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建设视野下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分析
2017-06-11韩巧灵
韩巧灵
[摘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运用社会学的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视野,一方面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派的理性人视角来分析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自身运作的结果;另一方面从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视角来分析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建构。在这两个基本问题领域的探讨下,试图以此为切入点重新寻求中国农业社会发展的途径以及现代国家和社会群体互动的新逻辑和新关系。结合蓬勃发展的农业合作社的现状,在清晰的思想史的指导下,我们或许能够进一步探求中国目前合作社发展的未来之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之下,首先,中国的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因为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才能发展得更快,走得更远。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农业合作社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原因主要在其整个运行的过程当中,按照市场反馈的信息,按照市场的需求生产,按照市场的规则销售盈利。其次,我國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平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因为参与合作社的各主体,不管是农民还是行政部门或者是市场本身都有自己的运行逻辑和利益诉求,必须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才能各得其所,事半功倍。最后,中国的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机制仍相对滞后,行政部门在其中的管理作用仍占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依賴有余,缺乏活力。因此,借鉴别国先进管理经验,根据各地不同实际情况创新合作社管理机制显得更加迫切且重要。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经济学分析;国家政权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9-0028-04
197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农村社会发展的新契机。由于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私下里分产到户的做法盛行,并且实现了农民的自给自足,实行分产单干的农民基本改变了过去生存危机的状况,因此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政治环境下,响应了农民违背原来政府制度设计的号召及愿望,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制按照农民和国家订立土地合同的方式,农民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在给国家上缴规定的一定量的农产品后,其他所得则归农民所有。这时国家已经逐步改革了经济制度,商品经济开始发展,市场也正在随着交易的扩大悄无声息地蔓延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中国农村社会在这样的制度变革下,在一段时间内基本解决了改革之前农民的生存危机。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理论借鉴
对于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和本质发展,世界各国的理论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比如,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博弈论等。其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对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新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基本思想和对农业合作社的说明以及当前农业合作社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主要面对的问题来看,我们可以借鉴其主要观点并结合中国当前农业合作社的现状,作为我们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学基本思路。尽管中国早在前现代的传统农村社区时期已经存在着简单朴素的互助合作行为,但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然合作主要是农民出于生存的需要,来面对来自国家税收、自然灾害等天灾人祸的一种农业生产和生活的简单互助合作,仅限于中国传统村落社区内的自然生产和生活。受西方发达国家合作思想的影响,中国最早的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当时出现得最早最著名的合作社理论一个是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思潮影响的民国政府通过合作社立法倡导的在城市和乡村建立合作组织以发展经济和社会及乡村建设派提出的乡村建设运动理论,倡导在中国农村社会的自然村落建立合作组织,变革农村社会,并且在山东和四川等地进行了具体的实践。另一个是与民国时期的合作组织变革农村社会关系,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不同的中国农村社会的农业合作社,它出现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社会中逐渐在政治和文化中占据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支配下,改变了合作社农民群体的自愿基本原则,从自下而上的群体性组织,逐渐转变为政府垂直命令性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功能组织。直到改革开放,中国实行了新的农村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农业合作社在新的制度下又有了新的变化。
二、从国家政权建设角度看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
从新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经济学理论中可以看出,我们自始至终强调的农业合作社在中国首先是作为一个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质出现的。这无论是从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期望改善自身经济状况的动机来讲,还是从国家在面对农民的发展、现代化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的挑战来讲,农业合作社都首先是一个经济上互助的组织,其次才涉及国家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对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由此来看,农业合作社作为本质上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权利与资本市场的相互消退关系一直存在,以至于农业合作社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并不是由市场主导,而是由权力指挥。这对各个参与群体的期望来说都是一个技术性偏差。在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在国家政府的权力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并非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守夜人”角色——在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和运作前提下,它规范市场秩序为原则,以建立普遍的诚信为职责,使市场经济有序而不受权力资本的盘剥而失去基本的功能。而是以一个全能的垂直命令性组织来调控农业合作社的经济,不顾市场的规律,参与市场价格,违背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用权力影响市场的秩序。这些问题都是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最突出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在合作社的发展思路中,政府首先并没有把合作社当作一个经济组织来看待,仍旧把农业合作社的政治治理和政治功能凸显为基本功能。这些都违背了合作社参与群体的基本预期,也就是国家和农民在农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的技术治理的偏差。
