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诉侦关系的现状、解析及其重构
2017-06-06柳俊伟
摘 要 以審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司法改革已经对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深远、深刻、深度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影响不可低估,但是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而言,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在工作理念、证据标准及工作沟通上仍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诉侦关系的现状、要求及重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诉侦关系 证据标准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柳俊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50
一、当前诉侦关系的基本现状
(一)精细化审查理念与粗放侦查模式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强调,客观公正和精细化审查的理念不断得到认同和确立,随之而来的就是在证据审查模式上的转变,在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下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物证、书证的相互印证,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上来,如贿赂案件中收受的现金、购物卡、实物,最好能够查到购物卡、银行卡的相关出售时间、编号、持有人等信息,以便与行贿人证言、受贿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而对于行、受贿双方证言、供述的审查,不能再局限于请托谋利事项、受贿的财物及金额,更要注重细节的询问和讯问,如除行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外,还要询问到场所特征、有无第三人、谈话时的表情及重点等等在案证据,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仍然依赖于口供,少数侦查人员仍然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和模式,认为只要拿下口供,并与行贿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就足以认定为犯罪,而这种粗放侦查模式所取的证据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证据链条,在一方翻供或者翻证的情况下,所谓的证据链很容易断裂,案件质量就得不到保证,甚至容易形成错案。
(二)公诉部门补充侦查建议与自侦部门退而不查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必须重视审前程序中公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审判的证据标准来要求侦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对于公诉部门经过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公诉部门在详细地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自侦部门继续侦查,而有的自侦部门认为公诉部门挑刺、找茬,带着情绪去开展补查工作,带来的结果就是退而不补、补而不查。另一方面,有的公诉人在列明补查意见时,少则一百余条,多则数百条,导致反贪部门意见很大,在这里公诉人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侦查人员侦查取证的压力和辛苦缺乏理解和体会;二是对证据充分的理解和论证能力存在欠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公诉人经验法则、逻辑法则、推定法则等证据规则进行分析论证,是对公诉人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的考验,而有的公诉人缺少这种审查把握的能力和自信,列出长长的一堆补查意见; 三是部分公诉人刑事侦查专业知识缺乏,对于自侦案件的取证模式、侦查手段、侦查谋略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对案件证据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引导侦查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坚持法定证据标准与维护侦查成果之间的矛盾
目前形势下,反贪部门办案任务工作量大、难度大、取证难,特别是由反贪部门深挖扩大的战果,要维护、要保住,但是公诉部门必须确保案件质量,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有些事实确实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就开始了一番博弈,最终的结局往往是: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观念影响下,诉侦之间的“互相配合”关系不是侦查机关根据控诉犯罪的需要来配合检察机关,而是异化为检察机关要支持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果。
(四)镜头下严格讯问与非法证据排除之间的矛盾
受到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突破案件或者获得对案件比较关键的言辞证据,自侦办案人员容易在侦查过程中采取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正义的措施, 而一些不规范、违法的行为都记录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而案件一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往往以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甚至长时间讯问为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在公诉方,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直接的、关键的证据,但同录的审查和应用情况很不乐观,有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不清晰,有的没有图像,有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存在缺失,导致在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问题上,公诉人非常被动。
二、对当前诉侦关系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工作模式、理念的差异
自侦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属于一种回应型的侦查活动, 主张有罪推定,大胆怀疑,获取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必然涉及到侦查谋略、侦查手段的使用,而使用欺骗性手段则必不可少,但是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很少研究欺骗性手段的方式、限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一些方式方法则使用过限、过度,导致违反了口供的任意性规则,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活动是一项准司法活动,主张无罪推定,小心求证,而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查要求也就越高,比如上文提到的欺骗手段获取的口供问题,由于欺骗必然产生不免效应,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是公诉人必须考虑的问题,要从对象特定、必要性、道德限度、防止虚假、用途正当等原则进行审查。
(二)少数自侦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自侦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法律素养、证据意识等有待提高,部分自侦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所谓的扩大战果,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只会在造成冤假错案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偏。在“刑修九”和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必须是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不能仅限于让领导关照、支持之类的话语,必须将谋利事项具体化.少数办案人员眼高手低,一些案件证据明显有敞口,公诉人员提出并在经过二次退查以后,证据缺口仍然没有补正到位。
(三)侦查手段滞后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侦查信息化建设,引进了一批侦查信息设备,建立了侦察信息网络,增强了查办职务犯罪的技术含量。但是,从一些案件的查办获取的证据来看,仍未摆脱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仍然是口供——证言的简单印证模式,鲜少看到技术措施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如通过恢复手机短信、监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通过技术手段所获取的客观性证据,对于证实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三、诉侦关系的重构
(一)要注重执法理念的更新
诉侦关系出现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执法理念的不同,特别是当前自侦办案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自侦部门将每一笔侦查成果都看得很重要,但是维护侦查成果也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几个证据上的。分管自侦部门的领导、自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更新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遵循司法规律,理性对待诉讼风险,对于经过二次退查,公诉部门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不能起诉到法院,正确认识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判无罪是防错纠错的处理方式。
(二)要注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
第一,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贪贿案件,特别是关键证人证言,必要时要亲自复核,确保证言的真实、准确。
第二,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指控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已经悄然改变证据体系结构,“重书证轻口供”将成为新常态,贪污贿赂案件客观性证据收集范围广、种类多、佐证作用突出,对证据链的完善及回击对象翻供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要突出在卷证据向在案证据的挖掘。职务犯罪案件很多关键证据存在一对一关系,一旦翻供翻证将导致证据体系的不稳固,尤其是在供述不稳定时更值得警惕。对这种情况,尽可能多地从不同角度补强间接性证据,往往对证据链的完整起到很好的补强作用。
(三)要注重工作机制的建立
第一,必须坚持重大贪贿案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公诉人员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促使侦查人员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的能力。
第二,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情况的跟踪调度,对于退补的案件,公诉部门及早向领导汇报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及补查意见,防止工作被动。
第三,要建立自侦办案人员听庭制度,侦查人员需切实提高鏡头下审讯的能力和笔录制作的水平,禁止出现“戳手指头”、辱骂性口语,避免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出入大等问题。
第四,建立反贪人员与公诉人员之间的有序交流制度,现在反贪与公诉之间有时候是自说自话,缺乏换位思考和基本的沟通了解,公诉部门常常责备反贪人员取证不到位,反贪人员常常责备公诉人员吹毛求疵。
(四)要注重业务能力的建设
公诉部门要将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提升法律素养、锤炼业务技能作为常抓不懈的任务,提升引导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发现案件错误、纠正案件错误的能力。同时,侦查人员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侦查取证知识,掌握调取书证、询问证人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要注意研究业务范围内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除了研究侦查策略、手段外,要拓展自己在法学理论、证据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对证据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
综上,诉侦关系是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绕不开的话题,侦查是审查起诉的基础,起诉是审判的关键,三者之间环环相扣,侦查、起诉的最终成果要以审判来检验,所以,处理好诉侦关系对于提升自侦案件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熊红文.侦诉关系:如何实现良性互动.http//xhw99.fyfz.cn/b/862070.访问时间:2016年6月19日.
黄曙、王成.“审判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检视和完善.人民检察.2015(8).
张炘钟.司法改革背景下自侦案件侦查模式转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4).
关于回应型侦查和主动性侦查的介绍//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法学研究.2002(4).
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第八章)//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法律出版社.2015.18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