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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和美国版权法之间的“恩怨情仇”

2017-06-06托马斯·霍伦

读书 2017年6期
关键词:版权法狄更斯出版商

托马斯·霍伦

在狄更斯(一八一二至一八七0)生活的年代,英国版权法的实施情况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从中世纪起,英国就为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一七0九年,英国采用了全世界第一部、不分作者国籍而予以保护的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当然,这部法规虽对外国作者提供保护,但要求作者必须首先在英国出版其作品。相较之下,十九世纪初的美国则没有任何关于调整跨国版权的法规。联邦层面确实有保护出版物的版权法,但仅对美国作家适用,对外国作家不提供任何保护。这种缺乏对外国作家的法律保护逐渐演变为美国出版商未经同意就出版、翻印外国(尤其英文)作者的作品,更不要提支付报酬。愤怒的作家们曾聚集到一起抗争美国盗版产业,以期得到法律保护。终于在哈里特·马蒂诺(一八0二至一八七六,英国女作家)的领导下,作家们联合向美国国会提交请愿书,要求美国与英国就版权法达成协定。然而美国参众两院过目请愿书后,除了留下一个未生效的草案外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出版商免费出版,民众廉价地获得作品。久而久之,政府和民众均对此感到洋洋得意甚至认为合情合理,狄更斯的故事便从这里开始。

一八三九年三月,纽约一家名为《阿尔比恩》(The Albion)的杂志未经狄更斯同意就出版其作品。在此之前的一八三七年,篡改版的《匹克威克“俱乐部”》(狄更斯原著为《匹克威克外传》)在纽约出现,而该书却称作者是“W. T.蒙克里夫”。同样,《博兹札记》《雾都孤儿》《尼古拉斯·尼克贝》的盗版也相继出现。一八四0年,

盗版狄更斯作品的活动最为猖獗,小说《马默杜克·米德尔顿》(Marmaduke Myddleton,并非狄更斯作品)的第一部分被错误地冠以查尔斯·狄更斯的名字(或狄更斯笔名博兹),尽管他本人从未撰写过这部小说。

书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钱呢?二十五英镑!

一八三七年六月,一家美国著名出版商(W. P. Carey & Co. LLC)通知狄更斯,他们将在美国出版小说《匹克威克外传》,并向其利物浦的经纪人转账二十五英镑。他们向狄更斯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这些钱“我们期望您不要把它当作报酬,而仅把它当作一个不请自来书商的一点心意或与之相抵的纪念”。而钱的数量:“美国出版商几乎不承认应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非常罕见的情况是:如果初版之后将会进行大量再版,我们会支付报酬,但数量少的时候除外。”

出版商倒也“说到做到”,在这一段时间,狄更斯确实收到了来自其他出版商的少得可怜的报酬。但是这种非正式的报酬从来不是依据合同来发放的,而是仅限于那些畅销书。大多数情况下,狄更斯甚至连一本样书都拿不到。

不难想象,深受此事困扰的狄更斯非常积极地参与了关于国际版权法的讨论。他认为英国作家们应受到公平的对待,而自己所做是出于责任。他起初对美国民众充满期待与信心,后来也否认去美国的目的是像传教士一样宣传版权法。但是一八三八年,美国国会拒绝了来自英国提议的一份双边版权法条约。

一八四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狄更斯到达美国波士顿。讽刺的是,正是由于其大量盗版作品在美国传播,狄更斯的名字才在美国家喻户晓。在这次美国之行中,原本广受欢迎的狄更斯在发表了三次宴会演说后,却落得个声名狼藉。

一八四二年二月一日,狄更斯在波士顿的一个宴会上致辞:“我希望(你们的作家)在美国能从英国获得源于他们劳动的实质报酬与收益,我们在英国同样能获得属于我们的实质报酬与收益,而这一天的到来不会遥遥无期。请不要误解我,虽然我每天为了体面的生活去主张权利,但我宁愿得到同胞们的爱戴,而不需要成堆的黄金。对我来说只要做得公正,受到爱戴与主张权利二者间似乎并不矛盾。这方面必须有国际协定……”

