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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收入下城镇居民收入对个人所得税贡献的研究

2017-06-06叶穗静

商情 2017年16期
关键词:贡献率个人所得税

【摘要】本文将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为工资性个税、经营性个税和财产性个税,从各分项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率以及各个税对总个税的贡献率来看,工资性收入和工资性个税对各自项目的贡献率都是最大;从各分项收入与相应个税的增长情况来看,工资性个税的增长率整体高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说明工资性个税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但是经营性个税与财产性个税则相反,需要加强对经营性个税与财产性个税的监管、征收。

【关键词】分项收入 城镇居民收入 个人所得税 贡献率

有关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收入的研究比较多,但大多数是从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去研究,鲜少有从个人所得税与其来源是否匹配进行研究。本文将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从各自增长率的角度去研究城镇居民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

一、各分项收入贡献率与其个税贡献率分析

城镇居民家庭的全部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四类,其中转移性收入属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本文将来源于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经营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简称为工资性个税、经营性个税和财产性个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我们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目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工资性个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三类税目,,经营性个税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两类税目,财产性个税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四类税目。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年鉴》和《税务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而得。

从表1可以看出,工资性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收入贡献最大,同时工资性个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也最大。2005-2014年之间工资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总收入的贡献率都维持在60%以上,但是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工资性个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虽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但从2008年开始一直维持在60%以上。工薪阶层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这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很大的联系。我国实行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工资薪金由于易于监控、扣缴等特点,使得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领头羊”。2011年9月1日开始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税率以及税率级数进行了修改,使得工资薪金对个人所得税的貢献率在2011年和2012年略有下降。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如此高,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大部分人群仍属于工薪阶层,即工薪阶层的人口基数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制(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与经济增长的不匹配,具体表现为工资薪金税率表的费用扣除额、税率以及税率级数没有及时与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建立联动机制,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工资薪金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的主体。

财产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总收入的贡献次之,都在10%以下,但是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财产性个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却是最低的,呈现不稳定趋势。经营净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贡献最低,具有幅度的上升趋势;但经营性个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却高于财产性个税,整体呈现降低的趋势。

二、各分项收入与相应个税的增长情况比较

(一)工资性收入与其个税增长率

从图1可以看到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仅个别年份(2012年)低于工资性个税增长率,这是因为2012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使得2012年的个人所得税有所降低。从整体上来说,工资性个所得税的增长率是高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的,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的税收征缴基本做到应收尽收,这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很强的相关性。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不管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基本都是由单位进行支付,在支付款项的同时,单位即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资性收入具有易于监控的特点,因此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本能够做到应收尽收。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单位通过税收筹划来进行避税,使得纳税人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且属于合法的范畴,税务机关不易察觉,只有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提高税收用途的透明度,才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让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二)经营净收入与其个税增长率

2005-2014年间,经营性个税增长率仅在2006年、2007年和2011年是高于经营净收入增长率的,其余年份均低于经营净收入增长率,在2008年、2009年和2012年,经营性个税出现负增长,其中经营性个税增长率在2012年达到-40.06%。经营净收入是经营性总收入扣除生产经营中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许扣除的税金后的余额,二者增长率差距如此悬殊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来源于经营性各税收并未做到应收尽收,还有较大的征收空间。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经营性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性收入不同于工资性收入易于监控,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现实生活中经营净收入的主要纳税人为城乡个体从业人员,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收入并不高,而收入较高的私企业主却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避税,比如通过在账本上增加支出方式来增加扣除额或者用企业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减少收入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其避税的动力与技巧都跟收入成正比,从而导致来源于经营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征与应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财产性收入与其个税增长率

比较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率与财产性个税的增长率,前者在2005-2014年都是正增长率,后者在2012年出现负增长。财产性个税仅在2006年和2011年的增长率略超过财产性收入,其余年份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率均超过来源于财产性个税的增长率。整体上来看,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快于来源于财产性个税增长速度的,二者增长率之差波动范围较大,最小相差不到2个百分点,最大相差接近37个百分点,说明来源于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未做到应收尽收,还有一定的征收空间。国家统计局在统计财产性收入时,很可能出现虚报、漏报的情况,因此现实生活中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可能更快。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极不均衡,主要流向拥有资产较多的中高收入阶层,有研究表明,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差距非常大,尤其是以股息红利和其他投资收入为甚。来源于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这四类所得的应纳税部分税率为20%(财产租赁还有减征),理论上应使税收收入对个人财产收入的弹性为1,但是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淡薄(比如大多数房主的房屋租赁收入由于缺少监控而不申报纳税)、部分财产性收入未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以及纳税人的故意偷税漏税行为,使得对个人财产性收入的征税是缺乏弹性的。这意味着尽管财产性个税的绝对数额会随着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其增长速度是显然慢于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的。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阶层,作为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有直接作用的个人所得税,财产性收入应作为税收调节的重点,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征收。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从贡献率来看,工资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总收入的贡献率是最高的,同时工资性个税对个税的贡献率也是最高的。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次于工资性收入,但是财产性个税对个税的贡献率却是最低的。经营净收入的贡献率对总收入的贡献率最低,但是经营性个税对个税的贡献率却高于财产性个税。

从各分项收入与相应个税的增长情况来看,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整体上高于工资性个税,说明工资性个税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这与我国对工资收入的税款征收方式有很大的联系。但是财产性个税和经营性个税的增长率只有个别年份高于其对应的收入增长率,大部分年份还是低于其对应收入的增长率的,说明我国的财产性个税和经营性个税还有较大的征收空间,应加强对这两类个税的监管和征收。

(二)政策建议

1.提高征管水平

个人获得的收入中,现金交易较多,因此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的税种,因此要实现应收尽收,对税收的征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要從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作用,实现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同时实行纳税申报、开票、入库销号、税源管理、监督、税务稽查等一体化,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控管以及实现对整个税收业务的全方位监控;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多组织业务人员培训,提升税务服务质量。

2.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纳税人最终的可支配收入,因此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意识的提高首先要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了解到纳税是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时政府部门要提高税收的支出与分配的透明度,避免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从而导致纳税人不愿意主动纳税;同时将纳税意识的培养从道德标准引到法律的高度,加大偷税、逃税、抗税惩罚力度,引以为戒;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激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积极性,使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意识到不如实申报纳税,不履行纳税义务,则可能丧失应有的社会福利,并且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的运行和综合征收模式的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3.健全税源监控机制

首先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代扣代缴工作,积极推进自行申报制度,健全扣缴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申报、扣缴的法律责任,对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其次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及时采集、存储和更新个人收入信息,税务部门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通过运用个人收入等基本资料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从而掌握控制税源的主动性;再次,要加强对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监管,强化自行申报制度;最后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监督、指导税务代理的正常开展,同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刺激代理人员不断更新税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02)

[2]徐祖跃.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与改革趋势[J].税务研究,2013(08)

[3]文杰、钟滔、程树磊.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J].税务研究,2015(12).

注:本文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项目标号为KY2015033。

作者简介:叶穗静,1988年生,女,硕士,助教,主要从事财政和税务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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