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前景
2017-06-15冯玉军
冯玉军
【摘要】到2030年,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尽管仍存在种种困难与曲折,但恰逢其时、恰得其势。在立法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此外,全面系统地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将会带给人民群众越来越多的司法红利。
【关键词】法治中国 立法发展 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有成就、有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主要包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纲领提升到新高度,从而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光荣任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创新立法体制,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经济社会建设坚持民生优先、以人为本,形成并持续优化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依法行政稳步展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服务日益增多,法学教育改革稳步前进,法学研究日益深化且创新性愈加突出;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但在新形势下,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对滞后,亟需形成和完善。中国法学界尚未完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切实解释和解决既有法治问题的内生性理论,理论创新任重道远。第二,法治实践运行的失衡失序。立法不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守法不诚、监督不力等现象还存在。第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型、精英型的立法模式与广大中国法治实践者存在着不同的话语体系,欠缺话语沟通平台的基层人士只能绕过成本高昂的法治解决途径,从而造成新的有法不依现象。第四,宪法法律的宣传普及和对法治的权威信仰亟待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需要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该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当中,不断促进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第五,党规体系和国法体系的衔接问题尚待完善和科学化,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体制的建构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在党的领导下,如何有序有效地实现党政分工而不是党政分开,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
在立法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
在立法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第一,要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处理好重点与非重点、全局与局部、规划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第二,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三,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密切关注法律实施,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第四,要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从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出发,而不必固守传统的部门法框架。至2030年前,民法典、监察法、社会团体法、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将出台,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土地管理法等不断修改完善。
从总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法典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立法的基本趋势;二是加快和完善社会立法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基本趋势;三是复兴民族文化、保护传统资源是新时期立法的重要领域;四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军法体系立改废是新时期立法的重要领域;五是新兴科技和人类活动边界的建章立制是新时期立法的重要领域;六是党规体系和国法体系的全面融合是新时期立法的重要工作;七是为国际社会提供各种各类法律产品、标准文件以及国际共识是新时期的重要工作。
面向2030年,司法改革也将持续释放越来越多的司法红利
我们党从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部署司法體制改革,司法改革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面向2030年,法治中国建设将会带给人民群众越来越多的司法红利:首先,司法理论不断创新,形成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和话语体系。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理论,提出司法权是裁判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司法的核心价值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改革的目标则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实施了两大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改革举措。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此外,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效化解了过去影响司法公正的人事和财务预算难题。在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方面,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再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加强对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最大程度减少重大冤假错案,全面恢复全社会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信心。要加强对财产权利的司法保障,建立系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全面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成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要加强对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切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
最后,完善司法职业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通过严格司法人员选任条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司法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待遇,建立具有世界水平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除此之外,到2030年,法治中国建设与发展的任务还应包括:在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上,全面吸纳、整合中华法律文明,建构新中华法系,使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同高质量的未来生活相适应;进一步优化人权法制,实现公民权利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同步完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体关切,打造全球一体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则体系;建构一个面向国际社会的开放法治,公众参与和不断试错的民主法治,多元统一、合理均衡的理想法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13年11月15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