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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探究

2017-06-06马贝贝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成员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尤其是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未成年人由于如年龄、身體、心理等方面还不够健全等各种因素,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不足,其生存权益容易受到侵害[1]。尤其是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假设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受到侵害,却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产生的后果将难以想象。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人生存权益该如何保障;并以公权干预法律制度为视角,具体探究其生存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公权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72-03

作者简介:马贝贝(1994-),女,汉族,河南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对未成人生存权益的保护。生存权益对我国每个公民都是不可缺少的权益,它是我们在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2]。就未成年人而言,其生存权益主要是以家庭监护的形式得以保障的。但是,我国目前有许多原因造成许多未成人是缺少家庭监护的,这导致未成人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不仅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也极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本文将在对家庭监护以及未成人的生存权益进行具体阐述的基础上,以南京市为例分析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现状,并进一步举例分析江苏省公权干预在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中的应用,以期为从公权干预的视角探究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路径的研究者提供可参考信息。

二、家庭监护缺失与未成年人生存权益概述

(一)家庭监护缺失

所谓家庭监护主要是针对未成人而言的,家庭监护包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般而言,监护人是未成人的父母或有法律监护责任的亲属。家庭监护的效果则受到监护人的能力影响,而监护人的能力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监护人的经济能力、家庭教育的方式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3]。未成人父母或亲属失去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或被剥夺了监护权,或者监护人履行监护权不当如家庭暴力,对未成人不管不顾等都可以认为是家庭监护的缺失。一旦缺少家庭监护,未成人的生活生存就会受到威胁,并且未成人的精神、人格以及心理都会受到一定的伤害。

(二)未成年人生存权益

我国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未成人的生存权益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解释,例如《未成人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区域性的未成人保护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4]。实际上,我国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益是同样的。随着我国社会法制的不断加强,以及对未成年人关注的不断深入,未成人的生存权益逐渐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以及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的重视。在未成人生存权益当中,未成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以及发展权等权利。

三、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针对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本文以下将主要以南京为例,先分析南京的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受侵害情况,进而就其保障情况进行分析。

(一)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受侵害现状分析

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受侵害的类型主要有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的侵害以及来自社会的侵害两种。就这两种类型的侵害,现状如下:

1.关于家庭成员侵害的情况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未成人权益受到侵害,有一部分是由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侵害造成,而这是家庭监护缺失的一种具体表现。以南京为例,据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布的关于未成人相关案件数据,2014和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14698件,其中涉少案件(即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1682件。涉少案件中,涉少刑事案件324件,占比19.26%,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近年来,由监护人造成未成人权益受侵害并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多,其中涉及到监护人杀害、出卖、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未成人生存权益急需得到保护。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公权干预显得十分必要。

2.关于社会侵害的情况

未成人除了生活在家庭环境中,也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从社会角度看,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涉及到拐卖、猥亵、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以拐卖儿童为例,虽然当前河南地区的拐卖现象最为严重,而江苏儿童拐入的比例已经高达32.09%。

出现侵害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有人情世故等原因。这些原因带来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以及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身心方面的伤害,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对未成人未来的发展产生的影响都是不好的[5]。由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保护,也必须加强法律上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二)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家庭以及社会环境,我国以及各级政府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且也在具体的实践工作当中做出了许多努力,目前关于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当中。

以上海、南京两地为例,就保障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仍在不断完善《上海市未保条例》、《南京市未保条例》。在《南京市未保条例》中包括了对该地区未成人的一般保护、特殊保护以及法律条例[6]。在这三大内容当中包括了许多细节,例如在一般保护中涉及到行政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等,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事无巨细。当然,除了加强立法,我国也在不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保障的法治宣传活动,逐渐将相关法律思想和意识带到未成年人当中去。针对家庭监护缺失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受到侵害案件,也加大了法律追究与惩罚的力度。

在一系列行为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形象与案件的比例在逐渐下降,以南京、上海为例,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比例已经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四、公权干预在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中的应用

