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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

2017-06-06王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被害人保护权力

摘 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一直处于法律问题讨论的核心,在司法领域的刑事案件中备受重视,但是被害人的权力保护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人身权力的法律地位,体现尊重人身权力的法律理念,但是对于被害人的权力保护法律条款,还是缺乏对相关法律实施环节的细化,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被害人的权力保护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以及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中依然缺乏法律保障。本文通过被害人权力保护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被害人的权力保护依然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关于被害人权力保护的相关举措,来完善这一法律问题,促进被害人权力保护法律理念的提升,提升我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关键词 被害人 权力 保护

作者简介:王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及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99

依法治国是我党进行国家治理工作的基本理念,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各法律体系都在不断的修正和完善。2012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方案,并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完善,秉持尊重人身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制理念,汲取了我国法制进程发展的不足经验教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法律主体都进行了充分的人权保护,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对相关机构,依法规范司法权行使的现实需求。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1979年我国第一部相对体系完整规范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对刑事法律事务中涉及到的参与法律主体都进行了明确,对相关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在法律参与主体中却没有体现被害人,使得被害人的权力保护一直处于被漠视的状态,在1996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根据以往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确认了被害人亦是法律事务的参与主体,明确其享有合法法律权益,并且赋予了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还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形式来完善权力的保護。在2013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力保护进行了细化,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的权力造成侵害的环节,都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对立面,来进行相关法律事务的开展。 这对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来说,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二、目前法律事务进行中针对刑事被害人权力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赋予刑事被害人享有抗诉权利,但是可操作性较差

法律规定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被害人不参与到诉讼庭审环节,从而被害人无法对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以及对被告人的良性标准进行准确的评价,致使在提请抗诉环节缺少事实认定基础;另一方面,法律在宣判判决结果之后只对被告人下发,被害人在缺少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便对判决结果不能及时的了解,使得抗诉权利在时效内难以得到行使。

(二)被害人没有上诉的权力

目前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力没有明确的规定,意味着被害人在法律中不享有上诉的权力,在法院下达对被告人的判决之后,如果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需要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来保护自身权利,但是检察机关不会轻易同意被害人的抗诉请求,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满足。对于参与法律事务的主体人来说,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被害人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被害人作为法律案件的参与方,却不能充分享有案件的知情权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法律案件侦办审判的工作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力的一种维护,但是对于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却受到相关的限制。基于对案件保密的考虑,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调查时,只对被害人进行案件的事实了解,被害人只能对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给予配合,而对于案件的侦查情况和进展情况却没有真实的了解,进入到起诉阶段之后,检察机关会对被害人征求处理意见,对于案情情况被害人亦不享有知情权,而在案件庭审判决阶段,被害人仍不能参加庭审活动,被害人的主观意见不能作为庭审的参考,被害人不能根据案情的调查明确自身的权力受法律保护程度,使得被害人对判决结果只能被动承受。

(四)被害人附带民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提出附带民事权力主张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被害人的很多民事主张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补偿的标准却很低,如实际被害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或者在民事权力的主张阶段,及时法院作出相应的补偿判决,却由于被告人已经因为法律判决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相关的补偿工作自然由其家属来完成,很多家属不愿意进行对被害人的及时赔偿或者缺乏实际赔偿能力,使得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可行措施

(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被害人控诉权利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加以明确,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被害人可自行主张行使抗诉权利,但是需要满足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证据的提出才能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但是证据的提出由被害人来自行提供,显然在很多情况下是强人所难,被害人无法行使抗诉的权利主张。

为保障被害人的抗诉权利得到实施和保障,可以依法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开庭审理听证的形式对公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在庭审的基础之上,发现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合理,有理由对被告人继续追加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并与法院继续案件的审理审判工作;如果被害人的证据理由不够充分则驳回其抗诉申请。 同时还要明确案件审理侦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安法院机关对于案件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工作失职行为,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是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方,却没有此项权利,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而抗诉是否受理的权利却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上诉权利的行使显然比抗诉要更具操作性,而被害人没有上诉的全力,则削弱了自身合法权利保护的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学者和法学界工作者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调查,基于目前世界都在提倡充分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下,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主要参与人,却被这一法律环节置于室外,相当于无关方,显然有失公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在这一情况下,也应得到体现,同为同一案件的参与者和涉案者,一方享有上诉权,而另一方却不享有上诉权,显然是与其平等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三)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措施

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对于被害人的基本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有些法律规定内容,但大多是被害人需要配合公安法院的调查工作,作为案件涉事人应该有权知晓整体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受理、公诉及审理情况。 在案件的立案阶段,应当对案件的立案调查情况对被害人进行说明,立案调查结束移送法院时,应该向被害人针对移送情况进行提前告知,若有不构成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该向被害人进行书面说明告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针对被告人采取撤销调查或者更改采取强制措施形式的情况,被害人有权知晓具体情况,证据侦查结束之后、提请起诉之前应该对被害人说明证据调查情况,与被害人就案件证据进行核实,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庭审及執行阶段,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参与到法律事务活动中,对案件的庭审和执行进程进行充分的了解,法院没有通知被害人的义务,使得被害人在这一阶段的参与率极低,法院应当下达书面通知使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活动。另外,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在不服法律判决或者执行情况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

(四)加强被害人的附带民事权利维护或者损失追偿工作

被害人在受到经济损失时,享有追偿的权利,但是追偿的范围往往与实际损失存在差距,相关法律部门应该完善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补偿和精神损失补偿的法律制度,保障被害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可以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附带民事权利的赔偿工作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应当保证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有效执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在由于被告人经济条件限制对判决结果不能执行时,适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救助机制,来实现被害人的权利真正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不能因为被告主体因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不能配合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就使法院的判决决定变成一纸空文,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相关工作单位应当采用多样的工作形式来维护自身的法律执行力。

四、结论

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中是被尊重和维护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具体的实施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基于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对被害人的权力加以维护。法学界工作者要针对目前法治体系中所体现出的不足之处加以思考,提出可行的修正方案进行讨论,以促进在未来的法制体系完善中,能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使被害人在经受不法侵害之后,能够感受到法律对自身的保障和维护所带来的安慰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陈泓向.浅析新修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法制博览.2016(26).143-144

孔慧娟.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与完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36).149-150.

王廷潇.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职工法律天地.2016(16).37.

李雅.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法制博览.2015(2).287-288.

魏靖宇.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宁夏党校学报.2015,17(1).70-73.

甄思宇.刑事被害人启动二审请求权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34-39.

石魏.我国被害人权益刑事立法之完善——以刑事财产保全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30(2).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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