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研究
2017-06-09熊威
【摘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日益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问题让我们意识到水源安全的重要性,要实现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对饮用水水源釆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众的身体的好坏。因此,确保每个公民能够饮用健康优质的水源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议题之一。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性的饮用水资源的危机愈演愈烈,民众的生命健康正面临着严重威胁,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开始逐渐转移到饮用水资源的高效管理和有效保护。十二五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增长迅速,废水排放量在城市污水特中的占比显著提高,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数量众多且严重的水污染事件,例如2013年黄浦江死猪事件,一时间让上海市民陷入了对饮用水安全担忧的恐慌;2014年江苏靖江发生水污染危机,水源出现异常,整个城市不得不暂停水源供应。然而靖江市政府在暂停全市自来水供应后,却一直不公布污染物质和污染原因等社会大众所关心的问题;同年4月,因为汉江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使得武汉市有大约30万市民用水出现问题。汉江硚口段质量监测中发现氨氮超标,导致三家水厂先后紧急停产。尽管污水还未进入自来水管网,但是因3家水厂紧急停产,导致30多万居民、数百家食品加工企业用水受到影响,也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所以,由此我们深切认识到保护饮用水水源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对水资源的定义为:“水资源应指可供利用或者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质量,并适合某地需求而长期供应的水源”,国外有部分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愈来愈重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加强了对本国水源和水域的立法保护,出台了很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的《清洁用水法》、《水资源规划法》;日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河流条例》(River Law);加拿大的《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Sustainable and Sewage Systems Act).美国学者拉里·麦克唐纳认为,保护和维持高质量的环境已在美国被确定为本国首要目标之一。在过去的30年内,美国已经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广泛和完善。英国学者认为应该从本国环境法律体系及欧盟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对英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给出有关法律与政策方面的措施。日本著名环境学者在《环境经济学》文中指出:“环境是人类大家庭的共同财产,环境属于公共所有,是人类生存、生活的必要条件”。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多资源少的现实,日本在饮用水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工作开始较早,日本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探索出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取得了了明显的效果。
总的来说,国外学者在饮用水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探索开始的比较早,同时根据本国具体的的环境状况的差异,各国在制定饮用水水污染防治法律时都结合了具体情况。侧重于对自己国家现有环保法律、政策等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而国内的学者在饮用水源污染保护防治领域起步较晚,相关立法经验欠缺,对该领域系统性研究的专著较少,研究广度、层次性不够,仍然需要更多的潜心投入和提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完善地方立法,加强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
美国人类学家里德·吉尔兹说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哈耶克也曾说“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重构”。这些论断表明法律作为一种秩序规则或知识体系具有地域性特征。故应当加强地方保护立法。在当前饮用水水源立法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各地方的饮用水水保护应该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着手制定符合本地区况的法规及相关条文。
2.推进严格执法,明确饮用水水源法律责任制度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使得饮用水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之中得不到有效實施。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中应该明确法律责任,使执法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合理的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手段,使三者之间互相协作,通过这三种不同责任手段的处罚方式来共同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
3.完善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水源监测是水源地保护的必备手段,水源地环境监测网和预警预报系统是水源保护的高效的科技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监测网络对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对于保护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4.建立水源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05年以来国务院的《决定》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而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由此,保护地的当地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体系,在保障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以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方式来做好相应的保障措施。
作者简介:熊威,男,汉族,湖北荆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