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进展及展望*
2017-06-06李建强杨雨山
李 川,李建强,林 楠,杨雨山
(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
·热点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进展及展望*
李 川,李建强※,林 楠,杨雨山
(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虽然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但现有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区政策对于探索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文章首先对国外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治理结构以及居民点建设进行阐释,再从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变迁、制度障碍及改革着力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3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归纳总结。结果发现,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升了农民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缓解了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和低效利用等问题,但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缺乏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和保障机制。因此,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还应该针对农民的实际诉求,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谨慎推进改革速度。
农村宅基地 使用制度改革 政策 研究进展
0 引言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浪费突出与新增用地结构不合理并存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方面农村“摊煎饼式”地扩大,村内闲置废弃的宅基地越来越多,“空心村”现象十分突出,另一方面经济收入的增加促使部分农户扩大或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现象层出不穷,原有宅基地因为不能正常交易而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和土地利用率低下,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建设。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却因建设用地指标紧缺而受到制约,而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限制了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难以适应中国当前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大规模迁移及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新形势。随着农民向城市流动定居,大量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居住,原本按规定应当退还宅基地由集体重新分配,但在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无限期占用制度安排下,要求村民无偿退还宅基地很难做到,造成农村“两套房”现象突出。针对此类现象,既需要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自愿规范退出农村宅基地,又需要保证农民能够安心进城安居乐业,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新的试点阶段。各试点城市也开始了不同形式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试点工作的一大主要任务就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文章从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变迁、制度障碍及改革着力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3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归纳阐述,探究宅基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改革政策的主要做法以及实施效果,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现实参考和政策借鉴。
1 国外相关研究进展
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一种特定概念,国外土地私有化,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集于一体,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流转、交易土地,实现土地财产权属性。虽然土地私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社会中并不能立足,但国外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治理结构、农村居民点建设等经验对于我国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市场化流转、管理体系的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新居点选址布局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1.1 产权界定、市场交易与治理结构
科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阐释了产权明晰对于市场交易的重要性,认为如果产权能得到充分界定、清晰并严格执行,则当事人的自由谈判会实现财富配置的帕累托最优[1],如果产权处于不清晰的状态,当资源的价值发生变化时,利益主体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就会采取各种行为进行“利益博弈”,这种博弈成本会造成资源的耗散[2]。新制度经济学从产权、市场及国家等角度来研究土地财产权保护及实现,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利益分配关系[3],每个社会都必须借助竞争规则或社会规范来解决人与人之间资源的配置问题[4]。可见,清晰的产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也可以缓解宅基地交易中的人际矛盾,因此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刻不容缓。市场是一种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它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产权的使用或转让作出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交易并有效组织交易[5],但竞争性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高效的土地利用模式,土地收益分配也难以达到最优,而自由交易市场由于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也容易导致市场失灵[6]。国家是制度最主要的提供者,从来就不应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外生角色[7],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的治理结构确定产权结构和制度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8]。国外学者基于不同的土地制度和市场发育程度探讨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和治理结构问题,清晰的产权安排、公平的市场交易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对于我国推进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和构建宅基地使用制度管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1.2 农村居民点建设与土地整治
对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生活水平的改善和银行利率的降低是导致农村居民点住宅面积增加的根源[9],而对于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来讲,由于政府对于土地控制弱化、法律政策制订权利下放以及农业生产效率的低下会造成农村居民住宅面积的大幅提升[10]。当大城市不能满足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时,转移人口则会通过较低的价格从城市边缘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得土地,并在这些城市边缘的农业用地上进行住宅建设,导致城市边缘农业用地逐渐流失[11],同时,城市边缘土地的交易自发性更强、交易金额低会导致城市边缘土地交易活动频繁,但缺乏整体规划和土地产权保障的土地利用会导致边缘地区分区混乱、交通拥堵和土地权利纠纷[12]。为了缓解由于住宅用地的大幅增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失调,学者们开始更加注重农村住宅区景观、生态以及耕地之间的协调。结果表明土地整理对于农村面貌、生物多样性、农村发展、水土保持以及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都大有裨益[13],国家应该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实行有差别的管理措施提升农村居民点建设水平[14],并且将农村环境、农民需求和建筑设计有机的结合[15]。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社会新常态的背景下,农村普遍存在宅基地交易“隐形”市场,城乡结合部、场镇集中区和较大的乡镇尤为突出,交易主要发生在异村异社人员、城镇居民与当地村民之间,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纠纷。而且当前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有偿退出,其中宅基地有偿退出是当前宅基地改革工作最为普遍的探索,宅基地退出又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统筹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外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整治的经验对于我国宅基地退出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及流转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2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研究进展
