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责任终身制度的完善
2017-06-14马晨贵
马晨贵
摘要:法官制度包括法官选拔、任免、培训以及法官责任制度等。为此,以建立健全法官终身责任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为重点,探讨法官责任,法官错案责任以及法官终身责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官责任包括法官的错案责任,而对错案的追究,要求法官终身负责,实现错案倒查,这些都离不开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相应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包括法官終身制和法官薪酬福利制度等。与此同时,对于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所存在的难度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加以重视,从反面弥补和完善。如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追责的案件范围等。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实践方面基本属于空白。而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特殊的审判体系,对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发现提出问题的同时,结合自身实践和国外经验,着重借鉴美国司法大法官制度,找到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的突破口。
关键词: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法官权利保障;错案追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9
1法官责任制度概述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法官责任,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官责任制度的特殊性。而从责任的两个意义中,对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解也应该有两个方面。其一,法官要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二,即法官责任,法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在没有做好自己工作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分。
法官责任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但我国在这方面却远远落后。加之近年来,一些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时有出现,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等,法官都难脱干系。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对于冤假错案除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外,还必须对错案进行再审,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但是,如何有效追究,法官该承担何种责任,在我国法官责任制度中不尽完善。如何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度以实现错案终身追责,首先应当对我国当前的法官责任制度加以分析了解。错案责任是法官责任的重要方面,而对法官的终身追责,最主要的是对错案假案冤案的追责,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官责任制度究竟该何去何从,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或许是一种解决方案。
2改革审判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所确认的是法院独立,司法独立的落脚点应该是法官独立。若想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度,首先必须赋予法官足够的独立权力,实现法官个人在司法上的独立。确保法官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实现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的基础理念和根本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若想在国内实现法官个人独立,必须对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在审判委员会体制下,法官无法起到主导作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受到审委会、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氛围、甚至政法委主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或明或暗,甚至在某些追责规定的例外条款中,有“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存在。倘若法官不独立,那在案件审理后,各方都可以在事后通过各种理由避免被追责。
以法律规定明确法官责任构成,必须明确和细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个环节责任认定,通过细化明确每个法官和在每个环节中的责任分工,避免出现权责不明的尴尬。在限制监督的基础上,立法还要保障法官的相关权利,以能够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权。若想建立起法官终身责任制度,配套的应当建立起法官豁免责任制度。在英美国家,如果法官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那任何错案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免除其后顾之忧。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豁免权是法制健全的重要标志。而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渊源以及法治发展进程,法官豁免责任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和实现。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法官豁免权责任制度也当然要随之建立并完善,两个制度双管齐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3法官权责的明确与监督
法官责任法制化,以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面面俱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法官权责的监督。对法官权责的监督,应该包括程序与实体,庭内与庭外的方方面面。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确定“权责一把手”的审判理念。
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是构建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两个核心。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行使自己的权力,法官权利保障是法官权力行使的保证和坚实后盾,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而法官权利保障不仅仅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是能够保证自己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不会遭受非议和人身威胁,还有法官其他方面权利的保障包括对法官职位,物质等方面的保障,例如法官选拔任免,职位待遇,培训提升等等。我国由于历史以及地域的特殊国情,法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在选拔任免,待遇培训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更不用说法官终身制了。
4加速专门立法,修改《法官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对法官权利保障的专门立法,大多分散于《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其他零散的行政规章规定和实施办法中,并且由于当前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法官个人独立以及权责细化,使得法官在职位,物质方面的保障显得并不可靠。任何时候的任何保障,都需要有法律来成为强有力的后盾和保证。在欧美大多数国家,法官都是一种终身职业。我国对于法官的免职和辞退过于随意和不合理。鉴于法官的特殊地位,不应当将法官考核与普通公务员考核相提并论,比如我国会有因为类似于迟到早退或者业绩不达标处分辞退法官,在国外是鲜有发生的。法官应谈正义而不是业绩。在短期法官终身制无法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建立法官弹劾制度。这在我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是具备可行性的。但弹劾程序必须严格,民主,公正,对法官的调查也需要有独立中立的机构来进行,要确保法官有申辩的权利。对法官的弹劾应坚持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可以把对法官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也划分到弹劾程序中,对于法官职业道德标准,也可成为法官弹劾标准和依据。
5加强对法官职位、物质的各项保障
法官职位保障的内容包括,法官的选拔任免,培训提升以及其他能够影响到法官在任的其他外在因素。当前我国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但对法官的选拔是远远不够的。法官的选拔和任免不仅要重视法官的理论技能,更应该在实践中不断考察丰富。定期组织对各阶层法官的培训考核是极有必要的。但由于法官个人对理论以及法条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类似的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罚,对于争议法条和争议案件,应做出明确的解释与适用,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丰富法官在实践中的经验,注重法官的资历以及其判案经验。法官的物质保障,不等于高薪养廉。充足的物质保障是为法官更好地行使权力,而不仅仅是为预防司法腐败。同时由于法院财政计划还统一规划在政府财政中,并未独立,这也影响到法院独立乃至法官独立,法院财政独立编入国家财政很有必要。但对于法官的物质保障该做到何种地步,有位学者指出:“法官的收入,应当在假使其配偶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足够使其家庭生活维持在中等以上水平”。假使一个法官还需要为养家糊口所操心,何谈其能够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综上,在法官责任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不论是为实现错案追责,追求公平正义,还是限制监督法官权力滥用,确保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明确法官责任,归根结底都在于实现法官责任终身。在正确把握目标的同时,更要从全局把握,慎重考虑每一个方面的利弊并思索应对措施。同时,还要考量其价值,不能因小失大,只重眼前,否定抛弃司法公正独立等原则性问题。在借鉴英美国家法官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创新,建立融入于我国司法体系的法官终身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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