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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评、怎么评、结果怎么用各有讲究

2017-06-07

今日教育·幼教金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分级分类保教许可

鉴于不同类型的质量评价指向不同的目的,关于评价标准覆盖的领域、要求的高低、由谁做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向谁公布等的讨论,都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

准入许可性的“注册登记评價”,应该对所有托幼机构“全覆盖”,有强制性,无漏洞;但优质认证性的评价——“分级分类评价”或“优质园评价”,不应该强制,而应自愿报名,不能拔苗助长、大跃进式地确定“优质园”的数量目标。注册登记评价标准中,通常主要对办园基本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但“保教过程质量”的底线指标不能排除在外,也就是关于“禁止做”与“必须做”的规范,如涉及人身安全的校车接送程序和紧急事件处置程序、涉及身体健康的代服药程序等的情况应明确。优质认证性的评价则应主要聚焦保教过程的特征,对条件的考察需紧扣保教过程的需要。“儿童发展状况”作为“结果质量”指标,理应纳入到质量监测性的评价中来。但是,幼儿园的分级分类评价就不宜将其纳入,否则,就意味着幼儿园有可能因“生源”的整体背景,而在评价中处于不利或优势地位。

在由谁做评价主体方面,由于“底线质量”可以根据妨碍儿童合法权益的消极行为明确界定,而“优质”标准则可能因教育价值观的差异,允许一定程度的多样化并不断变化,因此,与准入许可性的评价需要由政府部门做评价主体不同,优质认证性的评价更适于由专业组织来进行,有助于优质实践的百花齐放。

从评价结果向谁公布来看,质量监测性的评价要求样本具有地区代表性,所以不能任凭某些机构自愿参与,而要随机抽取,但为了保证获得真实的数据,历次数据只能从整体上发布,不能透露具体机构的信息,更不能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名甚至问责;而优质认证性的评价为了倡导“优质”的理念,也为了促进质量提升,则要向社会公开详细评价结果。同样,准入许可性的评价,也应向社会公开单个机构的评价结果,保障家长在选择机构时的知情权。

(本文选摘于《中国教育报·学前周刊》2015年1月1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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