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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维坦》中权势与法律的关系

2017-06-06谢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利维坦权势制约

摘 要 权势一词在霍布斯《利维坦》中有了和当今较为不同的见解,其含义与当今权力一词有着同样的“味道”,但又有不同,故本文就其两者而浅谈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对立和统一,并延伸至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关键词 权势 法律 冲突 制约

作者简介:谢怡,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41

一、法律的概念和权势的双层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可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法律诞生于权力之中,并且自诞生之日起长期地和权力相系一起。我们再看,法律的内容包含了权利和义务,这里的权利可以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是国家或者统治者的权利,统治者的权力以权利为基础,从而实现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某些权利的实现也需要一定权力的依靠。因此法律内容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包含了统治者的权力,得出法律赋予了统治阶级权力,也即下文中所谈到的权势。

然何为权势?权势指权力和势力、居高位有势力的人或不断变化的形势。而依据大多数人的理解,包括我们,权势无非就是拥有权力,拥有势力,同样,拥有财富的那些人所特有的某些手段也可以成为权势,但这显然不在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权势这个词在现今多多少少已经变成了一个偏向于贬义的一个词语,也就是等同于现今被谈及最多的一个词汇,即滥用权力中的权力。所道权势,它是统治者滥利用自己被赋予的权力、职权等进行便利自己或他们的一项工具,与之相对的是对待人民时能够剔除自己的身份等方面的因素而为人民办事则称其为大公无私。

霍布斯在其书《利维坦》中,这样诠释权势的含义,“拥有仆人是权势、拥有朋友是权势、财富与慷慨大度相结合是权势;具有权力的声誉也是一种权势;使一个人受到许多人爱戴或畏惧的任何品质或其声誉都是权势;成功是权势;在平时或战时作事精明慎重的声誉是权势;高贵的出身是权势;口才是权势、仪容是权势、学识是一种微小的权势、公共事业的技艺也是一种权势”。显然,霍布斯对权势的理解所涉及的范围与我们所认为的现今的权势的理解有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正如现今的中国,汶川地震,长江乘船等事件后,总会有成千上万的人民前去救助,而作为统筹这些力量的统治者就是拥有着霍布斯所言述的权势,而他们的并不是我们口中所说的含有贬义意义的“权势”。在此,对于权势的不同的理解含义,我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讨论和分析。

二、法律与权势的对立统一

(一)法律与权势对立统一的存在

在阐述法律与权势的对立统一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上述所阐明的权势的含义分为两层,一层是统治者坚守自己岗位,对自己拥有的权力尽职尽力,从而为人民、社会、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姑且称这种权力为善的权势,但这并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重点;另外一层就是统治者身居高位的同时,滥用权力,为自己的谋取私利,这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方法不当的演化,也就是现今社会的贪污腐败的现象,也是现今我国严打严抓的对象,我们姑且将其称为恶的权势。法律与权势的对立统一也因为权势双层含义而分而讨论。对于它们的统一,主要指两者在各自不同的特性上相互渗透。类似美国一直以来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它便是两者对立统一的现实存在,而所谓的统一和渗透可以从三权之一的总统所拥有的行政权所体现出来,美国总统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无不是遵循美国宪法所实行,一旦违宪,便不会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简单的说,权势在实行的过程中,始终受制于法律自带的强制力,即权势离不开法律,一旦没有了法律的制约,恶的权势便会占据权势的整个意义。相反地,法律的出现和实行也离不开权势,正如本文开篇所说,法律从何而来?由国家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便是法律,所以,法律和权势也因此相互统一和渗透。同样的所谓的对立冲突主要是法律与恶的权势的对立冲突。恶的权势是由国家赋予其强制力来实现对主体自己的相关利益,但侵犯的是权力客体的利益,这种以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显然是国家所禁止的。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也正是两者对立冲突的外在表现。

(二)法律与恶的权势对立的原因

从总的原因上看,法律与权势的对立统一都或多或少的和他们各自所带有的优缺点不同而决定,正如法律有着强制力这一优越性,因此,它能维护权势的實行,能够具体的授权权势内容,而这也正是两者相互统一的原因之一。但是权势在缺乏自主性的时候,它也就开始背离一开始法律授予其权力时的初衷,而其最严重的状态在曾经的中国社会中也出现过,那便是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要与现今社会相匹配的话,也就是滥用权力,权钱交易中的“权力”,因而当法律与恶的权势冲突之际,此时就应该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制约权力的实行,将其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显然,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也已经预见到了这些状况,并在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地在社会制度上,乃至法律上做出相关的举措,像如今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打苍蝇,抓老虎”也正是诸多举措中的一项。

