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同人文作品角色版权保护问题探讨

2017-06-09王劭旸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摘要】同人文作品作为作者独立创作出的思想智慧结晶,应当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在同人文创作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同人文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的虚构角色版权问题。本文从论述同人文作品的发展入手,进而深入研究同人作品虚拟角色的版权归属与保护问题,从而为我国同人作品角色版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和运用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同人作品;虚拟角色;版权归属

一、同人作品概述

同人一词来自日语的“どうじん”(doujin),原本指有着相同志向、爱好的人们、同好。时过境迁,现在“同人”不仅指这些趣味相投的人,还指这些人根据其共同之爱好为背景所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同人作品。在同人作品中语境含义为:“将漫画、动画、小说、游戏、电影、电视剧等各类作品拥护者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与原作品有显著差别的新作品。现代同人作品的取材范围已经扩大到包含漫画、电子游戏等诸多领域。同人作品的产生是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而诞生的一个新兴产品。由此可见其包含了网络文学最基本的特性,即发表作品的自由随意性和作品创作主体的广泛性,就是作者的准入门槛低,还有发表方式的便利性,除了上述网络作品共有的三个特点之外,同人作品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也是其名称之来源,即借名创作之特点,也就是通过对其他作品中背景人物的移植和再创作。这个特性使得同人作品受到原作忠实粉丝喜爱的同时也会伴随许多法律问题。

二、同人作品相关法律问题

同人作品的出现成为原著版权人与商标权利人的特殊法律问题。部分同人作品可能会侵犯原作的一些知识产权。虽然从市场侵害程度上看其损害不如盗版行为那么明显,但同人文作品出现是在原作品和出版市场中强行挤入的另一方,可以说一方面从原作中汲取创作材料和灵感,另一方面又有借用原作之势开辟市场之嫌疑。长远上看,可能会对原作作品的相关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便不难理解为何大部分原著作者都不愿意自己作品成为同人作者的再创作对象,这种借势的“搭便车行为”笔者认为可以看作细菌与宿主的关系,没有原著作品的成功推广与销售基础,同人作品就没有生存基础,但并非所有细菌都是对宿主有害的,對此不同的态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比如说一类原著作者我们称之为“闭合型”,即对同人作品持敌对态度。例如《冰与火之歌》的作者乔治·R·R·马丁。另一类作者则对同人文作品没有敌意,对同人作品持默许与宽容的态度,此类作者称之为“开放型”,例如《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

版权法上,作者享有两方面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大。无论是演绎同人还是非演绎同人作品,都会涉及是否侵犯原作品作者署名权的问题。而演绎同人由于其与原作的高粘合性则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尖锐。财产权是指能够给版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一般来说,作者需要依靠对作品的合法持有来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同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行,由于其创作背景与原作的关联性强,加之原作庞大的粉丝基础和市场影响力,应当会迅速占领一定市场份额,但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既得利益产生影响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其著作权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的财产,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如果是对已经进入公共财产领域的作品进行的相关同人作品创作,是不会存在版权财产权上的侵权问题的。

三、同人作品版权保护建议

同人作品的出现,对于现代知识产权规范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大部分国家的版权立法及各国的版权司法实践中都明确规定了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而由于同人作品的创作特点,借用+创作的模式使得其独创性很难界定大小。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独创性的知识结晶而产生的,从中体现了人们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充分尊重还有对于智力成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规范和维护。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任何作品可以说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前人的思想结晶,文化建设的发展也正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同人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社会共享,表现的是广大书迷或影迷的需求,从某方面说是社会对于某个作品的需求性的体现。这样看来,同人作品所拥有的版权应当指对其除去利用原作品中核心部分以外的、具有再创作的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的那部分,而属于原作品的部分则应当归属原作品权利人所有。将版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这是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的。笔者认为同人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应当在以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规范小说的创作意图,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一定的独创性。(2)涉及原作核心内容如基本故事背景和世界构架情况下应当获得原作人许可。(3)除非原作版权人特别声明不需要署名外,同人作者应该在作品中标明其所涉及原作信息的来源与作者的名字。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同人作者才对原作中不属于原作品的、有创造性的部分拥有版权,同人小说才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现代同人小说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研究_黄颖.经济师2006(7)

[2]虚构角色版权保护问题研究_刘国龙魏芳.知识产权2017(3)

[3]苏微希.同人文化之源流于台湾同人活动发展概要[R]

作者简介:王劭旸(1992-),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学生,法学在读硕士,就读院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