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创业贷款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与建议
2017-06-06孙悦
孙悦
一、完善创业融资贷款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完善创业融资贷款模式,保障创业融资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不可少。我国创业融资贷款面临紧迫的形式,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才可促进创业融资市场的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创业的顺利进行,保障经济发展。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供需比例失衡,就业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大学毕业生就业难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出现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诸如:就业率呈下降趋势;毕业生就业市场结构性失衡;就业歧视严重;人才浪费现象日趋严重;就业过度集中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已经成一了个全社会关心的问题。大学生是我国创业队伍的主力军但是由于资金来源受限,很多大学生对于创业望而却步,制定创业贷款的法律法规,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问题,从而促进创业的成功率。大学生创办企业,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工作问题,而且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
就目前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创业发展形势来看,创业融资贷款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创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大学生创业融资,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完善创业融资法律法规具有不容忽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
相比我国融资贷款法律法规发展,世界其他国家关于融资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比我国早,也比我国完善,因此,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创业融资贷款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日本相关法律制度
日本早在明治维新后,就出现了金融机构,关于融资贷款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出现。针对日本的民间金融发展,专门出台了《无尽业法》进行规制,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严格的规制,如实行行政审批制,限制资金运用的范围等。为了改善无尽组织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日本于1951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使无尽组织向小规模商业银行转变。此外,为防止投资欺诈行为,日本还专门制定了《投资顾问法》。至于《信托法》更是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出现,并一直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二)美国相关法律制度
信用合作社作为美国民间金融体系的主要形式,以此来规制美国民间金融融资的发展。1929年,美国专门为提供贷款的合作社出台了一部《农业市场法》,使美国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联邦信用社法》,联邦政府和各州纷纷建立信用社和管理监督机构。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专门制定了如《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为了促进农业发展,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农村电气化法》、《农业贷款的妥协、调整和取消》、《农场信贷法》、《农业信贷法》在内的农场信贷法律。
(三)德国相关法律制度
德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德国的民间金融就比较自由化,给予民间金融机构很大的自由独立性,德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金融融资贷款市场秩序比较好。德国以形式评价为主调整法律规范,其最基本的选择是法人化规制模式。1975年德国颁布了《德意志合作银行法》,该法充分体现了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对日本、美国和德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可知建立独立完整的融资机构和监管法律体系是极其必要的。
三、创业融资贷款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创业贷款中所遇到问题的分析,以及借鉴其他省份和国内外的做法,提出以下几种建议:
(一)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引导,推动政府参与下的市场化
财政投入应采取投资引导资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围绕众创空间,由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以及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主导的一系列空间管理制度是众创空间创业活力与运营秩序的有力保证,但是在政府参与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释放创新创业政策集聚和“互联互通”的系统有效性,有效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盘活利用政策工具、仪器设备、闲置厂房等资源,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释放蕴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中的无穷创意和无限财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二)引导高校、众创空间、产业集群等发挥在融资中介和担保中的优势
孵化器由于空间和资源有限,正常情况下,孵化器在创业企业入驻时已经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和严格的筛选,通过提供场地孵化服务与在孵化企业朝夕相处,对其项目发展情况、创业者及创业团队的情况更是实时跟踪,了如指掌。此外,在創业企业入驻一段时间以后孵化器开始提供政策申请服务,在此过程中创业企业由于资金的迫切需要,会主动配合孵化器提供企业状况、关键技术、创业团队、股权结构等方面核心信息,有的资金项目还需创业项目取得高新认证等较高资质,出具不同等级的资信评估报告。此外,申请政府资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试金石的效果,申请中的表现以及申请结果有助于孵化器对在孵化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孵化器在筛选、提供优质创业项目、实施投资后监管方面具有天然的业务优势。另外一方面,高校自身作为大学生的担保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担保人在中间赚取差价,损害大学生创业者到手的可用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较为坚强的后盾,减少大学生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由高校出面和银行签订创业贷款的合同,可减少创业者贷款的繁琐手续,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支持作为保障,例如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提高小额担保的贷款额度,充分发挥高校作为中间人的作用,搭建好创业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并且高校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筛选和追踪,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每个创业项目给予恰到好处的帮助,解决大学生创业贷款中的很多麻烦。
(三)完善创业融资经纪人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创业融资经纪人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填补空白。需要借鉴我国农业领域农业经纪人的相关法规探索建立创业融资经纪人制度,结合当前双创局面,认识到法律法规应当从何处进行引导。我国合同法对创业者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经济合同做出了规定,但是创业经纪人制度中,三者签订的是三方协议,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规范。使三者对其应当履行的義务更清楚明晰。关于创业融资经纪人这部分的法律需要细化,如果仍旧是大致上进行规范,还会导致执行不彻底的情况。
如今的经纪人制度的不健全,扮演经纪人角色的各个主体之间分工不明,难以将其汇聚在一起发挥更大效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相关法律规范经纪人公会,创业者即使有创新想法往往在融资贷款方面面临着困难,经纪人公会通过综合性的服务,尤其是利用自身和银行的联系,可以缩短贷款所需时间,删减繁琐的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最大的资金支持。同时体系化的公会制度能够加强管理,使公会在为创业者服务的同时,也能走向正规化的道路。但是经纪人公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多方阻碍,因此制定法律法规使其正当化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经纪人作为中间人为创业者贷款提供帮助的过程中,一方面规范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防止其滥用自身的权利,通过法律使其支付一定保证金,从而使贷款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创业者基于自身偿还能力,面临着创业失败的风险,银行也在承担着责任,通过订立保证金制度,银行更加放心的发放贷款,以经纪人作为中间人同时也是担保人,可以有效的调和创业者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法规在制定经纪人规范时,要在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同时使其有相应偿付能力作为合格担保人。
基于现状,融资经纪人长期以不规范的方式存在,使得创业者以及银行都对其失去信心,未经过法律规范的融资经纪人利用合同欺骗创业者的贷款,因此重建创业者的信心打击融资经纪人以不法方式侵害创业者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完成。
(四)搭建校际、校企、校地的合作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展示平台
利用高校的集群效应,把大学纳入一个新型的创业园区之中,搭建一个校际、校企、校地的合作平台,既可以减轻高校建造自己创新产业园的经济压力,也可以实现多个大学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一种类似于大学生交流平台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将大学生创业这个独立于社会存在的群体,放到全市的背景之下,利用社会的资金力量和土地等资源,实现大学生创业与社会的融洽接触,避免脱节。在高校搭建的实体的众创空间的背景之下,适当的运用互联网互动平台的交流,实现新形势之下的互动。此外针对在校大学生创业者,高校要提高其专业技能,培养其创业意识,建立相应的创业者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军:《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研究》;博士论文,2015-04-06发表。
[2]邓草心:《高校在学习型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研究》;武汉大学,20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