一周后的二月七日,狄更斯在另一个宴会上用了更为激烈的言辞:“先生们,我没有什么可隐瞒的,我们之间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我希望对你们悄悄说出这几个字,国际版权。请相信我,我并没有掺杂任何自私的想法,那些了解我的朋友们会相信这一点的。就我自己而言,我情愿我的子女们追随我艰苦奋斗,知道他们的父亲是受人爱戴的、对社会有用的,而不愿意他们手捧父亲留下的存折,在马车中享受。然而我认为作家的名声不会因主张版权而受损。就像凭什么一个优秀的女号手除了吹出与她名声相符的音乐外,就不能吹出几个她自认满意的音符?”

在演讲过程中,狄更斯同时提到了作家沃尔特·司各特的境遇,由于没有版权法方面的国际间协定与条约,他最终穷困潦倒而死:“一位出色的演说家曾在一个晚会上说过很打动人的一番话,他说,当时哪怕只有一些版权法的规定,他,司各特,都不会陷入巨大的生活负担与精神压力之中。他或许还会活着,用他那奇妙的想象力创造出更多的新角色,而这些角色或许还会在夏日陪伴着你漫步抑或在冬夜围拢着你的心。”

一八四二年二月十八日,狄更斯在纽约的一场宴会上就国家间版权法问题做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演讲:“我坚持……就两国文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最后一次以理智、真理和正义向你们主张我的权利,正如我之前两次所做的一样。”

现在来看,这三个演讲的观点都非常温和。但在新闻业,狄更斯却遭到了严重的排斥。美国报纸纷纷抨击他。这里无须引用那些指责,从狄更斯写给约翰·福斯特(狄更斯好友及其传记的作者)的信就足够了解当时的情况:“匿名信、口头劝阻、报纸的攻击使得柯尔特(当时备受指责的一个杀人犯)和我相比也成为一个天使,他们断言我并非绅士,实际就是一个图利的恶棍,我到美国的意图与目的也一直受到最荒谬的歪曲,这一切每天都不断地向我袭来。”

甚至有些支持者也不理解狄更斯。在里士满、弗吉尼亚他不得不听如下内容的宴会讲话:“我们不可能不去尊重这样一位先生,也自然会向他开放社会的怀抱。但请我们也不要忘了,我们还应当深深地感激一个奇迹般的机构,那就是为我们传递愉悦的出版社。狄更斯在遥远的英国独自待在房间中,只要他脑中的想法—构思—跃然纸上,出版社就通过迅速的电流,跨越广阔的大西洋将他的作品传到我们手中!”科里尼厄斯·马修斯(美国杂志Arcturus的合作编辑)還说明了美国的不同处境:“在外国文学和本土文学之间正进行着一场大战……”

狄更斯对大量的非难和拒绝感到失望。旅行期间,他写信向好友大吐苦水,控诉美国民众不接受对他们社会建设性的批评意见。他认为美国民众的自负以及夸大的商业目的正成为任何版权法产生的最大障碍。他这样指出美国没有版权法与缺少文学作品之间的关系:

“在我告诉他们没有自己的文学作品后,(除波士顿外)一致的答案是,‘我们并不需要文学作品。我们为什么要支付得不到任何收益的东西?先生,我们的民众不关心诗歌。美元、银行和棉花就是我们的书。”

离开纽约之前,狄更斯向其美国朋友乔纳森·查普曼写道:

