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建设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17-06-10王安
王安
摘 要:军民融合建设是“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内涵包括体制融合、资源聚合、产业调整、资本结合和人才整合,同时包括技术和产业融合式发展。基于以上丰富的内涵,军民融合建设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文综述了我国军民融合建设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旨在为其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信息。
关键词:军民融合 现状 存在问题
1、前言
“军民融合”建设起源于党的十七大,是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军民融合建设不仅包括体制融合、资源聚合、产业调整、资本结合和人才整合,同时包括技术和产业融合式发展。基于以上丰富的内涵,军民融合建设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主要综述了我国军民融合建设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军民融合”建设发展现状
2.1 发展历程
在思想发展方面,早在1958年,毛泽东就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思想,但在当时,基于时代背景,国防工业与国民经济是相互独立的;在20世纪末,邓小平通知倡导“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国防科技工业慢慢开始朝向军民结合方向发展,采取了公司制和市场化改革,由单一面向国防建设转为面向大力发展民品生产和第三产业,国防工业坚持“军民兼容”?“军民结合”的发展方针;而后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发展思想,“军民融合”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其主旨是针对现有的军工企业,对其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对于那些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军工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甚至关停,进一步培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2.2 发展现状
近十年来,经过不断的努力,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这从“十三五”规划纲要就可以体现出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军民融合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党中央和习近平同志更是明确提出 “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上升为统一的国家意志。作为重大改革举措,“军民融合”已经纳入发展体制机制整体方案,为了能够顺利落实,国家主张进一步推进军地协同,积极建设健全相关军组织管理、工作运行和政策制度体系。
目前,在“军民融合”发展核心和根本的组织管理体系方面,发改委和解放军战略规划办公室已经成立军民融合职能部门,分别作为军地牵头组织军民融合工作的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领导机构也基本酝酿成熟。同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在国防建设中合理兼顾民用需要”。即要求国家发改委协同军队战略规划办公室一起组织完成了“十三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该专项规划是我国2020年前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顶层设计,也是军地各级做好军民融合相关工作的基本遵循。
2.3 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融合现状
在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方面,“军民融合”也取得他突破性进展,2010年,国务院、中央軍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从军工开放、军转民、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军工改革以及宏观环境营造多个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部署,加强“军民融合”建设发展;2014年,原总装备部出台了《关于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的措施意见》,按照民企“参军”路线与主要环节,重点围绕“政策法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信息互通、过程监管”这5个方面改革创新,筹划启动32项“民参军”措施任务。军队改革调整后,使命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接力”推动落实。工业与信息化部印发《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发布“军转民”与“民参军”名录、推进科研生产许可与承制单位联合审查、推进民机民船等典型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等十二项专项任务,推动工业领域与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科工局也先后于2015年和2016年发布了《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明确当年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的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推动实现“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发挥军工优势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
3 、“军民融合”建设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政策方面
首先,尽管“军民融合”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但目前缺少法律文件,尤其是顶层法律文件。已经出台的政策多为“办法”“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缺少权威的法律文件。现有的少数法律文件一般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一部分问题,一直没有人大颁发的,能够同时约束军地双方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由于缺乏规范“军民融合”发展的顶层法律,就会导致军民融合的主体、权利、范围、责任等一些内涵或内容界定不清,当面锣管理体制与军地协调的重大问题难时,政策与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明显不足。对于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布局和国防核心能力建设等也缺乏法律保障,难以有效突破制约融合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与政策性问题。
同时,存在的政策制度体系链条存在缺失。已经出台的大多数法律条文及其下位法规主要集中在装备建设领域,在基本建设、人才培养、军队社会化保障等领域“留白”较多,融合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性矛盾比较突出,《国民经济动员法》、《交通战备动员法》、《装备动员法》、《科学技术动员法》和《军队保障社会化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缺失,影响各自领域内政府军队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顺。
3.2 其他方面
目前,一些领导思想观念不能完全理解“军民融合”思想,有的部门、地区领导认为军民融合无所不包,只要涉及军与民、军队与地方之间的事都是军民融合;有的片面认为军民融合就是地方军队经济建设支持国防建设,忽视了国防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内在要求。除此,全社会优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虽然政府和军方促进民参军、军转民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和民用科研生产力量的作用发挥不够,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面临的障碍依然存在,传统军工垄断武器装备领域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
4、总结
通过分析军民融合发展在组织管理、工作运行和政策制度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方要“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工作,一件一件督导推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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