2.1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
2.1.1 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产生、发展和变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也相应经历了私有化到合作社集体所有再到当前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变革3个阶段[16]。在私有化阶段,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集于一体,农户以房契作为产权凭证,可以自由的转让、买卖以及抵押宅基地;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期,宅基地使用制度开始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归于集体所有,这也标准着我国几千年来土地私有制的彻底瓦解,宅基地开始两权分离,农民可以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宅基地,但不能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 到了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宅基地扩张、乱建和侵占耕地现象频发,为了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面积控制,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对宅基地使用的面积、申请资格、买卖程序和对象、回收利用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拉回到正常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时代变迁,农民、政府开始对宅基地使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追求,天津、广州、上海等地开始率先探索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变革,到现在实现了大范围铺开,总体来讲,当前宅基地使用制度变革主要包括使用、流转和有偿退出3个方面。
2.1.2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影响机理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机理可以从制度经济学产权、外部利润与制度变迁、委托代理理论来进行分析。首先,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和让渡权,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权能残缺导致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难以发挥,致使资源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17]。而产权不完整也导致宅基地财产权属性难以体现,资产功能难以彰显,通过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不动产产权登记,清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归属,缓解一户多宅和乱建超占问题,减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以及宅基地流转、退出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防止利润溢出,保障农民的权益。其次,社会经济的时代变迁对宅基地使用主体、流转方式、交易程序提出了制度变迁诱因,经济主体期望以制度创新的形式来获取目前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18]。而制度创新有助于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盘活农村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资产,缓解农村宅基地禁止交易与私下交易、农民无地建房与宅基地闲置的矛盾,通过居民集中居住和土地整治提升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实现农村宅基地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最后,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作为利益分配的两个主体,他们在面对利益时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19]。但由于农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使得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逐步演化为一种隶属关系,集体组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农户的利益,使得农户主体地位缺失,并承担成本和风险。通过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促进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以市场的力量提升宅基地交易的公平性、效率性和透明性,彰显宅基地的资产功能,保障农户在宅基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权益。
2.2 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制度障碍及改革的着力点
2.2.1 宅基地财产权缺失
从宅基地使用属性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身份化特征,这种身份化特征限定使用主体仅为集体成员,并且拥有无偿无限期的使用权利[20]。同时,宅基地取得与分配缺乏一致的法律规定,各省之间、省内各市之间分配均未统一,分配行政干预色彩浓厚,缺乏透明度[21]。而且物权法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现行的使用制度却将身份化和物权化“两化复合”,这势必造成身份化对物权法形成一种“绑架”[22],但是身份化和物权化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绑架使得宅基地用益物权难以体现,宅基地的财产权也就无法实现[23],宅基地制度限制、权利缺失、流转受限以及价值难以体现使得宅基地财产权难以实现抵押[24]。而且对于城市化或准城市化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继承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农户宅基地权利保护机制[25]。按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只能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而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没有购买意愿。因此,进城农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处置闲置宅基地,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宅基地闲置和空心村问题严重,也使得宅基地难以体现财产权属性。因此,当前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是突破宅基地权利桎梏,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
2.2.2 宅基地流转受限
在宅基地流转方面,自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以来,流转行为就一直存在。但现行制度规定农村宅基地禁止向城镇居民流转、出售,这严重阻碍了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建立,也就决定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宅基地流转中难以实现以及造成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的浪费[26],同时,宅基地难以得到物权法平等的物权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虚位,难以实现宅基地合理流转[27, 28],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但宅基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就引发了隐形交易市场的繁荣,但是流转受到区域约束较大,一般偏远的村落难以实现宅基地的流转,流转的区域一般位于城郊或者是交通、环境以及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29],这种私下交易的方式容易引发宅基地市场的混乱,而且产权也难以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纠纷[30, 31],隐形市场也难以体现出宅基地的实际市场价值,致使集体和农民个体利益遭到损失[32],并且宅基地最主要利益主体就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两种之间却并不是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并不稳定,一旦出现利益诱惑就极容易形成“道德风险”,而且农民一般是利益受损的对象[33]。