“这里(我指的是美国),在国家间的版权法问题方面,我所受到的待遇让我一生中从未感到如此的震惊与反感,或者说愤慨与伤心。我很积极地推动着现行法—用最幽默和公正的语言以期盼作家能被公正对待的那一天,但我的名字立刻就在报纸上大量出现;这些报纸强加动机与我,用针对性的语言让我怒不可遏;他们用流浪汉这种词语来攻击我,这些下流的话语就如同他们找不到杀人犯来谴责了。”狄更斯也强调了他坚定的意愿:“但这一切只会让我在这件事上更加坚定,在这里有多强硬,回家后亦是如此。我会不停说下去,直到我能说清最后一个字符,我会一直写下去,只要我还能握住笔。”

狄更斯开始试图通过政治行为引导美国政客。最初,他让自己在英国的朋友福斯特寄给他一封附有英国各作家签名的请愿书。此外,华盛顿·欧文带领着来自纽约的二十五位作家签署了另一份请愿书。请愿书于一八四二年三月递交到国会。和一八三七年一样,众议院建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但接下来没有发生任何事,甚至最终都没有公布一份报告。终于狄更斯彻底受挫了,他完全放弃了为版权法而斗争。他如此坚决地评价美国:这是一个无理的、充斥着原始罪犯的国家,那些出版商尤其如此。

“当他们发现自己挣面包非常困难时,就从别人的脑中获取安逸的生活……他们中的大部分仅有着极低的学识、糟糕的名声;我经常能在同一张纸上看到他们一面自夸以很快的速度销售的上千本英国再版的小说,另一面粗鲁无理地攻击这本小说的作者,对其肆意谩骂并冠以恶名。”

后来,狄更斯开始用自己的方式和武器进行反击:一八四二年,他用出书以来最刻薄的文笔来反击美国的攻击。在《美国札记》之中,狄更斯带有恶意地对印象中的美国之行做出了如下描述:美国民众都是浅薄和野蛮的;而且他们没有餐桌礼仪。美国的女人都很丑陋。除此之外,狄更斯抨击美国的奴隶制度与部分监狱的野蛮。一八四三到一八四四年,狄更斯将这些批评融入小说(《马丁·翟述伟》)中,映射美国的恶习并加以讽刺。令人惊讶的是,这两本书中都没有提到版权法的问题。很难解释为什么他放弃了这个对他有巨大意义的问题。大概版权法上的失败让他彻底失望并心生怨恨—不想在这方面做任何评论。

在全美国,《美国札记》和《马丁·翟述伟》立刻被大量非法出版。《美国札记》的英国初版在面世三天后就被美国“山寨”了,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就销售了七万四千册。公众对这两个作品都感到震惊。至此,狄更斯在美国成为不受欢迎的、粗俗的人。

狄更斯去世不久前才第二次去了美国。这一次,他仅为金钱利益并放弃了任何政治想法,更没有对国际版权法做出评论。他开始在美国不同城市巡回演讲并朗读自己的作品,靠卖门票大赚了一笔。美国人对此倒非常乐意买账。他后来曾简短地指出:“这些人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间没有一点改变—他们和以前做的完全一样。”

狄更斯之后,其他英国作家也开始寻求他们的利益,但并没使美国在国际版权法保护方面有任何进展。这件事情一直拖到了一八八九年的《版权法》(the Chase Copyright Act)制定,直到那时美国才通过该法保护部分外国作家。但是这部版权法有一关键缺点:只有首先在美国出版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这使得他国作家将不得不首先在美国出版他们的作品。这项有歧视性的规则在一九七六年《版权法》制定时被部分废除。但仍没有废除全部限制性规定:甚至在美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这项令人为难的法律限制和没有对他国作品进行最低限度保护的缺陷仍然存在。直到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并跟上国际的版权法保护规定后才废除了这些限制。

至今美国人仍对狄更斯的批评观点和他对国家间版权法的努力感到愤怒。他们指责道,狄更斯的批评源于他自身的人格障碍。也有人指责他的贪婪,认为狄更斯之所以投身于版权法是因为涉及他的金钱利益。一百五十多年后的今天,曾经“国际版权法保护”的争议问题早已尘埃落定,这些喧嚣终于结束,愿狄更斯可以安息。

(劉清格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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