在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益进行保护时,依靠的主要是家庭监护的力量,即监护人的力量。但是,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对此,国家和地区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公权干预[7]。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受到的侵害更多的是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因此公权干预也在逐渐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公权干预的理论基础

我国传统文化基于“家本位”的思想将监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重任交给了未成年的父母,从而形成了“重家庭私立自救,轻国家公权干预”的价值理念。但随着个人意识的增强,对家庭中每个个体生存权益的保护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国家救济最末”的制度理念在遭遇家庭监护侵害的众多案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为解决家庭监护的困境,公权力的必要介入成为新时代的呼声。

(二)公权干预的实际案例

就公权干预在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中的具体应用,本文以江苏省一个案例为例。

实例一:江苏一个90后父亲为打网游,将自己刚满月的亲生儿子卖掉,最后被判刑5年。

这个案例非常简单明了,在家庭中父亲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在这个案例当中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却将刚满月的孩子卖掉,侵害了孩子的生存权益,该父亲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责任。通过公权干预的方式,给予该父亲5年的有期徒刑,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的具体表现。

针对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公权干预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其权益的方法。因此,就这一方面,国家以及地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公权干预制度。

(三)江苏的公权干预

针对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就公权干预采取相关措施,以下具体以江苏公权干预为例。

实例二:为解决家庭监护缺失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江苏目前已经在开始构建未成年人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其制度之下,主要有以下具體的措施:(1)确定国家代为机制的执行主体:该主体包括了村(居)委会、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这些主体依据自己原来具备的职责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不同方面的保护,例如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提供监护保障或直接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2)加大了儿童福利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各方面的支持:为机构当中的儿童提供了更多的饮食起居、教养教育的支持与指导,尤其是加大了未成年人培养和保护的资金投入;(3)江苏正逐步以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为核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可以将侵害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现象反馈给机构,机构再进行实际调查,情况属实则予以侵害其权益的监护人或社会人警告或惩罚。

在以上实例当中,通过各种形式的公权干预对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是极为有利的[8]。但是,由于公权干预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并不是很成熟,因此还需要逐步将其完善,从而逐步的达到有效保障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四)公权干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2013年南京江宁“饿死女童案”、2014年广东汕头“亲生父亲虐童案”、2014年徐州铜山区父亲强奸亲生女儿案、2015年南京“4.4浦口虐童案”等典型案例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目前存在的着严重的问题:比如,(1)现行监护立法过于原则。未成年人立法系统不规范,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职责内容过于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安置制度不健全。(2)权责不明导致监护责任主体执法态度消极。各职能单位、社会团体怠于履行责任、态度消极,执法部门缺乏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3)司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完整的程序体系,没有明确监护人的任职、变更及撤销条件;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等等。

五、结语

生存权益是我们生活最基本的权益,因此必须要得到最先的保障,才能够进而保障我们其他的权益。而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则更应当得到这方面的保障,尤其是面对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家庭监护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受到冲击,致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其生存权益的保障则更为紧迫。综上所述,随着目前我国由于家庭监护缺失造成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与案件不断增多,国家与各级政府应当不断增强公权干预的力度,为此也需要逐步完善公权干预制度,从而真正实现的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石婷.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干预——以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视角[J].当代青年研究,2014,03:93-98.

[2]张加林,徐新意.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公权干预”——法制讲堂(三)[J].江苏社会科学,2009,S1:187-192.

[3]豆雨思,唐晓梅.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5,32:46-48.

[4]曹培忠,周艳波.未成年人监护:一个应由公权监督的法律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45-50.

[5]刘金霞.建立我国监护的公权干预机制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3,04:23-28.

[6]叶承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J].人民论坛,2013,23:126-127.

[7]吴光政.“三强化”助推“三提升”——写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之际[J].中国民政,2016,11:46.

[8]彭刚.剥夺与回归: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构机理及其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2015,0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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