法律与权势之间需要统一,同时也需要对立冲突,而一旦超出了限度,便背离了一开始的初衷。究其要制约恶的权势的原因,我也有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1.思想上存在普遍的观念错误

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背景,在这么长久的历史中,我们积蓄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所谓的精神财富也有着瑕疵。我国人民,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身居高位者都深受封建主义君主专制思想的影响,类似“官民有别”、“官大于民”、“官管民”的思想始终残留在人们的思想中。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再之后土地革命的成功标志着封建主义制度的推翻。从这里可以得出理论性的结论,就是我国已经摆脱了落后的思想和制度,已经向先进的潮流思想迈进。但事实却是,这些思想因为某种传承,依旧多多少少的影响当今的人们。

2.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始终存在着某些瑕疵,对恶的权势的监督和制约之力不足的问题在至今依然是需要弥补的。而这也是我国在发展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所必须进行的道路之一。在此,从法治的含义中可以得出法治其中一点就是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体制, 这当然也是我国至今所追求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权力监督机制,从而使法律和权势的对立能够一直徘徊在既定的限度范围内,即使权力的实行不游离在法律的约束之外。

3.权势本身所带有的特点所导致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虽然法律诞生于权势之中,但权势的运行需要法律的制约与监督。但我们可能得问,法律是应该监督和制约权势,那到底所监督和制约的是权势的哪些方面?为此我们就权势的特点来分析。

第一,权势自古以来就带有支配力。古代权势的支配力来于“天”,“君权神授”是当时的观念看法;现今权势的支配力来于法,而一旦统治者无法把控这支配力,便会变成恶的权势。

第二,权势有腐蚀性。统治者可以拥有权势,但不能拥有绝对的权势,一旦事与愿违,统治者就会被权势所腐蚀,从而给其自身寻找谋利的空间。

第三,权势具有扩张性。故统治者在行使权势时,应该在法律给予的限度内使用,一旦越过法律这条边界,便会很难停下,也因此会变得腐败。

(三)对未来法律与权势走向的看法

众看当今世界制度的发展潮流,法律与权势的对立冲突和统一已经是不可逆的事实,而要在这潮流中站立足跟,唯有用法律去制约权势,使权势能够在法律给定的限度内保持和法律的对立统一,从而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基础。法治社会法律和权势关系稳定发展的所需要的一个安稳背景,同样也是当今中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目标地。通过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建设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權力正当运行和权利自由保障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体制,为法律和权势的关系发展构建内部的框架。而要做到这些,本人认为应当从多个方面去考虑。

1.向社会普及法治的观念

面对我国社会现在法盲诸多的现象,要不断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全公民的法律素质,小到农村、城市的每个人,大到各级领导干部。使人民作为法律制约权势的眼睛监督权势的实行,从而不会使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构带头违反法律,使政府工作出现法律方面的纰漏,从而减少甚至避免贪污腐败的现象明明在发生,却无人问津的问题。

2.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的内容需要加强,不断补全空缺的法律漏洞,同样的立法的程序也需要完善,绝不能出现“领导者”立法的现象,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自始坚持人民民主,故更应该让人民来监督党和政府,监督人大立法,避免所谓的人治现象。

3.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它制约权势,使权势能够在规定限度内实行;它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保障社会秩序的建立并加以维护。这些作用只能由法律来给予,而这里我们说的法律便是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包括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正如西方国家的宪法至上观念一样,我们也同样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而这也正是所说的法律至上。而在这观念中,我们又必须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及程序,对于那些违反宪法,破坏国家根本大法的行为,要通过该程序加以排除,从而维护宪法的法律尊严,保证宪法至上观念在发展的道路上畅通无阻。

4.加强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方面,譬如检察机关要做到检务公开,依法公开可以公开的事务内容,让人民群众能够发挥应有的监督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应该具有的功能,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及时处理。

霍布斯对权势一词的理解显然扩充了权力的含义,而就其中国家、政府或者统治者的权势方面则更应该和我国法律相联系辩证的看待。就权势而言,法律应该切实落实对它的制约,从而为我国目前正在追求的法治社会提供正确的法律保障。法律和权力,也即笔者认为的权势之间的关系在法治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运用权势和调动法律来稳定和发展社会秩序乃至发展国家政治经济仍是现今和未来需要不断探索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郭道晖.权力的特性及其要义.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4]段溢波.如何科学认识和正确行使权力.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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