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认定去单位上班时间的法律思考
2017-06-15凌小阳
凌小阳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是否属于合理上班时间,一直争议很大,不同地区在处理这些事件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别。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和执行相应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受伤职工、化解用工风险,宣扬社会正能量。
关键词 合理认定 去单位上班 时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这一项规定,看似简单、易懂,实际操作中却是千姿百态,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每年都有发生,而且结果差别也很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人社部发在2016年颁发了第29号文件,对工伤认定一些争议较大的方面进行解释。其中第六点解释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这个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更具有了操作性,但是仍然有很多争议难以彻底解决,先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易某是乡镇卫生院厨师,每天需做早、中、晚餐。为其上班方便,卫生院提供了免费住宿。易某家住本乡镇,单位到家里摩托车约15分钟车程。某天晚餐并整理好厨房卫生后,易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洗澡,与来访客人聊天后,当晚8点多骑车返回单位。行至单位不远处与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伤同月,卫生院为易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了解后,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易某需要做早餐,晚上回单位是为做早餐准备,应当是合理返回单位的时间范围。一种认为,易某晚餐后回家,已经结束当天的工作,当晚可以不来单位,也可以来单位。来单位只是为了第二天的工作,当晚并没有相应工作要做,因此不属于返回单位的合理时间范畴。
此案的焦点,是易某从家里洗澡、会客后回单位便于次日做早餐,算不算合理返回单位时间。如果算,就应当认定易某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易某为工伤。讨论结果以第二种意见占多数,认为易某回单位是到其宿舍休息,不是进入厨房工作,因此不算合理时间,遂没有认定易某为工伤。
案例二:张某在一油站工作,驻地离单位公交车约1小时。张某受伤当日下午四点上班。当日上午9点,张某从家里出发,步行过马路时被小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事故中无责,单位为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调查中发现,张某受伤的路线与平时上班的路线相同,均属于合理路线。是否符合认定范围,关键是否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张某从家里出发到上班时间有8小时,扣除路途一小时,张某提前了7小时。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合理时间?人社部门经过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张某搭乘公交车上班,虽然提前了7小时,充分考虑了路途车辆的不确定性,可以算作正常的上班行为,因此认定了张某为工伤。
两个案例,情形有些相似,却产生了不同的结论。是否人社部门的偏袒,或者是易某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呢?应该不是。易某和张某单位用工比较规范,都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了费用。结果的不同,依然是对“合理时间”的思考和践行。
司法界的人士认为,工伤认定要考虑职工从事具体工种的要素,工种不同,其相应到单位时间就会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宽松认定条件。厨师要做早餐,到单位的时间相对要早,其作息时间不能与正常上下班的职工相同对待。为避免早上迟到,保证员工及时用餐,他们在晚上到单位,是为了次日的工作。如果他们受伤情形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其他规定,应当认为工伤。此种解释加上司法对工伤认定最后决定权,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严格考核,一些行政机关为避免引发行政诉讼,因此越来越被很多地方采纳。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地方人社部门,对于前述案例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持否定态度。
两种态度似乎都对或者不完全对,似乎有错又不完全错。对于这样的情形,人社部门到底怎么做,才能将《条例》的精神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充分理解《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总则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一条充分体现了《條例》的立法原则,一是保护职工,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最大化为其分散用工风险。
其次,应结合职工具体行为的善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案例中的易某,结束当晚工作后,如果家中确实有事需要回去,应该向单位请假,获准后再回去。其单位为其安排了住宿且是单间,可以满足其私人生活。易某工作结束未与单位请假回去再返回,属于私人行为,如果认定其为工伤,极有可能造成单位对员工的去向难以掌控。特别是单位和居住地相隔比较近的员工,单位管理失控极易造成员工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发生。这些行为,相对于社会是一种负能量。因此,认定往返工作单位的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还是应该从严。
除此之外,员工去单位时间充裕,中途可以做其他事情。因此审查其合理路线,是此类工伤另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