因市场需求的存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城乡结合部、场镇集中区普遍存在宅基地交易隐形市场,农民通过租赁、买卖方式流转宅基地和农房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纠纷,刺激了小产权房的建设蔓延,使得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和私下交易问题并存,这无疑不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构建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2.2.3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从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的具体做法来讲,改革首先应该谢绝局部改革,从全局和整体上对宅基地使用制度进行构造,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农村居民在宅基地抵押、流转交易过后却又难以融入城市生活[34, 35],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要注意防范宅基地自由流转对农村社会、农民权益带来的风险,需要尽快建立合理的制度保障[36, 37]。其次改革政策要激活宅基地产权及配套的法律制度,发挥市场在宅基地交易、定价、流转中的决定地位,完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在“土地财政”的诱导下损害农民利益[38],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农民意识,激发农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热情[39],兼顾效率与公平,在保障生存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宅基地价值的保值与增值,通过市场的流转方式实现宅基地的财产属性[40]。再次,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完整性,而且还要严格宅基地登记制度,缓解乱占、多占问题[41],对于宅基地配置管理制度政策不应该一刀切,应该以政府主导为核心,根据区域的特征,制定有差别的制度机制[42],适宜市场配置的具有增值资产功能的宅基地可以自由的交易或流通,不具备资产增值的宅基地还是应该采取计划配置的方式,并且建议宅基地配置采取指标化模式,实现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能实现城乡统一的目标[43]。当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还是聚焦在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交易方面,以市场激励机制为支撑,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属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2.3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评价
2.3.1 宅基地使用制度效果研究的主要方法
由于宅基地使用制度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研究具有很强复杂性、区域差异性和典型性,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也较为丰富。包括运用Logistic模型评价宅基地置换效果[44]; 运用层次分析法评价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绩效[45]、宅基地置换综合效益[46]、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施成效[47]; 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测算宅基地流转和宅基地改革的效益[48, 49]; 运用基于差分进化算法的投影寻聚类评价宅基地置换效益[50]; 运用Probit模型评价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践成效; 也有学者对宅基地置换、流转以及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绩效进行了理论分析[51-53]。通过对已有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研究集中在退出、流转、置换、宅基地入市、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多个方面,对于宅基地使用制度的不同方面,采用的方法也有所差别,总体来看,关于宅基地综合效益的评价仍然以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为主,而针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农户满意度、抵押贷款等不同视角效益的评价,形成了多种模型评价体系。
2.3.2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区域差异
广东省在2005年率先开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针对宅基地改革路径率先提出“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政策方向,而盘活存量更是为宅基地使用的多样性提供了无限可能[54]。而重庆的“地票交易”制度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巧妙地回避了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约束,寻求到了一种兼具农民和社会效益的宅基地流转模式,认为提升绩效的主要途径包括增强财产权、提升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和社会保障力度[55, 56],这种宅基地产权交易政策有利于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体系的构建,并且在极大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57, 58]。而天津探索出完善的宅基地换房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而且将零散的宅基地复垦,实现盘活低效用地的目标,这种模式也被上海、山东、北京等城市广泛借鉴[59]。苏、沪、浙宅基地改革探索出宅基地置换道路,主要包括股份换取、换取异地住房和异地宅基地置换等方式,置换方式选择的依据就是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60-62]。由此可见,各地之间由于经济发展和地区差异,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也有所差别。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虽然处于探索阶段,但很多城市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和经验,但鉴于我国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明显差异的现实状况,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仍需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研究推进路径和实施方案。
2.3.3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
从宅基地使用改革的实践经验上来看,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总体效益较好,特别对于农村面貌的改善有很大的提升,但是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绩效的增长却不明显,因此宅基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应该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合理引导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引导城市就业[49],同时,经济水平和距城远近是影响宅基地退出政策实施绩效的关键,距离城市越近,经济水平越高,在收入增长率、政策指引的有效性以及土地的价值等方面均能获得更高的绩效,而且对于利益协调水平,一般近郊区也会高于远郊区,因此宅基地退出政策绩效的提高还需要缩短增减挂钩平台的时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供需情况[47]。宅基地流转政策能够更快的推进城市一体化进程,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于提升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都大有帮助[63,64],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宅基地流转试点对于唤醒宅基地的财产权具有很大的裨益,有助于其用益物权的实现[65]。通过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效果来看,研究均表明各地的使用制度改革政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提升农民收入和转变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可见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也收获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2.3.4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的改进
