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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无障碍阅读的版权立法动向

2016-01-25樊佳怡

图书馆界 2015年5期
关键词:版权法

樊佳怡

[摘要]《马拉喀什条约》更新了推动无障碍阅读发展的国际版权法框架。为履行条约规定的立法义务,英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于2014年新修订了版权法的相应规定。修订从不同程度上吸收了《条约》的成果,主要聚焦扩大版权例外受益人和可适用作品的范围、促进作品传播的“被授权实体”、规避技术措施和开放跨境交换等议题,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图书馆开展相关服务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无障碍阅读;版权法;马拉喀什条约

[中图分类号] G252.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6041(2015)05-0051-04

1 背景:无障碍阅读需要有利的法律环境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包括3900万盲人在内,全球约有2.85亿视障(visually impaired)者,其中90%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将“无障碍”确认为一般原则,而“信息无障碍”是该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信息无障碍”的要求,包括盲文作品、大字版作品和有声图书作品等在内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应具有相当的数量并与其他作品同步提供。然而,在发达国家仅有7%的印刷作品被转换为视障者可以利用的格式版,这一数字在欠发达国家仅为不到1%。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书荒”,导致视障人群获取信息的机会严重不足。

尽管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共享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相对滞后的版权法环境成为视障者使用作品的首要阻碍。在版权法中,将作品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并向视障者提供的过程涉及复制、发行等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为帮助视障者平等地获取和使用信息,图书馆界联合残疾人组织,积极推动有关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适用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活动。

2 依据:《马拉喀什条约》更新国际版权法律框架

在包括图书馆界在内的各界推动下,无障碍阅读相关立法活动在近几年取得了新的进展。2012年10月,作为一系列版权重要案件中首个实质性裁决,美国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案判定以视障者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数字仓储项目适用版权例外。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报告称,全球57个国家在版权法中为视障者做出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规定。2013年6月,历经多年谈判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成功缔结,成为第一部以对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为内容的国际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版权例外,鼓励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复制、发行及利用。

首先,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具体方式,《马拉喀什条约》在第4条中明确:“缔约各方应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WIPO版权条约》界定的向公众提供权的限制或例外,以便于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方可以将限制或例外限于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该市场中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情形,即为成员国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提供了可能。《马拉喀什条约》同时规定该种例外或限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由国内法决定,即成员国可以选择采取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方式。因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方式都符合《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

第二,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条件,《马拉喀什条约》明确了两种情况:一是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以及向受益人提供的情形,二是允许受益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供受益人个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受益人制作和使用。同时,《马拉喀什条约》也规定对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应符合作品取得合法、维持作品完整、受益者的特定性和非营利性等条件。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针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立法创建版权限制与例外的义务,这为各国对本国版权法进行修订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制度支持。

3 变化:国外版权法为适应国际公约所做的新修订

保护视障者信息权益的《马拉喀什条约》通过并生效之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就如何比照公约精神、修改国内立法展开研究和讨论。《马拉喀什条约》对涉及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作了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014年,英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率先做出响应,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2014年1月,台湾地区通过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并正式公布;6月,英国版权法3项修正案生效;10月,俄罗斯新版权法生效。虽然版权环境各异、立法保护水平不一,修法的方向仍然集中在以下几个关键主题。

3.1 扩大受益人的范围

在国外版权立法中,经常使用“受益人”( bene-ficiary)这一概念,指代有资格利用版权限制与例外的人群。《马拉喀什条约》第3条中将受益人定义为: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3)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可见,《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受益人范围作了广义界定,其中不仅包括盲人,还包括其他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扩大受益人范围,成为各缔约方修订国内版权法的首要方向。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1条规定了视障者使用作品的版权例外制度,即视障者若因视觉障碍而无法使用已合法获得的作品,可为个人使用之目的,根据原件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2014年修正案对第31条作了重大修改,使用“残障人士”(disabled persons)替代“视障者”(visually im-paired person)的概念,从而使受益人的范围从视障者扩展至任何因残障无法与正常人同等程度地使用作品的残障人士。

俄罗斯新版权法将受益人的范围限定为盲人及视力部分残疾(半盲)者。

台湾地区虽非WIPO会员,仍密切关注《马拉喀什条约》进展并在其著作权法修订时扩大受益对象的范围。旧法第53条原为针对盲人的合理使用规定,后将“盲人”修正为“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精神,2014年修法将该条款的受益人进一步修正为“视觉障碍者、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之障碍者”,该条款的名称也由“得为盲人重制及录音他人著作之条件”改为“专供障碍者使用之合理使用”。与英国新版权法相似,台湾地区修法也使用了一般性概括,将视力正常但因肢体障碍导致无法手持或翻阅图书等类似情形一并列入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3.2 扩大可适用作品的范围

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可适用的作品类型,《马拉喀什条约》在第2条中将“作品”定义为:“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用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并附注议定声明:该定义包括有声形式的作品,例如有声读物。

