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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的关系

2017-06-09冯申奇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三审稿中新增了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外的特别法人,民法总则三审稿中新增了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外的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未做明确规定,那么新增特别法人是否能够囊括后两者,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怎么样的,本文对此作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

一、特别法人

1.特别法人概述。《民法总则》三审稿在法人一章中除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外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特别法人的特性。设置特别法人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这四类组织的特殊之处,过去是无法明晰其性质并给予准确的定性的,而特别法人的规定将此类组织更有效纳入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人制度的一大进步。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四类特别法人具体的特殊之处在于:1、机关法人具有非营利性但不具有公益性;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营利性;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自益性”;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非营利性与适度“自益性”。

二、公益法人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形式意义上的公益法人制度,但公益法人的实质表现形式却分布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公益法人借助法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他们的功能。在学理上,我国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公益法人定义,学者们在不同意义上运用公益法人的概念。

1.公益法人的内涵。从内涵上看公益法人是与营利法人相对,是指依法成立的,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履行相应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发展的法人组织。纵观当下各国法人立法体例,以《日本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公益法人设立之规定为典型:“有关祭司、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的社团或财团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主管官署许可,可以成为法人”。而“英美等国虽然没有公益法人这一概念,但他们包括公益性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十分发达,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这些国家中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柱力量”。

2.公益法人的外延。从外延上看,国外常常将公益法人视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其外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基金会、公益社团为主。任何概念无不存在于具体的种属体系之中。对于公益法人来说,其上位概念是法人,因此公益法人的概念范围肯定不会超出法人范围的限制。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第三章明确规定过我国法人的表现形式: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并无公益法人这一独立类型,可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绝大部分是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组织,公益法人的外延主要体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四种表现形式。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公益法人制度立足于我国具体的法人制度,表现出“中国特色”的存在方式。

三、特殊企业

1.特殊企业的概念界定。对于特殊企业的概念学者们观点各异。金泽良雄教授在《经济法概论》中认为,对于不适于私人企业经营或私人难以经营的事业领域,国家通过独立的企业的方式介入经济,把这种事业,成为特殊企业,根据特定的法律设置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叫“特殊法人”。

2.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并无某种其他组织的中介。衔接的紧密程度则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禁相同。如日本的公团和事业团的总裁、监事或理事长,系由主管大臣任命、内阁批准;特殊公司的负责人,则是在听取董事会的意见后,由内阁任命。

四、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关系综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特别法人在《民法总则》中做了相应的规定,而针对公益法人和特殊企业并没有做专门的规定。这三种类型的主体有一定的共通性也有很多差异性。

从设立的目的价值来看,特别法人是为了赋予被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所遗漏的活动主体,赋予其法人地位,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便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公益法人是以实现公益为其目的,是完善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首选。而特殊企业则是充分体现政策性的组织形式,通过设立特殊企业来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宏观经济平衡稳定发展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必要途径;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视角分析,特别法人和公益法人无疑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而特殊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学者们观点不一,但是回归我国极富中國特色的经济发展路径,特殊企业是否必然具有法人地位的答案是否定的,特殊企业在不同的领域基于调控的目的不一,所要追求的风险、效益不一,对法人资格的要求也不一。

【参考文献】

[1]张华.《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2003(8)

[2]史际春.《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2-153

[3]王毅.《公益法人的监督》[D].山东大学.2005

[4]张晶.《特殊企业概念解析》[J].《中国商界》2008

作者简介:冯申奇(1991-),女,汉族,山西运城人,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