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相互伤害,学校也要担责
2017-06-07王立杰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0期
王立杰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为好奇心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即便明知会有危险还是可能去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赵某和王某是职校学生,因为看到电视上有人用扑克牌甩击将黄瓜切断的场面,就想着也练练扑克牌甩击技术。课外活动时,两人开始练习。在练习中,赵某的扑克牌正好打在王某右眼球上。经鉴定,王某构成7级伤残。王某父母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学校以及赵某父母进行协商,但三方对责任承担存在很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40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赵某和王某作为职校生,对于损害结果,二人都负有一定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玩危险游戏,接连进行三天,老师没有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因此要承擔相应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内,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是学生的案件。这类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学校要尽到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要养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其次,学生要养成自我约束、服从管理的好习惯。最后,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