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
——基于安徽省的经验数据
2017-06-06谷亚晴汪永福
谷亚晴,汪永福
(1.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9;2.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安徽合肥230009)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
——基于安徽省的经验数据
谷亚晴1,汪永福2
(1.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9;2.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安徽合肥230009)
文章基于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同,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化为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并将社会责任的不同类型层次化为基本社会责任、必要社会责任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通过对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安徽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主观意愿因社会责任类型而不同、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与社会责任层次呈负相关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与规范的约束力呈正相关等失衡和无序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约束性规范的不力和促进性规范的不畅。就法律规制而言,发挥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促进性规范对各类社会责任的约束和引导,强化正式制度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实现民营企业履责的有序和协调。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层次化;正式制度
一、引言
相对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获得的政府支持和公共资源偏少,而多依赖于自身的发展和创新。从应然角度讲,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性质、地位以及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彼此所应提倡的伦理、道德准则必然会有所不同[1]。换言之,企业性质、目标以及制度环境的不同必将导致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征和绩效与国有企业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2]。在实践中,企业性质的区别和地位的不同会引起民营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同态度,甚至出现抵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形。但是单纯企业性质的区别已经不足以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差别的原因,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差异更多应依据企业的自身规模、发展阶段和行业等因素。然而,由于合理区别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和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客观描述的缺失,导致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随意、无序和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也使得政府等公共部门在应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学术史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主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与评价、企业法律责任、企业慈善责任以及管理者认知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声誉和社会资本因素[3]等主题展开论证,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针对本土化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较少,探讨适合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测评指标、认证体系和作用机制较为缺乏[4]。第二,现有研究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探讨不够,即民营企业履责问题背后的动因和制度症结亟待实证研究。第三,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研究有待加强。相对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公司,中小民营企业一般处于成长期,其规模也相对较小,研究中小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和行为方式,也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5]。第四,当前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定性研究较多,而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比较缺乏。概言之,以往对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本土化、体系化和具体化的客观实证研究偏少。
本文以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和社会实效观察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数据的形式反映安徽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解释导致问题的相关因素,并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公共部门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方向和路径。
二、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的理论分析和方案设计
(一)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的理论分析
经典的理论分析是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在梳理和补足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提炼适应于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的理论路径和框架。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的前提是关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传统概念,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即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利润。二是狭义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6]。三是广义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新兴的社会责任,也包括传统的经济责任。本文的实证研究建立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即企业承担对股东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负担对社会、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7],而且核心在于平衡各类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根据不同的视角,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不同,当前主要存在层次责任观、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类型①。层次责任观、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者等三种企业社会责任观都为当前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线索。但具体来讲,层次责任观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并无本质的差异,难以在民营企业履责的实践中作具体界分,而三重底线理论不能全面涵盖现有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类型,利益相关者理论涵盖的类型虽较为全面和微观,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类型的层次化较弱。
类型化和层次化的综合不仅是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走向深入的一条必由之路,而且为公共部门制定履责指标和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路径的起点。类型层次化的思路是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其特质和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进行分层,形成不同类型之间的顺位关系。就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应先将不同社会责任进行类型化,同时理清不同类型社会责任的层次。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层次的划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基本企业社会责任、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和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三个层次,基本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对投资者和员工的责任,中级企业社会责任是对消费者、社区形成的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8],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弱势和公益群体的责任。二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依次划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次[9]。两种模式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层次划分,为各类型社会责任的位阶区分奠定了基础,但是同样都缺乏前端类型化的过程,进而引起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层次的边界不清,例如伦理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模糊。
