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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2017-06-14吕文越沈雍郑超男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6期

吕文越 沈雍 郑超男

摘 要:美国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源地,其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通过对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进行概述,結合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现状,对比分析中、美两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总结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我国的政策启示,以期为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实践提供参鉴。

关键词:产学研协同创新;政府资助;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6-0177-03

一、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概述

1862年,美国为了使当时的教育能够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颁布了《莫里尔法案》,该法案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在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所采取的第一项举措,美国产学研合作由此开始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美国政府在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面对美国经济萧条的现状,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旨在通过联邦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资,拉动在教育方面的消费,以此来应对经济危机过后经济不景气的困境,并通过此举培养当前社会短缺的高层次人才,以期在未来能够创造并增加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教育、经济等的长远发展。虽然该法案所规定的投资期限较短,但是从长期来看,却可以使美国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产生最大限度的效应,使该投资符合美国教育发展的整体连贯战略,符合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并且可使教育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力量得到充分发挥,以此来刺激当时低迷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复苏[1]。毫无疑问,该法案是美国面对经济危机时为了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的一项有力举措。

美国政府为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而颁布的政策、法案俯拾即是,这些政策根据具体内容可以分类概括为:(1)激励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经济复苏法》(1981年)、《国内税收法》(1988年));(2)发展技术园区与中介机构的政策(《技术创新法》(1980年)、《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年));(3)重视基础研究的教育政策(《为有意义地促进一流的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法》(2007年));(4)中小企业政策(《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2年)、《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年));(5)完整的技术转让法制体系(《联邦技术转移法案》(1986年)、《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年))等[2]。由此,不难发现,美国联邦政府一贯注重其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以当前国情与总体战略目标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展目标,通过颁布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环境,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能够有较好的发展。

二、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现状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一书中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科技创新的主要问题是创新能力不强,因此我国科技发展总体水平也不高,从而导致了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科技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同时他还强调,如果科技创新能力不能提高,发展动力不足,我们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就会处于下风。全面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增强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这刻不容缓,而这也就必然要求我国要尽可能地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

我国政府在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根据时间分为四个阶段:(1)1978年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促进学术界和产业界进行尝试合作:《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1982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等;(2)1985年至1998年,促进学术界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6年)等;(3)1999年至2005年,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等;(4)2006年至今,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并建立多样化产学研合作机制:《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年)等。

在我国,政府自21世纪以来不断地加速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不仅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了保障力度,与此同时,一系列具有较高层次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大量涌现,如“联合技术攻关”“共建工程中心”等,其中“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成更是标志着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始逐渐向市场化、长期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4]。总的来说,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引导下,正在经历由小到大,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低到高的发展时期,而该时期的发展趋势则可以概括为“八化”,即综合化、国际化、可持续化、一体化、规范化、市场化、规模化和现代化[5]。

三、中、美两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对比分析

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不同时期国家的经济状况、社会环境、科技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通过美国与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对比不难发现,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及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家之间的竞争中显得尤为重要,因而产学研协同创新更是成为了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在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地位日渐提高,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力量。我们也可以说,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然而,虽然中、美两国政府对产学研协同创新重视程度大幅提高,但在两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所采取政策的侧重点却各有千秋。美国产学研合作起源较早,且美国经济十分发达,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发展较为迅速且运行机制日渐成熟。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因此政府更多的是采取支持、保障的政策来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外部环境从而保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展,这一点获得了Lane的理论支撑[6]。相比之下,我国产学研起步较晚,且现在仍处于发展缓慢的探索阶段,存在着政策资源稀缺、可操作性不强、运行机制不完善等诸多弊端,因此政府主要采取以促进、推动为主的政策来促进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展。

相比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飞速发展、保障机制与政策日趋完善而言,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正处于一个缓慢上升的发展阶段,且政策机制尚未成熟。

四、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根据对中、美两国政府在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的对比分析,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有益启示:

(一)他山之石,为我参鉴

产学研协同创新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农业、工业、军事等领域发展的产物,毫无疑问它适应于美国的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然而,我国政府在借鉴美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所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经验时,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当前社会环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其持有谨慎、中立的态度,理性判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政府应当把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并根据时代特点与国家宏观的战略目标不断改进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来适应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如此才能保证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稳健发展。

(二)重视资助实践与学界理论相结合

政府应当鼓励学术界加强对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相关政策进行研究,使产学研协同创新成为一个更加科学、系统、全面的体系。另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细分,使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趋于专门化、专业化,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以提高实际应用的价值与可操作性,为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与政策安排。

(三)强化政府引领作用

政府是产学研协同创新良好运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强化其引导作用,颁布政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如校企合作等模式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并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当然,参与者也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响应,充分重视每次合作,并在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完善技术转让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政府理应在能够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技术转让的政策环境,同时完善技术转让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能及时向产业界转移,缩短投入生产前的时间,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另外,政府也可以支持设立中介机构,搭建技术转移平台,使高校、科研机构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更有效地转移科研成果。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及时匹配到自己需要的资源,并及时应用于生产实践。

(五)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大多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发展的目标,它们更多地注重于短期可见的利益而有选择性地忽略长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较高风险的收益。因此,各企业为了追逐它们所认为的更大的利益,而往往不愿投入较多的资金去进行长期投资。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也是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不能迅速发展的因素之一。由此可见,政府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出台相应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并提供资金支持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傅林.从《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看奥巴马时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动向[J].比较教育研究,2010,(4):57-61.

[2] 李朝阳.美国政府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考察及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9,(12):241-242.

[3] 孔繁轲.“决胜阶段”的关键之举——深入學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J].理论学习,2015,(12):27-38.

[4] 李玉清.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2,(2):69-70.

[5] 张俊,李忠云.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趋势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6,(2):167-169.

[6] Lane N.US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 uncoordinated system that seem to work[J].Technology in Society,2008,(4):248-263.

Abstract:As the birthplace of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the funding of American government for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attention.By taking an overview of American governments policy of subsidizing the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combin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ubject in China,the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governments policies for the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and finally draws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which may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our government to do further work on it.

Key words: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government grent;policy implications

[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