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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比较研究与启示

2017-06-06曹样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预防机制职务犯罪启示

摘 要 职务犯罪是世界各国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有效建立和运行可以很大程度的截止职务犯罪案件的泛滥,为政府正常有序运行,民主社会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新加坡政府经历了从腐败到廉政的考验,其治理经验,尤其是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值得我国从比较法的角度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机制 启示

作者简介:曹样婷,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45

职务犯罪为代表的政治腐败被人们称作“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基于职务犯罪主体特殊、危害巨大、客体多重、手段多样、行为隐蔽等特性,一直以来职务犯罪预防都是各国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一些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已构建了结构较为完整、运行相对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正处于职务犯罪频发的转型时期,也是十八大六中全会之后反腐倡廉的关键时期,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反思预防之道。

新加坡曾经是腐败肆虐的国家,贪污腐化横行,从官僚政权最高级到最底层,腐化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①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新加坡都不被认为是民主体制国家,但经过30多年的努力,职务犯罪问题得到解决,在此过程中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整套预防机制,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机构监管和公务员廉政文化,这一切努力使得新加坡成为了目前世界公认的廉政國家,职务犯罪预防的“新加坡模式”由此而来。

一、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概况与现状

目前,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是由包括机制建设、机构建设、文化建设在内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该体系以立法约束、主动监督、文化感染的形式打造立体反腐。

(一)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建设

所谓机制建设,即通过法律法规对某一问题的规划所构建的制度框架。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是以六十年代颁布的《防止贪污法》为中心建立的廉政法律体系。在其他一系列反腐败立法和制度推动下②,才形成了严密的预防立法与严厉的执行机制相统一的预防机制。具体而言在机制建设上包括三个方面:1.严密严明的刑事规则,即根据刑罚的必要性作为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将“违法必究”的观念落实到职务犯罪立法中去,以严密严明的刑事立法来避免因侥幸的犯罪幻想而激发的腐败行为。第一,宽罪严刑,即极为严厉和详细的罪刑规则和降低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门槛。第二,包庇连坐,以立法形式规定相关人员的举报监督义务,监督和考核官员若无正当理由而不执行职务将被视为犯罪。第三,有罪推定,即根据《防止贪污法》规定将对于特殊主体为嫌疑对象的职务犯罪有罪证明义务划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别于原则性规定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特殊化预防。第四,财产报告,无论是否有财产都必须如实申报,如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皆构成犯罪,并无数额起点的要求。第五,立法形式规定证人作证义务和损失救济制度,完善了固定证人证言法律保障和受贪污贿赂者损害单位民事诉讼追讨制度。2.从人到务的行为标准,首先,在财产申报方面,要求每个官员正式任职前都要初任申报,申报范围涉及本人、配偶和其他家庭人员,针对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投资、交往等行为可能与公务员职务或影响其职务正常行使的事项重点申报,同时,公务员每年都要进行无债务宣誓,将该宣誓公务员3个月的薪金总和作为负债标准,若超出该标准负债则会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其次,在德行考核方面,新加坡不仅重视8小时上班时间内的德行考核,同样重视8小时之外的品行考察,具体考核方式分为个人自行记录和反贪污调查局的行为跟踪两类。最后,在迎来送往方面,新加坡政府要求在接受款待时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地点和规格等,而且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公务员不得收受有商品价值的礼品。3.赏罚分明的养廉机制,经过近二十年来连续四次上调薪金后,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并且新加坡政府定期都会对公务员工资展开调查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有最适当的收入,不仅如此,各级官员还有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医疗保险、免费在职培训、贷款等,政府还给各级官员发放各种补助金。面对如此丰富的薪金待遇,多数公务员敦化了腐败动机,降低了腐败的欲望,不会冒着失去高薪工作和养老金的大风险贪图小腐败。

(二)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的机构建设

在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建设上,反贪污调查局(CPIB)起到了关键作用,该部门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只对总理负责,接受总理监督,拥有较高的独立地位不受地方挟制和其他任何人指挥、管辖。其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职务犯罪,即通过该局内部的情报组和研究组,针对收集整理的情况展开分析,提出当下最合适的预防措施并以此来检查政府机关。二是打击职务犯罪,即接受各方的投诉或上级命令对发现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案件及时作出反应。在职权设定上,反贪污调查局依法享有四大职权:一是独立调查权,即有权独立地随时展开调查并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予以必要配合,否则可以提请定罪判刑。二是秘密调查权,即不受干涉的采用包括卧底、录音、跟踪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三是特别搜查权,即依法享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物品、文件、资料进行搜查、扣押和限制转移,必要时甚至可以武力搜查。四是无证逮捕权,即可以随时对确定犯有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这一套法定职权强有力的为其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保障,同时为了保证反贪污调查局正确、恰当的行使权力规律也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制衡措施:一是权力分立,即以立法方式将调查权、检控权、定罪权分别赋予反贪污调查局、律政部、法院行使,避免冤假错案。二是内部监控,不论是在对反贪污调查局公务员的招聘环节还是其入职后的工作中,只要发现其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则必须马上停职。三是外部监视,即通过被反贪污调查局监督的职能部门和社会舆论从外部监督反贪污调查局的每一位成员,如果查实其成员有不法行为则将受到比普通公务员更严重的处分。③