农村经济绩效的决定因素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而且财产权越清晰,经济绩效也就越高[66],对于农村建设用地来讲,加快土地确权步伐,培育市场交易主体,才是实现公平与效率,提升土地制度政策绩效的关键[67]。政府禁止或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实质是对农村居民财产权的剥夺,容易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升宅基地使用效率[68],这种政策约束和锁定也是造成农村经济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减轻制度变迁的压力是提升土地制度绩效的有效途径[69]。为了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推进土地私有化政策能够极大程度地释放产权,提升交易价格和数量,实现经济绩效的增长[70],针对这种与宅基地所有权国有化对立的观点来看,在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下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其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都是最小的,也能获得更高的制度绩效[71],但是制度变迁只是影响宅基地制度政策绩效的因素之一,制度政策安排中还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与国家的政治目标相联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制度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土地制度变革创新的基础[72]。针对这些问题,在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中,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宅基地权属,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同步提升,并且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相一致。
3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展望
通过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文献的梳理和总结发现,当前有关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文献涉及面广泛,对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有着较大的启发和指导意义,针对当前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该研究认为要更好地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还需要注重4个基本问题。
3.1 注重农民的实际诉求的实现
在当前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中,主要还是集中在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流转、宅基地退出等方面,政府一般在改革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实行连片整区域的退出、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顾虑到农民的实际诉求,也难以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行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在以后的研究过程中,还应该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诉求进行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宅基地转变为农村居民的一项财产权利,缓解宅基地空置和空心村等问题,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3.2 建立农民利益保障机制
宅基地使用制度的目的就是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因此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创新的方向应该是实现农村居民的安居乐业和缓解农村宅基地的闲置,在改革的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障是整个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在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实施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防止农民在退出或流转宅基地后不能融入城市生活,难以保障最低的生活水平。
3.3 谨慎推进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盲目追求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制度创新其实存在一种逻辑混乱,并没有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的差别,这种盲目的追求同地同权只会拉大城郊与农村的差距,而过于强调财产权实现的速度,忽略地权实践过程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难以形成合理的宅基地管理秩序。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应该分阶段有序的推进,使户籍管理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两者步伐一致,以此降低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运行成本,避免盲目追求改革速度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3.4 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紧密结合
城市化是推动宅基地流转的主要诱因,因此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应该以进城人员为重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市化建设的协同联动,联立城市住房指标与宅基地使用指标,以此减轻城市安置的成本,实现人口城市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还要注重宅基地功能的演化,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有差别的宅基地制度,以此满足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城郊与偏远山村等不同层次水平农民的需求。同时,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应该联动,并以还权赋能和共享收益为核心,让农民成为决策和收益的主体,促进农村居民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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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ESS AND PROSPECTS OF THE REFORM OF RURAL HOMESTEAD USE SYSTEM POLICY*
Li Chuan,Li Jianqiang※,Lin Nan,Yang Yushan
(College of Management,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endu 611130, China)
Although China′s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system reform policy i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xploratory stage, the existing residential land use system reform pilot area polic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us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consulting a large number of document literature, this paper firstly elaborated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n summarized the problems of land use system, reform policies, and the effect of land use system. It found that the current reform of rural land use system improved the farmers′ productivity and living standards, reduced the idle rate, alleviated curtilage and inefficient utilization. However,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use system was still under the leading of government, farmers had less guarantee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Finally, it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cluding that China′s rural land use system reform polic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armers′ actual demands, and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should be first established before the land use system reform.
the rural homestead; use system reform; policy; the research progress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112
2016-05-30 作者简介:李川(1990—),男,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政策。※通讯作者:李建强(1974—),男,四川乐山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政策。Email:ljq9801@126.com *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意愿及机制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与分析”(13YJA63004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深化四川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KJ-2016-14)
F301; F321.1
A
1005-9121[2017]0107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