据此,《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作品范围限于“文字、符号和/或图示”,并未将影视作品包括在内。然而,《马拉喀什条约》通过第12条“其他限制与例外”设定了允许各缔约方自行规定新的限制与例外的条款,为各国版权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灵活性。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依照该缔约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根据该缔约方的经济条件与社会和文化需求,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还应考虑其特殊需求、其特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灵活性,在其国内法中为受益人实施本条约未规定的其他版权限制与例外。”与此相适应,《马拉喀什条约》对允许为受益人制作和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也做出了宽泛的定义,不限定其具体表现形式。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1条将作品范围限定为“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同时明确将涉及表演权的音乐作品和数据库作品排除在外。显然,旧法所称作品仅限于由文字和/或图像组成的作品。新修订的该法第31条取消了有关作品类型的限制,使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影视、广播、录音等所有作品。新法对“无障碍格式版”同样不作限制,允许任何可为受益人使用的作品格式。

俄罗斯新版权法第1274条第2款规定,专为特殊格式设计的作品及主要由音乐作品形成的录音制品不适用为盲人及视力部分残疾者设计的版权例外。就“无障碍格式版”的界定,该法第1274条第3款修订为:为便利残障人士接触作品而进行的口述影像和附加手语无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支付费用。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53条所规定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利用方法为:“翻译、点字、录音、数字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或其他方式。”其中“翻译”一项已在该法第63条有关合理利用的条款中规定;而“其他方式”则涵盖了为弱视者阅读制作大字版、为听觉障碍者收视制作字幕等可能的情形。

3.3 促进作品传播的“被授权实体”

为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马拉喀什条约》创设了“被授权实体”的重要概念。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的定义,“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被授权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英国新版权法将第31条B款“为视障者制作多个复本”修订为“被授权机构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并将旧法所称“指定机构”(Approvedbody)修订为“被授权机构”(Authorized body),包括教育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此外,英国新版权法还简化了例外适用程序,被授权机构为残障人士制作广播节目字幕将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俄罗斯新版权法中,新增了对有益于盲人的图书馆服务给予支持的独特规定。版权法第1274条第2款明确:图书馆向盲人及视力部分残疾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既可以通过临时无偿在家使用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通信网络提供远程访问。作品的具体种类、提供网络访问的图书馆列表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俄政府另行规定。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修订时,将第53条“依法立案之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修正为“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依法立案的各级学校”。在扩大被授权实体范围的同时,新法还在第53条第3项规定:“依前二项规定制作之著作重制物,得于前二项所定障碍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依法立案之各级学校间散布或公开传输。”这将有助于减少作品的重复制作、增加作品数量并提高传播效率。

3.4 规避技术措施、开放跨境交换

为确保版权例外实现其预期效果,《马拉喀什条约》还设定了防止技术措施阻碍受益人享受版权限制与例外的义务。《马拉喀什条约》第7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条款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为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这种法律保护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

台湾地区新著作权法在第80条之二有关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中,新增一项为实施包括第53条规定在内利用他人著作的例外,即允许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与流通进行技术措施的规避。

《马拉喀什条约》还建立起一个鼓励作品开放跨境交换的机制。《马拉喀什条约》第5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如果无障碍格式版系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该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作为国际版权制度的补充,这一规定为服务于视障者的各种组织之间的跨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共享成为国际共识。条约同时呼吁各缔约方就此积极开展合作和分享信息。

台湾地区新著作权法通过对第87条之一“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例外”条款的修正,取消旧法对无障碍格式版流通及进口的限制,在第53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版权例外,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口无障碍格式版。

4 结语

作为国际版权体系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条约,《马拉喀什条约》通过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为无障碍阅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从上文对英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版权法2014年最新修订内容的对比可以发现,修订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成果,比较一致的是扩大版权例外受益人和可适用作品的范围、增加对“被授权实体”的规定等。此外,台湾地区根据《马拉喀什条约》要求,明确规避技术措施和开放跨境交换;英国对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收费标准作了规范;俄罗斯则新增了有关图书馆盲人服务的规定。

与此相比,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尚不能满足《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为了履行《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立法义务,必将就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做出新的调整。国际和国内版权立法的变化将使视障者获得更多阅读、受教育和从事研究的机会,也为图书馆相关服务的开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马拉喀什条约》顺利通过后,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曾在第一时间表示欢迎并承诺:图书馆界已为帮助条约执行并向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作品做好准备。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版权法修订所代表的国际社会信息无障碍发展趋势中,图书馆不仅是积极的推动者,也是坚定的执行者。图书馆拥有丰富的作品馆藏资源、专业的阅读推广能力和广泛分布的服务网络,是获取、制作和传播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理想机构。在“阅读无所不在”的“图书馆+”时代,图书馆界应当密切关注版权立法动态、积极争取法律明确为视障者服务的主体地位,推动无障碍阅读的发展,充分体现图书馆的使命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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