结合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现状、国家治理的历程以及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政权在行政治理的过程中出现技术性偏差,以至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仍需不断完善。国家在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家独大,事无巨细全盘皆管,乡村社会的自治权利和政治权利丧失。例如,许多农业合作社组织的骨干和精英,不是由参加农业合作社的成员进行选择,而是地方的行政部门将原来村庄里的行政代理人通过行政命令安排成为农业合作社的领头人。地方政府的监管通过原来的行政代理人体现在农业合作社运行的方方面面,农业合作社的自主性,甚至地方政府在农业合作社的代理人的自主性无法行使。这一方面由于在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仍旧没有脱离计划时期的治理色彩。地方政府机构在面对市场化潮流时政府职能仍旧没有由智力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政府给予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开放和透明度不够,导致原来的乡村行政代理人往往在政府的支撑下摇身一变成为合作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减少了合作社的公开、公正和积极性。
三、国家政权建设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思路分析
(一)中国的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针对我国农业合作社不同的發展阶段,农业合作社在改革开放之前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来治理,完全取消了市场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市场的情况下,农业合作社由于失去经济活力和动力,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农村社会的政治和军事组织。甚至由于没有了市场因素及经济因素的诱导,整个社会都几乎停滞不前。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开始引入了商品经济以及市场的因素,之前政府的全盘计划逐渐退出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由于人在社会上生活,具有天然的追求自己利益的本能。因此,社会上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天性被激发出来了。由于每个个体积极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動活跃起来,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变成一个不断追求进步、不断探索的社会,社会的前进和发展就变得自然而然。“由于市场、科技等现代化因素的不断进入,集体化时期形成的乡村社会合作的政治传统和思想基础逐渐发生了变化。”[1]
从改革开放之后的农业合作社来看,当前的农业合作社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在社会领域引入了经济的元素;另一方面是由于农业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在实践中不仅重视经济利益对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而且农业合作社是按照市场的原则和规律在运行的。对当今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而言,基本精神就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就是培育市场经济的理性精神。市场经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的扩大及市场的扩大而形成的更大意义上的社会交换是更复杂的交换体系,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从经济学的本质来讲,它讲求等价交换原则,从而使参与双方都有所收获,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市场经济体系是建立在市场存在的基础上,并且使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分工合作规范化、制度化。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以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引导。虽然市场经济并没有一个协调运作的体制,但在理论上,一方面市场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达成市场自我组织的效果;另一方面社会上每个人尽自己最大的可能追求自己的私利就是社会最好的利益,市场就会变得井然有序。
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农业合作社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原因主要在于,在其整个运行的过程中,按照市场反馈的信息,按照市场的需求生产,按照市场的规则销售盈利。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决定了农业合作社产品的好坏、价格的高低,交易的成本等方面。市场从简单意义上来理解,就是个体之间的物品交换。但从现代化社会的市场意义上来说,已经超出了简单交易意涵的边界,它更意味着—种规范化的劳动分工合作。我们之所以把市场定义为一种专门化和规范化的劳动分工的合作,是因为它能够基本反映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真正目的和动机,那就是各取所需[2]。整体而言,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好坏主要由市场来决定。比如,在全国比较有名的山东省寿光农业合作社,就是按照现代经济社会的股份制、分红制来运行的。而且它从生产到销售直到盈利,都是由于对市场规律的把握和对市场规则的遵循。
(二)中国的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平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