鉴此,我们可以从内容方面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化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狭义社会责任②,然后将其层次化为基本社会责任、必要社会责任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包括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和保障食品安全等,经济责任主要是对股东的责任,而社会责任主要包括慈善捐赠等公益内容。同时,各狭义层次的社会责任类型的界限并非决然分立,其亦可以跨层次存在,例如基本的环境保护属于法律责任,超出法律强制的环境责任也可能属于狭义社会责任范畴。
(二)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的方案设计
我们以问卷调查形式推进整个方案的实施,以问卷的“提出—回答”反映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客观情况。为了解决观念调查中的自我称许性顾虑,调查问卷的设计有意弱化了“对方指向”的调查,即避免企业评价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动机,而是通过对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动机进行判断,以此反映企业整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问题。另外,问卷设计采用结构化的问答方式,即根据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层次化为基本社会责任、必要社会责任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理论进路,设计调查问卷所提问问题的内容、方法和顺序。同时,采用自填问卷调查法,即将调查问卷发送给被调查者,由被调查者自己阅读和填答,然后由调查者收回的方法,进而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整理和提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在样本选择上,主要立足于民营企业,从民营企业角度反映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样本企业的选择比较均匀,企业成立年限在0~3年、3~5年、5~10年和10年以上都各有分布。就企业类型而言,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少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这也符合民营企业的现状。从注册资金和资产总额来看,多是1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从被调查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制造性企业为主导,也存在部分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总体而言,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确定了相对合理比例的样本企业,较少出现某一类型企业过度集中现象,具有相对较好的代表性。
对于问卷调查内容的设定,主要基于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狭义社会责任等类型的理论假设,并参考了《经合组织多国企业指引》及国际上通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制定了12项相关的指标,涵盖了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以及股东、员工、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范围,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法律、经济及社会方面的绩效。
关于问卷发放和回收情况,我们设计了“安徽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调查问卷,并委托安徽省各市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发放,共发出600份问卷,并回收600份,回收率为100%。按照“客观、准确、认真、完整”四原则,对回收的600份问卷进行筛选,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7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62%。
三、安徽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因社会责任类型而不同
在调查问卷中,企业认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顺位情况依次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公益(慈善)责任、道德责任、科技创新和其他责任。同时,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企业非常注重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履行,反映出这三类责任带有应当“必须完成”的法律规范约束,而对于缺乏外在约束力的公益、慈善责任和道德责任,一些处于初期发展的企业或者利润不高的企业就往往忽视此类社会责任的履行(见图1)。
图1 民营企业对不同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分析
进一步来讲,我们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分为“A、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与服务;B、关爱员工,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C、尊重商业合作伙伴,维护市场公平秩序;D、节能减排,保护环境;E、热心公益、参与慈善,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F、科技创新”等具体类型,民营企业认为较重要的三项是“诚信经营、关爱员工、尊重商业合作伙伴”,而这些责任与民营企业的效益追求密切相关(见图2)。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民营企业所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主要按照基本社会责任、必要社会责任、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层次变高而逐渐递减,甚至对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排斥情绪。其中,履行基本社会责任程度要高于必要社会责任,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也体现了外在的法律强制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另一方面,在必要社会责任上,民营企业都能够很好地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这也是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所驱动。同时,对于基本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基本上都能遵循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如依法及时缴纳税款。但是,在法律不确定的领域中,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则不尽完善,如员工福利和环保投入两大社会关注点比较高的方面,并没有引起民营企业的足够重视。关于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由于这类社会责任属于道德伦理的层次,企业履行具有自发性、随意性和无序性,类型也比较单一,大多是公益捐资助学。
(二)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与社会责任层次呈负相关
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因社会责任层次的不同也有所差异。其中,基本社会责任涉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对能够较好的履行,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有民营企业尚未充分履行。对于必要社会责任,基于内在的驱动力,民营企业一般能较好地履行到位,并且履行质量较为良好。换言之,企业首先要履行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经济责任,以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10]。但作为纯粹道德意义上的更高层次社会责任,民营企业的投入参差不齐,缺乏外在引导,多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具体而言,从调查结果来看,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责任的企业户数高达有153家,占比43.3%。反之,没有履行完社会保障责任的只有20户,仅占5.6%。
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只有42%左右的企业能够有效贯彻实施,仍有180家企业尚未建立环保制度,占比46%,其中,约19%的企业尚无环保意识,没有任何环保举措。由此可见,强化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其有效贯彻和落实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就必要社会责任而言,民营企业的履行质量较好。例如,企业高管对产品改进和技术创新的有效引导是企业采取促进产品质量改进和创新的根本保证,基于存在内经济责任的驱动,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见表1);建立全面的售后服务制度是企业最有效的售后保障措施(见表2);民营企业为提升供应链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采取的常用措施是对供应链企业进行审核以及提供系统多元的社会责任培训(见表3)。
表1 企业产品质量改进与创新的促进性分析
表2 企业采取的售后保障措施有效性分析
表3 企业为提升供应链社会责任水平采取的措施分析
简而言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与社会责任层次呈负相关,这与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相似。一方面,企业客观上基本履行了社会保障责任,但企业在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企业从经营角度促进社会责任的措施较多,也很好地促进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这也反映了民营企业更愿意履行经济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与规范的约束力呈正相关
调研结果显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与规范本身的约束力呈正相关,即有规范约束的社会责任履行普遍优于无规范约束的社会责任履行,规范约束强的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强于规范约束弱的社会责任履行。
