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媒体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的创新
2017-06-09李琳霞
【摘要】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即电子商务,这种市场交易方式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可以为社会创造商机,使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的弊端在于极大的挑战了市场交易关系的民商法律规范。由此可知,只有实施民商法的创新和变革,巩固其的法律地位,是国际规则与其相连接,才能完美的回应这种挑战。
【关键字】創新与变革,民商法,电子商务的发展
前言
从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工具从事商业或活动。类似于初级电报,电话,电视,到高级的计算机网络和internet等都是现代系统的工具。将电子商务说白了就是指以实现零库存为特点的网上交易。可以使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入利润一个以密集创新和扩张为主体的新兴发展阶段,新一时期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可以使我国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传统产业不断升级,引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有着稳态持续上涨的趋势和潜力。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一直处于领先阶段。发展最为迅速的便是网络零售的市场,前景巨大。第二,以各企业的信息化发展为基础,使得电子商务可以又好又快的发展。近年来,由于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大力发展与支持,使得对电子商务的需求越来也大,更加促使了电子商务业务的不断发展。第三,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功能完善的业态系统也初步形成。电子商务日益完善的平台功能,使其呈现出了高度分工的局面,一些新兴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第四,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运行中所处地位
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根据买家的基本要求对商品进行备货,将购货计划制订完备,即交易的准备阶段。其次即便是电子商务,在交易前期也要谈判交易的具体细节,并进行合同的签订与备份,同时要协商交易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将交货地点,时间,价格等等具体事宜全部修正妥当。再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履行合同之前还要办理各种涉及到银行,海关,税务的手续,买卖双方要对电子票据和单证进行交换,直到办理完发货前的所有手续为止。
三、民商法的创新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必然联系
现如今必然的主导交易方式和竞争手段便是电子商务。而电子商务带来的一系列新鲜血脉都会促使市场交易准则的创新及发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商法的创新,只有做为规则的民商法不断的创新发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才会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稳定,并且具有规范性。第一首先我们必须要承认虚拟主体已经可以作为一个合格正式的民事主体出现,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既可以适应科技社会的不断发展,又能减少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首要任务使承认以电子数据出现的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次要为其确立一种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民商法的这一步创新需尽快执行。第二要更加系统细致的确立电子商务法。以我国为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保障是互相作用的,而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法律条例已经起不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相反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有些法律条例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情况,所以我们要根据实际的发展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与修改,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的关系特征,方便电子商务的有效进行。第三无论怎样创新都要遵循WTO规则,使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在涉及电子信息技术,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服务贸易问题等等,WTO均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进行民商法的创新时,要与国际的通行规则还有WTO规则相互协调进行,像电子商务的行为规则,支付规则,数据电文规则,还有安全认证规则等等,都要与上述两者共同改进创新。才会使我们的今后发展越来越迅猛。
综上所述,在现如今的高科技社会,传统的民商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今后的日子里极有可能会出现一种自动化装置用来代替本人或者代理人,去做出人的行为,从而使传统制度中一直存在的代理制度受到威胁,甚至面临失去存在的必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代理特征中看,代理关系中必须含有第三方当事人,而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只是一种自动化程序的工具,所以并不能构成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民商法立法的规范对象是民商事关系,而民商事关系又是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一方面。国家经济与市场独立,那么也会导致各国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必将全球的经济推向一体化。
【参考文献】
[1]郑健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73
[2]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7.01:98-99
[3]倪雪傲.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6,10:87-88+91.
作者简介:李琳霞(1990-06)性别:女籍贯:河北唐山,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