。的 99.37% ;街道所 7770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19.25%,占全国街道建制数②全国街道建制数为8129个,是由民政部公布的2016年4季度全国社会服务统计季报街道数8105个,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提供的街道数24个,相加得出的。的 95.58% ;设在开发区的司法所③设在开发区的司法所指在开发区范围内,不依托乡镇(街道)单独设立的开发区司法所。284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0.70% ;设在农林牧场的 284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0.70% ;设置在其他区域的 300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0.74%。

图1 全国司法所机构调置分布情况图

2.专编分配

按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情况划分,无人所(即没有政法专项编制的,以下类推)3027 个,占7.50% ;一人所 14269 个,占 35.34% ;二人所14156 个,占 35.07% ;三人及三人以上所 8919个,占 22.09%。

图2 全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分配情况图

3.建制级别

按建制级别划分,明确为副科级以上建制的司法所 19310 个,占总数的 47.83%。其中,明确为正科级建制的司法所 3603 个,占总数的 8.92% ;副科级建制的 15707 个,占总数的 38.91%。其他级别的司法所 21061 个,占总数的 52.17%。

图3 全国司法所建制级别情况图

(二)队伍建设

1.司法所工作人员

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司法所专兼职工作人员达 123343 人。其中,专职在编人员 79877 人,占总人数的 64.76% ;聘用人员 33982 人,占总人数的 27.56%(聘用人员中,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为 27123 人,占 79.82%);兼职人员④兼职人员是指人员编制不在司法所,但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9484 人,占总人数的 7.68%。

(1)编制落实。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司法所专职在编人员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共 56153 人,占70.30%,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1.02 个百分点;地方行政编制人员 7092 人,占 8.88% ;地方事业编制16632 人,占 20.82%。

图4 全国司法所专职在编人员编制落实情况图(总人数79877人)

(2)学历构成。专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74555 人,占总人数的 93.34%。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48202 人,占总人数的60.35% ;大专文化程度的 26353 人,占总人数的32.99%。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 4565 人,占总人数的 5.72%。

图5 全国司法所专职在编人员文化程度情况图(总人数79877人)

(3)职级情况。专职在编人员中,确定为正科级待遇的 4822 人,占 6.04% ;副科级待遇的 16711人,占 20.92%,其他的 58344 人,占 73.04%。

图6 全国司法所专职在编人员职级情况图(总人数79877人)

2.未设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情况

全国未设立司法所的 357 个乡镇(街道)有专兼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463 人,其中,专职在编人员 295 人,聘用人员 101 人,兼职人员 67 人。专职在编人员中,政法专项编制 234 人,占 79.32%。

3.培训情况

2016 年,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举办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省级培训班 59 次,市级培训班 1463 次,县级培训班 24978 次,共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 27.79 万人次。司法部举办了全国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培训班,培训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长、部分地市司法局长。

(三)基础设施与经费保障

1.办公业务用房建设

2016 年,各地继续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建成“十二五”司法所规划项目 1810 个,建成总面积 29.26 万平方米,中央、地方累计投入资金 4.17 亿元。目前,全国司法所所均业务用房面积达 131.38 平方米,拥有独立办公业务用房的司法所31572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78.20% ;办公业务用房产权归县区司法局的司法所 23979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59.40%。2016 年度各地投入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资金 4.65 亿元。

表1 “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司法所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2.设施装备建设

目前,全国司法所有汽车 7618 台、摩托车11639 台、电脑 97920 台(不含历史报废数字)。全国司法所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专网实现互联互通共 31115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75.21%。2016年度各地投入司法所设施装备资金 3.34 亿元。

表2 全国司法所设施装备情况表

3.经费保障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司法行政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目前,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的司法所31549 个,占司法所总数的 77.82%。

4.标识统一

各地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 [2009]124 号)要求,积极规范司法所形象标识。目前,全国有 37752 个司法所实现了司法行政徽章和司法所标牌悬挂的统一规范,占总数的 93.51%。

(四)职能作用发挥

1.业务开展情况

2016 年,全国司法所全年共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60.12 万件,摸排纠纷线索 259.42 万条;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61.13 万件,成功化解 59.06 万件,调解成功率为 96.63% ;协助基层政府调处的涉及有关部门的社会矛盾纠纷(非民间纠纷)148.53 万件,调处成功 145.45 万件,成功率为 97.63% ;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53.96 万人,帮教刑满释放人员 66.36 万人;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292. 67 万人,累计解除矫正 223.45 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69.37 万人;宣讲法律 97.60 万场次,受教育人数约 2.92 亿人次;解答法律咨询519.23 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3.22 万件;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50331 件,指导制定村规民约 24.51 万件;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法律建议 18.76 万条,其中被采纳 11.28 万条。

2.受表彰情况

2016 年,全国司法所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集体 1076 个,个人 1250 名;受到市县级表彰的集体4348 个,个人 8341 名。为宣传表彰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创新发展,司法部举办了两次重要活动和会议。

一是举办李培斌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2016 年5月 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李培斌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并作重要讲话。5月 13日,司法部在部机关举行李培斌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部领导出席报告会,并在报告会前与部党组同志一起亲切会见了报告团成员。大力宣传李培斌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全国司法所掀起学习先进典型的热潮。

