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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被引燃由谁担责

2017-06-09吴凡云龚启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小轿车物业公司南昌市

吴凡云 龚启鹏

2016年12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辆车引燃旁边停靠的车,火灾发生后,因原告车辆未得到赔付,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市某清洁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王某财产损失74103.54元的70%,即51872.48元;被告江西省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王某财产损失74103.54元的20%,即14820.70元;被告付某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74103.54元的10%,即7410.36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及酒店公寓从事物业管理工作。2014年8月21日,被告某物业公司将某集团29、30号楼项目区内的道路设施、走廊、过道、楼道、绿化带、停车场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保洁以及每年两次绿化的维护和养护工作承包给被告某清洁公司负责。

2014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某清洁公司保洁人员苏某在对写字楼外面的绿化带进行清扫后将清扫出来的枯草和垃圾堆放在某写字楼下南侧停车场一处空着的停车位上焚烧,焚烧约半小时后,苏某将火弄熄灭即离开现场。其后,原告王某驾驶A牌小轿车、被告付某驾驶B牌小轿车分别驶入该停车场(其中B牌小轿车停车的位置正好是被告某清洁公司保洁人员苏某焚烧垃圾的地方;A牌小轿车停靠在B牌小轿车旁边)。当日中午12时39分左右,有人發现B牌小轿车先起火燃烧并引燃停放在旁边的A牌小轿车,原告车辆被烧毁。

2014年11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B牌小轿车下方,A牌小轿车被B牌小轿车发生火灾后蔓延起火。起火原因为排除电器故障,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B牌小轿车,不排除B牌小轿车三元催化器引燃杂草。”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公安消防部门已对火灾事故认定作出结论,认定B牌小轿车的起火原因与被告某清洁公司保洁人员在该停车位焚烧的垃圾灰烬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最终连带原告车辆毁损,故被告某清洁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未能及时制止保洁员在停车场焚烧垃圾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付某的小车发生火灾后蔓延过火,导致原告受损,应承担10%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案中,小车的起火原因与某清洁公司保洁人员在该停车位焚烧的垃圾灰烬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某清洁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付某的小车发生火灾后蔓延过火,导致原告受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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