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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2017-06-15马毓含

祖国 2017年9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化

马毓含

摘要: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逐步的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标志着我国城镇化战略体系向新的方向发展。作为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土地征收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当前,失地农民的权益己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从我国城镇化实际出发,为失地农民权益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案。

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革命后,城市出现了大量的工厂,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城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步伐不断的加快。在城镇化的引擎下,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关注民生,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成为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耕地的补偿费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补偿限于可以明显看到或者预见到的直接损失,这是补偿方式导导致失去耕地的农民间接费用没有适当的补偿措施,如农民自身的就业补助、失地农民的相关保障以及土地可能带来的了长期收益等。补偿方案的局限性,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有时甚至带来了个别的群体性的事件。当前,土地的征收只考虑当前,而没有考虑土地潜在收益,实际上是降低了土地的价值,违反了市场发展的规律。与此同时,政府的补偿安置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货币补偿金,安置手段过于单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限制多

集体用地流转是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内容,的对,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着非常多限制,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比较困难。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化成收益,但当前僵化的流转制度导致农村土地价值难以实现。在当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把农村土地的流转给框住了。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结果,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成为在法律不平等的主体,这种明显带有偏见和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更加注重对国有土地的保护。在当前的体制之下,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受益者,市场的作用难以体现。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法律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探索之中,农民的养老和医疗等保障方式过于单一。此外,地方政府的观念转变较慢,通过财政和社会基金的形式来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的意识不足。整体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处于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中,当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仍无好的章法。

(四)再就业培训机制不健全

就业,是事关每一个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但遗憾的是,目前并未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体系。一方面在于财政经费的缺乏,筹措资金渠道的单一;另外一方面,再就业培训就是统一授课,难以区分对待,因材施教,制定适合于不同失地农民的需求,导致农民的培训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即使通过培训走到了就业岗位,农民长时间形成的习惯难以满足新工作的需求。此外,政府的就业帮扶难以落到实效,且岗位工作难以让失地农民满意。

三、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

要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放在制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首位,实现农民、政府和征地主体三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一是要扩大征地补偿范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注重对失地农民直接损失的补偿,也要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农民满意的补偿。二是要确定多样化的补偿标准,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利用潜在价值,确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三是改变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更多站在农民的角度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切实权益。

(二)降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门槛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己经不适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成为降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门槛

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说,可以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或者由征地主体和农民进行直接、平等的谈判交易。总而言之,要真正把农民集体土地的价值和权益保障到位,协调农民和征地主体之间的关系,让农民真正获得发展的红利。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无法保障,成为农民担忧的主要问题所在。鉴于此,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等一般的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要引导失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三者共同出资,设置失地农民的专有账户,按比例提取资金,减轻失地农民的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压力。

(四)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机制

就业,是一个国家民生发展的基石和前提。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就是发展民生,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的最佳方式,也是促进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权利的有效路径。在新型的城镇化进程中,政府要有所担当,创设适宜的舆论环境,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用人单位的选人标准。跟踪指导,全力协助,让失地农民真正找到适合自己就业、满足自己需求的道路,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参考文献:

[1]石岩.其他综合收益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安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大学,2016.

[3]赵桂英.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06).

[4]李韶杰,劉桂华.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以江西新余为例[J].新余学院学报,2015,(06).

[5]于晶.基于战略目标的企业财务分析研究[D].山东大学,2015.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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