从农民群体来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扶持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自身的经济状况,基本符合农民最初加入合作社的期望。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由于农民在传统条件下难以通过农业生产获得超出生存范围的经济盈利,因此大量的农民为了改善生活条件转而进城务工,大量土地闲置,农村社会发展凋敝衰退。这不但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农村发展的停滞,也造成了城市社会中关于农民进城生活困难,农民进城对城市社会容量和资源的不良影响等问题。由此来看。农民进城务工无论是对农村社会的发展,还是对城市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在这样的农村社会环境下,农民生活在农村大地上就必须采取某种方式使自己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农民首先希望从根本上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虽然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新的农业生产制度使农民生存有了保障,农村社会也改变了过去一穷二白的局面,但是面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需要更多的经济利益满足自身的需求。
从国家政府部门来看,农业合作社使农民富裕,农村社会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国农业的发展也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现代国家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无疑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发展自身的经济。于是中国政府在面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小农经济发展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集约化、规模化的矛盾时,自然而然地采取了建立合作组织的方式,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与分工,统一生产,统一经营,以应对现代农业对中国小农经济提出的挑战。
同时,对中国市场化的推进,无论是国家的政府部门还是农业合作社的农民,都逐渐在适应市场的时候培育出了经济理性,对社会的整体进步是一个很好的推动。但是问题同样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农业合作社是瘫痪的,是没有组织起来的,虽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引导农民意识到现代科学技术和组织的巨大作用,农民运用现代科技而获得相当客观的经济利益,但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属于没有组织的状况。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能够真正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的农业,那样的话,农业合作社就不是今天这样,势必比当前的农业合作社更能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市场的基本逻辑就是:如果一个人想得到幸福,他(她)首先必须使别人幸福。通俗地讲,就是在参加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要利己先利人。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农民参与成员要想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首先必须努力寻求实现社会中需求自己产品的群体,在这样的市场交换过程中,才能实现自己参加合作社的期望,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同时也说明,合作社要想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产品的好坏和价格不由自己、也不由政府决定,而是市场决定。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满足别人的利益成为追求自己幸福的前提,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
(三)中国的农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
虽然目前的农业合作社在参与市场竞争时逐渐适应了市场,并带来了盈利的不断增加,但仍需政府部门推进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化,农民的生产接受市场规律的指引,以此实现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会的富裕、和谐。我们之前多次提到,虽然市场化的改革和推进是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农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影响合作社市场化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例如,许多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没有找到市场的信息和变动的规律,不是按照市场需求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生产,而是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这其中的问题就在于,政府部门的决策安排,更多时候是出于对政绩的考虑,达到规模经营和上级的认可,但不考虑农民是否盈利。另外,在农业合作社的销售方面,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期望和规划是统一组织,统一生产和销售。但是从目前显示的状况来看,农民单个进行的经济活动比政府统一组织更有效。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承担销售的中介職能的时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参与其中的盈利,从而实行政府的定价收购。这样就造成政府定价比市场价格低,农民经济利益受损,但是农民如果不按照政府定价出售,则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对农民来说,新时期的合作社不是一种政治组织和集体组织,而是一個经济组织。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并没有脱离过去的不考虑市场而盲目种植的局面,最终导致盲目参与市场和经济活动,不仅无法盈利,反而遭受很大的损失。所以农民的生产必须按照市场的规律来进行,这样才能获得自己预期的经济效益,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所以掌握市场变动和需求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以上这两个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需要进一步的变革。
农业合作社作为国家的政策安排不是单个的,它是楔入到中国社会全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面对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挑战和中国农村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农村空虚衰落的局面时,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经济的活动,并希冀以此带动乡村社会其他方面,诸如政治的自治,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和谐,等等。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农业合作社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赢得了农民对政府部门合法性的认可,国家政权建设在农村社会基本显现了它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涛.现代国家建设与小农合作的困境——现代国家建设视角下合作社的实践模式解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3.
[2]汪和建.经济社会学:新的综合的视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89.
〔责任编辑:徐雪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