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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7-06-06汤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中国特色人民法院

摘 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进一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争取实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法院作为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司法腐败现象滋生等,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法院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人民法院 体制改革 中国特色

作者简介:汤慧,河北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01

人民法院的办公效率是衡量中国司法体制是否完善的一杆标尺,人民法院自实行改革以来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暴露出不少问题:地方法院与政府相互勾结成为利益共同体,法院法官腐败现象严重,审判权不独立导致审判分离等,成为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法院改革力度,提升审判权的独立性,提高法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养的司法军队,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一、中国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

自中国成立法院体制以来,法院一直被人们视为自由、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在其延续过程中仍然出现许多问题,法院已经患上“司法综合症”,这种不健康的发展势必会拖慢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在借鉴专家作者观点的基础上,對我国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地方保护色彩严重

在中国,法院在设置上是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行政区域的划分决定了法院的设立,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由于法官的工资及法院运行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其所处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机关的预算,当法院作出的判决侵害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它便面临着预算缩减的风险,案件得以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便会大大下降,再加之法院法官的升职加薪取决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意见,这就使得法官与地方行政干部并无显著区别,为了法院以及自身的发展,往往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更甚者,一些地方法院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免除责任的工具,这一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尤为明显,近几年,地方行政诉讼案件一直保持着较低的诉讼率,同民商事案件相比,它的撤诉率却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能掌握着司法运转的食粮,对其的不利判决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的个人或机构利益。这种受制于行政的司法往往无法实现公正的裁判,更甚者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作威作福的工具,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司法发展的畸形。

(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自1978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官员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机关也未能幸免。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已经成为一些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常态,此现象已经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阻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有时司法腐败体现在法院的法官屈从于当地的党政机关或与党政机关的一些领导人员有着较好的私人关系,当这些党政机关或领导人员违反法律需要制裁时,法官往往会为其掩饰真相,使之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事后机关再通过职权便利为法官谋取私利。而另一种司法腐败则体现在对错案的处理态度上,一些法官为了业绩,串通其他政府部门对一些合法证据进行掩盖,导致真相不能及时查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涉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高达2600多人,2009年增至2700多人,然而这些数据并未包括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司法人员,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廉洁仍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这也将使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处于两难的境地。

(三)审判行政化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团及公民的干涉,这表示审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这也是司法独立的体现。但在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往往难以实现。在法院的内部管理中,出于对法官个人专业素养的不信任以及减少错判、误判等事件的发生,做出判决的主体往往是法官背后的审判委员会。在一项普通案件的审理中,主审法官往往会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草拟的判决,向其征求意见。而审判委员会为使做出的决定更加符合政治导向的标准,又会向该院的院长或庭长请示意见,这就导致案件在不同层级的人员与组织之间相互流转,但由于在这种繁杂的程序中大多数裁决人无法见到当事人,也无法了解到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甚至只能间接了解到案件的事实情况,对案件的公平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合理科学的依据,法院内部成为了有上下级关系的“行政组织”,上行下效成为其审理案件的常态。此种程序的存在降低的司法效率,极易造成案件的不公平审判。

二、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的建议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助推器,进行法院体制改革,实现审判权的独立,提高法院素质,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司法队伍,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建设独立的法院组织管理体系

长时间以来,法院的管辖区域一直与行政区域的划分相重合,法院过度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与调控,导致地方保护和部门庇护现象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院改革渐渐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管控,捋顺法院的组织管理体系,把对法院按行政区域的划分的模块领导转变为像铁路、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垂直领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工作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逐渐摆脱法院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法官提拔取决于地方行政领导的安排等事实,将对法院的管理提升至党中央的高度,由中央垂直管理和监督。并通过制定管理法官的专门法律、法规、条例等,实现对法院及法官的独立的组织管理。

(二)严打司法腐败,树法律权威

造成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因素上来说,法官作为公务人员,审理案件是其主要职责,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案件的数量不断激增,这种现象提高了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根据现有法条审理案件,还要涉及民俗习惯、商业惯例等多方面的知识,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但法官的工资水平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状态,辛勤的付出与微薄的回报形成显著的对比,这也就导致一些法官想通过对案件结果的决定向当事人收取丰厚的回报,因此,在法院改革中,必须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素养的培育,提高其工作报酬,增强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形象等方面,培育其综合能力。从客观要素上看,我国在选拔法官的程序上存在缺陷。在我国,法官的选拔与普通公务员的选拔并无显著区别,其选拔人员的首要标准为政治素养,其次才是专业素养,很多人未经正规选拔即上任法官职务。因此,在法院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提高选拔法官的门槛,从学历和专业素质两方面选取法官人选。在学历方面,要求法官必须是从高等法律本科院校毕业,且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专业素养方面,法院院长的任用人选必须从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的优秀的法官中选出,以此保证领导者的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三)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范围

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的尊重,但在陪审员制度的长期发展中也出现了陪审员群体的过度精英化的问题,不利于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来。因此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增加人们陪审员的来源和渠道,让更多的人民代表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也让法官审审理案件时发现新的事实,形成更为全面的看法。

(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体制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对法治理念、司法程序、工作管理机制的全面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也只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运行机制,法院制度才能得以长久存续。因此,在全国可以成立专门的法院改革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丰富判案经验的法官和法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由该小组制定并发布针对各法院改革的意见及办法,并派出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法院改革的进程,并通过各法院反映的问题对方案进行改进。各地法院也要完成工作的对接,专门成立法院改革对接小组,对上级的改革意见进行解读并结合自身实际对相关建议或措施进行变通执行,以此完成对法院体制的改革。

三、结语

人民法院改革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它要求我们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的同时,提高对法院审判的要求,解放思想,改变落后做法,创新法院共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院运行机制,形成公正、廉洁、高效的法院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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