(三)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的文化建设

为完善预防体系,新加坡政府在廉政文化建设上大下工夫,将廉政的表率作用充分发挥。第一,在理念上李光耀基于华人影响坚持将“忠于国耻于贪”的儒家道德标准作为国家战略的廉政标准,提炼出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以“仁义礼智信忠勤俭”的社会道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为内容的“亚洲价值观”,其坚信唯有廉政文化得到践行,人民才会对政府产生信任。第二,在规范上新加坡政府根据《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设立了相当宽泛的入罪口径,规定了较高的起刑点,最大限度地扩大了职务犯罪的覆盖面,并通过有力的执行起到了立法指引和违法必究的作用,此外在对揭发举报贪污案件公民方面,以法定程序、法定责任和保障措施切实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第三,在领导上,以李光耀为主的制度设计者不但以极佳的表现为社会各阶层的廉政文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也在被指控涉嫌贪贿事件时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查明了真相,是对制度最好的表率作用和遵守制度的带头作用。第四,在教育上,对公务员进行“心治”教育,并通过评级和考察来表彰先进人员,将优秀人员的廉政模范作用最大化;对青少年设立廉政课程,从小培养下一代人的廉政意识。第五,在宣传上,政府以各种形式对社会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进行反复宣传,将依法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作为反面典型,成功建立出“依法治国、以德育人”的新加坡特色廉政文化。

二、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分析与启示

(一)机制建设之分析与启示

在机制建设方面,新加坡将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单独看待,不同于各国严格入罪、宽法省刑的趋势,以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的无数额起点要求和广泛的贿赂对象范围作为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制度设计,这不仅是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更是以高于法律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使他们不敢、也不能有贪腐的思想。此外,其极为详细的刑事法律在职务犯罪的预防、惩治和保障方面都起到规范作用。在这个方面我国目前还无法同在法治和廉政上均属世界一流的新加坡保持一致,但其必定是趋势所向,首先,我们应当转变思维,将过去和现在仍然有的,以严厉刑罚的残酷性作为对治理某类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转变为“新加坡模式”下以体现刑罚必要性的思维。其次,在打击职务犯罪刑事立法上,我国可以适时考虑借鉴“新加坡模式”中对职务犯罪的特殊处理,采取受贿范围从宽、入刑标准降低等措施,以对职务犯罪所包含的广度和强大的执行力达到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作用。最后,在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法治化上,需要以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立法来明确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的处理标准,避免为打击职务犯罪而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情况发生,依法反腐、依法治国。

(二)机构建设之分析与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反腐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主体反腐模式”;另一种是“多元主体反腐模式”。显然我国属于后者,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构成了我国两大反腐败力量,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职责在于依照党内法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建设;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府内部机关,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负责对各级对应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享有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承担对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侦查和起诉,是我国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关键。新加坡以反贪污调查局为主导的反贪机构更类似于我国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且同属于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相比而言,我国多元主体的反腐模式是基于我国国情并经历了历史检验的,纪律检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别立足于自身的职能定位,充分灵活的运用各自手段和措施,发挥优势、取长补短,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合力。④在这一点上,我国应当以自身实际出发,不断优化多元主体的职能和配合,仅在纪检监察机关方面适当参考其反贪污调查局的工作方式和先进理念即可。

(三)文化建设之分析与启示

就文化建设而言,新加坡推崇儒家崇高的道德来约束公务人员行为的方式和以领导人作出表率的廉政文化建设思路值得借鉴。我国早在2013年,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文化建设上就作出了表率作用,以当年在全国兴起的“光盘行动”为第一步,中央机关、政府部门相继大幅度削减包括差旅、会议等不必要的开支,重新制定各项福利标准,以务实节俭的要求,另各级政府焕发生机,同时全国上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官员廉政文化建设上,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均规律性的开展廉政文化理论学习,以党建活动、汇报交流等多种丰富的形式确保廉政文化理论学习的效果,保证各级官员在思想上时刻警惕腐化。在文化宣传上,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主办的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等主流媒体的正确引导,在职务犯罪预防和廉政文化的宣传报道上均起到重要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说,无论是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与机构建设、运行、监督都应当作为廉政文化孕育和成长的重要部分加大宣传,保证其透明公开和社会参与。

注釋:

①[英]阿利克斯·乔西著.李光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

②包括:《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没收非法财产条例》、《中央公积金制度》、《公务员惩戒规则》等。

③宋振国、刘长敏.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④张云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初探.法学杂志.2015(9).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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