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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加强与改进

2017-06-07谢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司法改革改进

谢辉

(541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把关者,处于审查主导的地位,具有预先过滤的作用。在切实转变审查逮捕工作理念、证据审查模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逮捕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在检警关系的权力配置、制度构架、追责落实等方面进行设计,明确侦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同时,建立与工作转型相匹配的人才保障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侦查监督;改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执法司法改革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把关者,处于审查主导的地位,具有预先过滤的作用。在切实转变审查逮捕工作理念、证据审查模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逮捕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在检警关系的权力配置、制度构架、追责落实等方面进行设计,明确侦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同时,建立与工作转型相匹配的人才保障机制。在已有的捕诉衔接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讨在检察改革中如何适应捕诉合一工作模式,避免出现批捕、起诉由同一部门行使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正确使用,扬长避短,增强监督能力,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大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监督三项基本任务之一。进一步提高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1.拓宽刑事立案监督信息渠道

为破解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人民群众控告申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专项执法检查等传统渠道深挖监督线索,也要注重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设立网络舆情观察员等信息化方式,利用“大数据”拓宽监督线索知情渠道。

2.突出刑事立案监督重点领域

集中力量開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带动立案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案监督,坚决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现象,促进加强源头治理。注意研究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逐步探索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案监督机制。

3.坚决纠正立案环节突出问题

积极研究解决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处理难等“三难”问题,以公安机关开展受案立案“两统一”改革为契机,加强对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的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人权等问题。

二、切实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基本功。随着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愿望更加迫切,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有更高期待。与此同时,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法律赋予的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等职责履行还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不够充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1.聚焦突出问题

实践中,用于监督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事半功倍,才能保证监督质量和效果。要认真履行好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监督职能,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切实强化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加强源头预防,防止冤假错案。

2.依法规范监督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是法定的、是有边界的,既要把该监督的事情监督好、监督到位,也要有节制、讲方式。在加大监督力度、积极介入引导侦查活动的同时,要把握好“度”,自觉接受侦查机关的制约,防止不当干涉侦查活动。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区分情形和轻重程度,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强调释法说理工作,要求承办人在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注重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说明纠正漏捕的理由,加强对纠正漏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说理,争取侦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强化捕后跟踪监督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密切关注纠正漏捕后犯罪事实、证据变化,依法谨慎决定捕或不捕,防止错误逮捕,确保追捕案件质量。

3.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监督主要是启动程序,监督意见的落实需要被监督者配合。就个案而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能发出一纸文书了事,一方面要加强说理,多进行当面沟通,引导侦查机关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跟踪,保证监督意见得到落实、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仅满足于个案监督、个案公正,还要重视个案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不能仅关注监督数量,更要关注监督效果,因为从短期看,监督数量增加可以说是监督力度加大的结果,但从长远看,有效的监督应当使违法侦查行为有所减少。

三、紧盯治安刑事两线,拓展监督工作范围

基层派出所不同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其它科队机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一体、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混杂,职能繁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既要不偏不漏、严格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就必须始终紧盯刑事、治安两条工作主线,不能偏离。

1.覆盖监督盲点,加强对刑事案件降格治安案件处理的监督

基层派出所在办理行政治安案件中,将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降格处理,行政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滥施罚款权,对赃款赃物、违禁物品没收后私自处罚,滥用警戒,人情案、关系案较多等问题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反映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受传统监督理念和监督力量所限,对此类案件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盲点。对此邯郸市检察机关以覆盖监督盲点为着力点,将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纳入监督视野。

2.加大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力度,狠抓办案质量

在对派出所的刑事案件监督中,邯郸市检察机关从派出所执法活动中常见、多发问题入手,找准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在以往对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情况等常规事项监督基础上,依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本地实际,将对捕前刑事和解案件调解过程的监督;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当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监督;对搜查、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侦查措施的监督;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追捕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公安机关受理后久拖不决的监督,作为执法引导和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延伸执法办案职能

1.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平安黑龙江建设、反邪教、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电信新型违法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高危人群、复杂场所、重点区域的打防管控力度,在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针对经济转型期间社会矛盾的特点不断探索深化社会治理方式,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置于司法办案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深入排查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

2.延伸办案职能

结合办案加強对企业的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运用检察建议、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各种形式帮助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防控法律风险;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解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研究服务措施,撰写调研分析报告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查找行政执法领域的制度缺失和监管执法盲点,对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支持、关心、服务经济发展的氛围。

3.充分发挥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依托乡镇、社区检察室和检察联络室在服务经济建设、营造发展环境方面的基层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两室”在服务非公经济、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发展环境中的独特优势,积极推进检察工作进企业、进工厂、进社区,普及涉企法律知识,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涉法涉诉问题,提供看得见、摸得到、用得着的特色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庄建南.《强化法律监督与检察权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3]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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