具体而言,以有《劳动合同法》约束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无规范约束的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公开的责任为例,前者的履行效果无疑遥遥领先后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强制性规范的硬约束下,大部分民营企业都积极履行了社会保障责任(见表1)。
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以正式形式反映企业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载体与工具[11-12],已经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公开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其并无正式法律的硬约束,尚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从安徽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发布情况的370份有效调查问卷来看,只有14家企业编写了社会责任报告,占比3.78%,而且其中并无一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验。另外,这14家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平均注册资本都超过3 000万,资产总额超过5 000万,这也说明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多为大中型民营企业。同时,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5)》的结果显示,国有企业是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主力军,其中上市公司占到了发布报告数量的3/4。仅2015年就一共有600份报告是国有企业发布的,民企和外企发布的报告数量分别只占到了33.2%以及8.4%[13]。在缺乏法律规范约束下的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的公开程度普遍较低,尤其中小型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另外,即使对于编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民营企业来说,由于很少有企业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验,所以其报告的可信度也较低。
四、安徽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制度逻辑与现实原因
(一)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府推动不力和规范供给不足
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是哪种因素(政府、消费者、合作商、社会舆论压力、社会组织、科技创新和其他)最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回答,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政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见图3),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关联度要高于社会组织,说明政府等公共部门在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积极作为。
图3 最能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制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因素有政府或行业组织引导推动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文化影响、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社会诚信环境影响、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以及企业尚未发展到相应阶段等,其中认为是“政府或行业组织引导推动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有246家企业,占比高达42%(见图4)。
图4 制约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因素分析
政府不仅是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主体,也是正式制度的供给者。但当前并未形成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规范体系,尤其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性规范方面更是尚付阙如。虽然《公司法》将“社会责任”列入其中,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明确了法律依据,但是其内容仅仅是宣示性和抽象性规定③,并未彻底解决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争议。目前我国尤其缺乏鼓励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和指引以及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而这种指引和激励机制恰恰对于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同时也被民营企业感到最为需要。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统计得知,大多数企业认为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认为“很有必要和有必要”的达到了229家,占全部问卷的66.8%,说明企业希望建立公正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这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见表4)。
表4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建立需求分析
企业希望相关部门多方采取措施来帮助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在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激励履责和奖励、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引进专业机构人才以及宣传优秀典型实践企业和人物等协助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措施中,民营企业感到最为重要的前三项是引导、激励和制定评价体系,共占比72%(见表5)。
表5 企业希望获得帮助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措施分析
概言之,政府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力以及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是制约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外部因素,这表明政府在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明显缺位。
图5 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因分析
(二)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动机源于内在竞争和声誉的推动
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一般有三个方面,即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企业家个人价值和社会认同的需要以及外在规范的推动[14]。即使同属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其内部也存在不同的顺序,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民营企业的首要目标,当其他行为动机与企业发展发生冲突,民营企业会对其进行权衡,但仍然会偏好企业发展和盈利的目标。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因是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提升企业社会声誉的需求”,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所无法回避和忽视的问题,也是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动力;而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外在因素,则被企业视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消极因素(见图5),虽具有强制性压力,但在当下扮演的并非核心角色。
图6 民营企业履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分析
企业从事公益慈善、社区建设等活动的动力主要是基于对“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和企业人本意识”的需要(见图6)。
由此可见,当前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是依赖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声誉的自觉,而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在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
(三)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促进机制缺失
目前民营企业内部尚未制定促进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而多是在偶然和无序的情形下不自觉地履行了部分社会责任,而内部促进机制的缺失与政府引导性和促进性规范的不足不无关系。
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调查结果来看,并无一家民营企业设置了专职的社会责任部门,而由其他部门兼职负责社会责任履行功能的民营企业有23家,其他347家民营企业则无任何具体部门负责,占比94%。
在关于“企业是否建立了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民主制度”的调查问卷中发现,已建立相关民主制度,且能规范执行的民营企业只有30%,剩下的70%的民营企业都尚未建立。令人欣慰的是,有三分之一的企业正在计划建立之中(见表6)。
表6 企业民主制度建立情况分析
问卷调查统计数据还显示,“知道并学习过”相关社会责任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企业仅有100家,仅占全部问卷的27%,“知道一点但没有学习过”占全部问卷的38.4%,“听说过和不知道”共有127家,占比34.4%。由此可见,企业对社会责任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了解方面还应加强,政府不仅要引导企业关注,还要促进企业将其内嵌于企业内部制度体系中,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
