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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措施在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运用

2017-06-06肖瑞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调解沟通矛盾

摘 要 调解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但是调解的实现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调解应有独特的方式,但这些都需要通过时间的积累。本文主要从诉讼调解的角度出发,通过整理各种调解措施,从中发现其内在的共性,为调解人员,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在形成自身调解方式的过程中提供一份参考。

关键词 矛盾 沟通 诉求 调解

作者简介:肖瑞霆,江西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98

调解是一项入门易,精通难的技能,高效率、高质量的诉讼调解往往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职业技能,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运用良好的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技巧,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而这些往往都需要时间的积淀,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立案门槛的降低使得“案多人少”的情况愈发凸显,而法律队伍年轻化的现状更是对提升调解质量的一项重大考验。

本文就如何提升调解能力结合计谋中的“知己知彼”、“暗度陈仓”、“集众之长”这三招形成一个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调解程序,但在实践中如果有达成调解的意向则可跳过剩余程序直接完成调解,不需要按部就班将各个程序完成。

一、 知己知彼

“知己知彼”出自《孫子兵法》中的谋攻:“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是指只有掌握双方的信息才不用担心失败。在诉讼调解中就要求调解人员能够全面的掌握当事人双方的信息、诉求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达成最终的调解目的。

(一)全面收集前期信息

一个案子的调解,并不是急于见到当事人双方,而是要先摸清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这就要求认真查看案件材料,翻阅目前所拥有的相关信息,最好要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经济状况以及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等。这将有助于分析当事人的内在诉求。

(二)认真分析内在诉求

当事人双方的内在诉求往往是隐藏在标的背后的信息。在此个人认为会将事件提升到诉讼程序的,其内在的诉求通常集中在金钱、时间以及面子三个方面。

金钱作为内在诉求,自然不必多说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物质财富的需求而导致的纠纷,金钱作为内在诉求相对而言更为简单明了比较好调解。

时间作为内在诉求,这就有些抽象,其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某一时间节点或期间上对标的的迫切需求,例如:子女的就读问题,当前小学入学就读是有时间性的,错过了当年的入学时间,将会导致延误一年,这对子女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时间作为内在诉求相对金钱而言更复杂一些,这可能就需要通过物质财富的让步来缓和时间的内在诉求。

面子作为内在诉求,这就更为复杂,它涉及到一个人的自尊心、虚荣心以及荣誉感等等问题,这些因素不仅仅来自于当事人自身也可能来自于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例如:因为妻子过于强势而要求离婚的案子,这不仅仅是源自于男方自尊心的需求,更是受到过去社会中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影响。现实生活在因丈夫太过强势而离婚的案子远远少于因妻子过于强势而离婚的案子,正是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的体现。

当然现实生活中,案件的内在诉求很难遇到单纯的金钱争议、时间争议或者面子争议。更多的是两者甚至三者之间的杂糅。即使如此只需要把握住这三点在案件中的每个当事人心中的诉求主次,调解工作的开展就具有了初步的目标。

通过初步与当事人的沟通对之前分析了解的信息加以确认和修正,同时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底线在哪里,各自的底线是否有可能达成共识。在此调解的前期工作到此完成。

二、暗度陈仓

“暗度陈仓”出自《三十六计》中的敌战计:“不明修栈道,则不能暗渡陈仓”。是指先以正面引导对方,再通过侧面进行突破。在诉讼调解中,直奔主题的调解很容易遇到障碍,因此需要通过正面措施稳住当事人双方之后,再以旁敲侧击的办法逐步达成调解的目标,从而避免了直接调解中所遇到的障碍。

(一)分而治之

将事件提升到诉讼程度的当事人双方正处于矛盾激化的阶段,因此前期的接触工作最好将当时人双方分隔开来,分别接触当事人双方,这样能提高信息的收集效率同时避免矛盾的再次激化。

(二)缓兵之计

在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当中,不应马上暴露自己希望调解的最终目的,而是以帮助眼前当事人的目的进行沟通。因为直接暴露自身希望调解的目的很容易激发矛盾激化中的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造成当事人对调解的否定甚至对身为调解人的我们产生厌恶心理,这将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而是应当以帮助者的身份出现,建立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有助于下一阶段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声东击西

建立与当事人各方的信赖关系后,在单独与一方沟通时向该方传递其诉求实现的难度与困境,例如:面对金钱诉求的当事人可分析诉讼程序完成后可能获得的金钱利益与诉讼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包括败诉后造成的金钱损失等)。面对时间诉求的当事人可分析该诉讼可能长期进行,错过当事人时间诉求的期间,等等。

(四)欲擒故纵

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诉求与底线是否有达成调解的可能,逐步透露如果达成调解可能实现的金钱、时间和面子利益。引导当事人之间的底线产生交集,最终实现调解的目标。

三、集众之长

“集众之长”出自《毛泽东兵法》中的将帅之魂:“集众之长,共筹帷幄”。是指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集合众人的能力才能够保证成功。因此诉讼调解过程中不仅仅要依据程序逐步引导调解的达成,同时要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措施多管齐下,为实现调解成功的最终目标而努力。

一要注重宣传。在日常中多加强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与道德水准。从思想的根源减少诉讼的发生,提升调解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要晓之以理。面对涉及情亲、友情与爱情等案件的纠纷和矛盾,對当事人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触动当事人双方的情感,缓解双方矛盾,打开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引导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

三要软硬兼施。面对一些明知自身无理取闹却又利用非法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借助法律的威慑力,使该当事人明白其违法行为将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其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该类当事人说明调解达成后可减免的损失,从而促使此类当事人积极主动的达成调解。

四要注意细节。首先,个人认为调解不仅仅是在当事人双方中通过“和稀泥”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是要本着依法调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同时也要争取一调到位即一次完整的调解就能解决当事人双方的诉求,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而不是一次调解完成,事情却未能调节到位,无法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导致再调解、再上诉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调解模式。其次,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是一名合格的“好朋友”。在调解过程中可能有的人会有一些上位者的心态掺杂在里面,但实际上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人的语气、态度和肢体语言都会将一个人的心态反馈出来,这一旦被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捕捉到,将严重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同时对再次打开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平台制造了无形的障碍,破坏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双方建立的信任。最后,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调解时更应当是一名合格的“聆听者”。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调解者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多次的全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这就要求调解者不仅仅是一名“说客”他更是一名“聆听者”,法律从业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通过耐心的聆听当事人双方的倾诉,无论这些倾诉是否与调解的案子有关,都需要认真聆听,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建立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平台,更是要从鸡毛蒜皮的事情中对倾诉者进行一个全方位的分析、判断以提取隐藏在倾诉者生活中的信息。

四、结论

总之,诉讼调解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的措施。正因为其实现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新入行的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是一项相对有难度的工作,往往需要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培养,这种培养方式不仅受限于培养人水平的高低,同时也缺乏普遍适用性。因此通过整理各种调解措施发现其内在的通用性,将这些通用性的东西形成一套循序渐进的调解程序,这样将有利于广泛提升法律行业新人的调解能力,同时有助于提升司法改革中诉讼调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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