二是召开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7月7日下午,孟建柱书记、郭声琨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与他们座谈,孟建柱书记发表重要讲话。7月7日上午,司法部召开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电视电话会议,部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共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199 个、“全国先进司法所”400 个、“全国模范司法所长”599名。

二 情况分析

(一)司法所组织机构情况

一是司法所实现全国乡镇街道全覆盖。截至2016 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 40371 个,已实现全国乡镇街道全覆盖。但近年来,由于受乡镇撤并、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等影响,司法所组织机构一直在做动态调整。目前,全国乡镇司法所覆盖率达到99.37%,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 25 个省(区、市)实现了乡镇司法所全覆盖。全国街道司法所覆盖率达到 95.58%,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广东、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实现了街道司法所全覆盖。

二是司法所呈现乡镇所减少、街道所增加的趋势。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司法所机构分布呈现出乡镇司法所减少、街道司法所增加的趋势,2016年乡镇司法所比去年同期减少 613 个,街道司法所比去年同期增加 205 个。特别是湖南省受全省乡镇区划调整影响,撤乡并镇达 500 余个,2016 年全省共有司法所 1982 个,比去年同期减少 440 个,目前司法所调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三是司法所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建制级别等问题进一步解决。各地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巩固司法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全国立户列编所、实行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所、副科级以上建制所的比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甘肃省司法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积极推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明确基层司法所机构规格的通知》,明确司法所为副科级单位,解决了司法所建制级别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司法所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开发区司法所应设未设等情况仍然存在。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

一是推动落实政法专项编制。据统计,近年来中央累计下达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万多个,全国司法所共落实政法专项编制人员 5.6 万个,落实率约 80%。各地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认真清理落实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取得初步成效。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区委组织部、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每个司法所应配备政法专项编制人员3人以上;四川省司法厅通过内部挖潜,清理落实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 111 人。

二是多途径充实司法所队伍。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司法所工作人员共 12.3 万人,所均工作人员3.1 人;北京、吉林、上海、江苏、福建 5 省(市)所均达5人以上。各地通过争取地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目前,全国司法所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达到 2.7 万人,比去年同期新增 2226 人,占司法所总人数的 22%,成为司法所工作力量的重要补充。2016 年,河北省为司法所招录公务员 234 名;四川省为司法所充实地方编制人员、政府购买社会公益岗位人员等共计 2600多人。各地还通过培训交流、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司法所人员队伍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结构和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与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也亟待提高。

(三)司法所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情况

一是司法所办公条件得到持续改善。各地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2016 年,甘肃省下拨 200 万元业务经费,专门用于司法所业务用房的维护修缮;西藏自治区累计建成乡镇司法所 174 个。但从总体看,由于受资金紧缺、优惠政策落实困难、地方乡镇机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十二五”司法所项目建设进度较为缓慢,目前完成率不足 70%。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各地积极申报对接司法所业务用房“十三五”规划项目,将未完成的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规划计划纳入司法所建设项目 1285 个。

二是司法所经费保障、设施装备、信息化建设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部编制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召开方案论证会,委托云南省司法厅负责系统标准编制和软件研发等工作,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建设。与此同时,受地方公务用车改革影响,司法所汽车、摩托车拥有量大幅下滑,有的地方司法所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

(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精神。表彰大会召开后,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山东、山西等地司法厅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重视支持,并召开了由省领导参加的司法所工作会,有力推动了工作深入开展。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时期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推进新时期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二是积极制定司法所工作各项制度。各地认真制定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司法所工作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等内容,确保司法所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上海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运行管理与工作规范》,已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启动地方标准审查发布程序;湖南省司法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司法厅制定印发《司法所业务工作规范》和《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江苏省积极推进将《司法所建设导则》纳入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各地还不断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大力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目前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达 1.9 万个,司法所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一是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全面活跃。2016 年,各地司法所认真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职责,作用更加显现,特别是在 G20峰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司法所受组织机构、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约,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

二是继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向村(居)社区延伸。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司法所为依托,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业务资源,通过建立村(居)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等形式,将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延伸到村(居)社区,为广大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农村社区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的意见》,辽宁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切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向村(居)社区延伸;安徽省共建立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 1.8 万个,基本实现全覆盖;江苏、广东、甘肃三省的村(居)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站)覆盖率分别达到 90%、80% 和50% 以上。

三 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指导各地巩固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切实做好乡镇机构改革中的司法所调整设置工作,继续推进城市街道和开发区等新兴区域司法所建设,努力实现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组织网络全覆盖。

二是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指导各地落实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多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队伍。组织举办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培训班,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司法行政基层业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修订相关政策标准,提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三是不断改善司法所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司法所业务用房“十三五”规划项目建设的督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大力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整合各项业务数据资源,实现司法所数据的实时更新,以及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是切实加强司法所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职责任务、工作制度等,促进司法所规范履职、高效服务,提升司法所工作群众满意度。

五是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司法所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司法所职责,全面提升司法所履职服务能力。通过建立村(居)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形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村(居)社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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