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7-06-05纪宏奎赵辉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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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纪宏奎赵辉张国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本文特别整理了印花税有关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收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3.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37号)
4.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5月8日,湖北省随州市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湖北经济学院顺利开班。培训内容聚焦党风廉政教育、形势分析、履职能力、业务知识、领导艺术和心理调试等六个方面,为提升领导干部履职能力,推动地税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图/文:随州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5.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6.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7.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8.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监管线专用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9.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10.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1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为研制和提供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1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4.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5.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6.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7.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18.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月6日,湖北省潜江市国税局6名青年干部走进“星画苑”少儿美术工作室,举办了一场“税收带来家园美”的主题绘画活动,为孩子们上了一堂趣味税收课。(图/文:潜江国)
2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1.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2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以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23.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24.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2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开心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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