五、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正式制度的约束与引导
针对缺乏先天义务性的民营企业,期待以“自愿”促进民营企业履行全部社会责任已难以推行。问卷结果显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失衡和无序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正式制度的缺失和引导不力。同时,法律责任作为民营企业最为重视的社会责任(见图1)的调查结果也预示正式制度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因此,应发挥正式制度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和引导,强化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实现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协调和有序。
具体而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层次,正式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介入空间和作用边界根据社会责任的类型和层次也有所不同。当前以法律规范为代表的正式制度是促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外部力量,在区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和层次以及法律规范类别的同时,施以不同程度、内容和约束力的法律规范④。
第一,外在强制性压力对于民营企业履行基本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作用程度尤为明显,而且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硬约束对其履行基本社会责任的促进同样有效。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秩序,约束企业为或者不为一定的社会责任,可以完整地形成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权利-义务-责任”结构,并规定企业不履行基本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基本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应当履行的行为,属于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其与强制性规范具有制度逻辑上的共性,由此可以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民营企业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第二,民营企业必要社会责任主要反映为企业促进自身发展的经济责任,与企业存在的目的高度一致,其存在足够的内在动力履行必要社会责任,对此正式制度直接介入的空间较为有限,而此时正式制度多以间接的方式予以规制。反映在法律规范上,即形成任意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主要划定民营企业自由履行必要社会责任的规则。任意性法律规范于必要社会责任表现为解释型和补充型的运行模式,即着眼于民营企业履行必要社会责任规则的解释和漏洞的补充。
第三,对于民营企业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内容,虽更多的属于道德层次,但法律规范对其并非无能为力。促进性法律作为提倡性或者鼓励性的规范,主要采用引导和激励的运作模式。一方面,促进性法律规范作为更高层次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宣示,为民营企业履责提供了引导和平台,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自我履责”。另一方面,由于促进性规范并无强制性义务,而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和要求⑤,多是运用正面的、倡导型的激励措施,即以赋予权利、减免义务、减免责任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履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概言之,对于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以不同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即形成“强制性法律规范—基本社会责任”、“任意性法律规范—必要社会责任”和“促进性法律规范—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正式制度体系。
注释:
①层次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整个社会希望企业履行义务的总和,并提出了一个被学术界广泛采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四维模型,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四个抽象的范畴;三重底线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也就是传统的企业责任,主要体现为提高利润、纳税责任和对股东投资者的分红;环境责任就是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就是对于社会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管理应是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股东、客户、供应商等)的能力。
②此处的狭义社会责任是指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下位概念,包括企业道德责任、企业伦理责任或企业慈善责任。
③《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④法律规范的类别根据不同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划分,如秦前红教授在当代中国立法模式视野下提出了从“变革性立法”到“自治性立法”的类型转换模式理论,而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法治国家法律发展的视野下提出了“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三类型模式理论。本文则根据法律规范的强制力程度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适用外延,对应不同的社会责任,依次将法律规范划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促进性法律规范。
⑤法律要求不等于法律强制,虽然部分法律规范中体现了对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具有强制实施性,这种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就是一种软约束。如《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总则性规定便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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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Based on the Experience Data of Anhui Province
GU Ya-qing1,WANG Yong-fu2
(1.Department of Soci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Anhui F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Hefei 230059,China; 2.Department of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 230009,China)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ntent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s typed as legal, economic and social aspects,And different typ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classified as basic social responsibility,necessar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higher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paper discovers that,by making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n Anhui province,there are imbalance and disorder and other problems,such as the subjective willingness varies with different typ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objective degree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level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effect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binding of norms,etc.The main reason lies in the weakness of binding norms and the obstruction of promoting norms.As far as the legal regulation is concerned,the government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mandatory norms,arbitrary norms and promoting norms to restrain and guide all typ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strengthen the heteronomy of formal institution on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and achieve the order and coordin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ivate enterprise;social responsibility;hierarchy of types;formal institution
F270
A
1007-5097(2017)06-0144-07
[责任编辑:程靖]
10.3969/j.issn.1007-5097.2017.06.020
2016-12-15
安徽省工商联2015年课题
谷亚晴(1964-),女,安徽含山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营经济,市场规制法;汪永福(1989-),男,安徽桐城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