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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老妻闹离婚,保险金如何分?

2017-06-05杨子

金秋 2017年3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老伯婚姻关系

文/杨子

老夫老妻闹离婚,保险金如何分?

文/杨子

为了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一些再婚老人购买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这些保险该如何分割呢?下面案例给予解答。

为妻子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赠与吗?

[案例]闫老伯与来自乡下的秦女士结婚时,应秦女士要求,闫老伯同意为其缴纳养老保险。6年后,闫老伯因患脑血栓长期需要人照顾,经与子女协商,闫老伯回到女儿家接受照顾,二位老人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闫老伯认为秦女士6年来的养老保险金约4万余元,都是自己从退休金中支付,应予退还。秦女士认为闫老伯为自己缴纳保险系一种赠与行为,想反悔没有依据。

[分析]双方结婚后,闫老伯用其退休金为秦女士缴纳的4万余元保险费,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存在赠与问题。既然是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关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若秦女士尚未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那么,她的养老保险金是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闫老伯可以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女士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纳的那部分金额。

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有别,可否要求均等对待?

[案例]赵阿姨与王某再婚时,王某系某石化企业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金400余元,而赵阿姨作为打工者每月只缴纳100余元。因此,双方同意离婚时,赵阿姨提出应将双方缴纳的养老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则认为,养老保险是根据工资比例缴纳,自己挣的多交的多,与对方无关,而且现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想分割没有法律根据。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本人,本人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夫妻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宜分割。但是,夫妻双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王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阿姨,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缴纳的、高于赵阿姨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

意外保险是共同财产吗,如何分割?

[案例]张某是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经保险代理人劝说,张某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也是张某。因为保险是在张某与妻子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张某与刘女士离婚,刘女士提出应分割这笔保险金。张某以钱是自己挣的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上述各类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险金。

若投保时间短,退保现金或许会大大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夫妻双方可协商由被保险人支付给另一方一半的保险费,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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